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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原廳官趙長法獲減刑4個月,曾被判退休后利用影響力受賄
因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而獲刑四年的河南三門峽政法委原書記、原河南計生委副主任趙長法,近期被減刑四個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定書顯示,刑罰執行機關河南省焦南監獄提出,罪犯趙長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2023年6月30日,焦作中院裁定對罪犯趙長法準予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上述裁定書顯示,開封中院于2020年7月21日判決趙長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
相關司法文書及媒體報道顯示,趙長法的落馬與有著“河南一號涉黑案”之稱的馬長江案有關。趙長法受賄案判決書顯示,其曾在退休后三次接受馬長江賄賂共計67.69萬元,并利用影響力為馬長江謀取不正當利益。
經過減刑四個月后,趙長法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如無意外,趙長法目前已經刑滿出獄。
退休8年后被查
趙長法是河南洛陽人,今年72歲。其先后擔任澠池縣縣長、三門峽市副市長、三門峽市政法委書記,后調任河南計生委副主任,2011年從河南省人口和計生委巡視員(正廳級)位置上退休。
趙長法退休8年后,于2019年被查。當年11月19日,趙長法被河南省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并于當日留置。因涉嫌受賄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于2020年2月4日經開封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開封市公安局逮捕。
2020年3月27日,開封市人民檢察院以汴檢三部刑訴(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長法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向開封中院提起公訴。
開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長法利用其擔任三門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退休后利用原任三門峽市副市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封中院審理查明,趙長法所犯受賄案有兩起:1.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三門峽市鼎鑫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喬某某50萬元。2.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靈寶天佑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某120萬元。
2000年7月,喬某某朋友尤某意外死亡引起家庭財產糾紛,喬某某請趙長法幫忙,趙長法利用其擔任三門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安排時任三門峽市公安局刑警大隊長蘆猛幫助尤某妻子要回了糾紛爭議財物;2000年12月,喬某某因干擾民警辦案被三門峽市公安局崤山路派出所留置,趙長法利用職務便利,向三門峽市公安局打招呼將喬某某釋放。2008年5月28日,趙長法收受喬某某轉賬50萬元,用于日常消費。
2000年,任某1請趙長法幫忙追要欠款,趙長法利用其擔任三門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安排時任三門峽市公安局刑警大隊長蘆猛幫任某1追回欠款本息共計240萬元。2003年初,趙長法在三門峽市家中收受任某1所送現金20萬元,用于日常消費。
退休后利用影響力為“黑老大”幫忙
趙長法受賄案判決書顯示,除了上述受賄罪外,趙長法還涉及一起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趙長法的落馬,與有著“河南一號涉黑案”的馬長江案有關。長期從事金礦開采的馬長江,在三門峽市有“靈寶首富”之稱,身家近二十億元。2018年8月,馬長江等人被控制。9月20日,三門峽市公安局發布通報,向社會公開征集該犯罪團伙的違法犯罪線索。
2019年2月,三門峽市公安局召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新聞發布會并透露,在馬長江涉黑案中,已抓獲各類犯罪嫌疑人70余名。該團伙涉嫌暴力搶礦、囤積炸藥等違法犯罪活動。
開封中院審理查明,2013年1月,靈寶鑫泰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馬某1的親戚許高明被三門峽市紀委“兩規”,馬某1請已退休但在三門峽市有影響力的趙長法幫忙協調,趙長法承諾幫忙。2017年8、9月份,趙長法明知馬某1經營的金礦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仍然利用其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請三門峽市安監局黨組成員、調研員李某幫助鑫泰公司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
2013年7月,趙長法收受馬某1通過銀行轉賬60萬元。2013年4月和2015年2月,趙長法先后兩次收受馬某1所送港幣共計10萬元(折合人民幣7.96萬元)。
工商檔案顯示,馬長江曾為鑫泰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其于2011年退居幕后,其所持股份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職均轉讓變更給他人。2022年12月,靈寶市法院作出的一份涉及鑫泰公司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鑫泰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馬長江,工商檔案中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某某原為馬長江的司機。同時,該判決書顯示,馬長江因涉黑案已被判處無期徒刑。
減刑四個月后已刑滿
開封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長法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趙長法退休后,利用其三門峽市原副市長、政法委書記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趙長法認罪認罰,全部退贓,具有坦白情節,綜合考慮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2020年7月21日,開封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趙長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趙長法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137.96萬元,依法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焦作中院減刑裁定書顯示,一審宣判后,趙長法并未上訴,于2020年9月10日進入焦南監獄服刑。
對焦南監獄報送的減刑建議,焦作中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此案。刑罰執行機關河南省焦南監獄提出,罪犯趙長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焦作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罪犯趙長法符合減刑條件,同意依法對其減刑。
焦作中院審理查明,罪犯趙長法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受表揚5次;該犯已將罰金30萬元繳納完畢。刑罰執行機關提請對罪犯趙長法減刑,已經過分監區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后公示二日、刑罰執行科審查、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后公示五個工作日、監獄長辦公會決定,并書面通報和邀請駐獄檢察人員現場監督評審委員會評審活動等程序。
焦作中院認為,罪犯趙長法自入獄以來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予減刑。2023年6月30日,焦作中院作出裁定,對罪犯趙長法準予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如無意外,趙長法目前已刑滿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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