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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版權轉讓合同未明確約定劇本交付形式,交付應以何為準?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在電影文學劇本版權轉讓合同當中,通常情形下,劇本的交付方式是一個比較容易被忽略的問題。因為在實踐當中,其實存在多種多樣的交付方式,但絕大多數的交付方式均有合同約定。比如合同當中明確約定,劇本著作權人交付最終版本劇本的方式為:紙質版、電子版,其中紙質版交付途徑包括現場交付、郵寄交付,電子版交付包括電子郵箱、微信等足以確保相對方收悉的交付途徑。
如果合同當中對于交付的具體途徑未作約定,只約定了交付主體,此時應當如何理解?
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編劇丙簽訂了一份《電影文學劇本版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和丙為某劇本的版權所有人,乙公司和丙同意將該劇本版權永久售與甲公司。
但合同當中對于劇本的交付方式并未作明確約定,但在劇本版權費及支付條款當中,存在如下約定:
“第一期:三方在簽訂合同后,乙公司、丙雙方提供給甲公司完整劇本后3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劇本版權費十萬元整;向丙支付劇本版權費十萬元整后,乙公司、丙立即配合將甲公司指定公司貓眼署名。”
合同之所以如此約定,是因為該案當中存在一個較為特殊的情況,即劇本原本著作權系由丙單獨享有,后乙公司出資向丙購買該劇本著作權,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公司因資金緊缺等原因,并未完全支付完畢,后為妥善處置此問題,乙公司與丙共同決定將劇本再轉手甲公司。但在涉案合同即《電影文學劇本版權轉讓合同》并未體現,只是約定乙公司與丙為涉案劇本的版權所有人。因此,從甲公司的角度而言,其要確保乙公司與丙均作出將劇本版權轉讓給甲公司的意思表示,方能確保其合同權利的完整實現,從而向乙公司和丙支付第一期劇本版權費用。然而,合同簽訂后,乙公司、丙雙方并未向甲公司交付完整劇本。盡管丙在簽約當日以微信形式向甲公司工作人員發送了“某劇本2稿”,但該劇本曾修改多稿,丙所發稿是否為終稿不得而知,不能僅憑丙單方陳述即認定為完整劇本;后因甲公司資金原因,雙方合作實際終止,但丙認為,其已經履行交付完整劇本的合同義務,因此甲公司應當向其支付第一期劇本版權費,協商無果遂成訟。
那么該案當中,丙向甲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發送的“某劇本2稿”能否視為完成了完整劇本交付義務呢?
本文認為,丙的行為不能視為交付了完整劇本,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依據合同約定可知,最終交付完整劇本主體應為乙公司和丙兩方,甲公司并據此向乙公司及丙兩方主體支付第一期劇本版權費用。若僅憑丙單方通過微信提交的形式即可認定為履行合同義務,則合同完全無需作出此種約定。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是對應的,乙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之一,依據涉案合同的約定,其是劇本的版權所有人,因此乙公司不可能不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即可獲取與丙同等金額的第一期版權費用。其次,雖合同當中對于乙公司及丙交付給甲公司完整劇本的方式未作明確約定,但依據行業慣例,交付的劇本應以書面形式且經轉讓方乙公司蓋章和丙簽字確認,若由單方完成劇本交付義務,也至少應有另一方的授權或另一方作出相應的確認或者追認的意思表示。該案當中,丙單方提交并不符合交付的主體要求,且其交付的文本名稱及方式難以被認定為是最終完整劇本。因此,甲公司有理由認為其始終未收到符合合同約定的劇本,第一期版權費的付款條件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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