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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老板賣香煙被索要收款銀行卡號,法院:詐騙犯套現詐騙資金
一個香煙店老板在出售香煙時,被顧客索要其銀行卡號付款。老板可能不會想到,這是“顧客”正在進行的一個犯罪環節。近日,湖南高院披露了五起反詐典型案例,其中譚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成為典型。
2022年4月,被告人譚某受上線的邀約參與轉移非法資金,后譚某又邀集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一起參與。2022年6月,在譚某的安排下,徐某某等人到商店購買香煙,以支付香煙款為由向商店老板索要銀行卡號后發給譚某,譚某再發給上線,待銀行卡收到轉賬后,徐某某等人到商店取走香煙交給譚某,譚某和徐某某再將香煙賣出獲得現金。譚某扣除好處費后,將剩余的現金換成虛擬幣轉給上線。譚某等四人在明知涉案資金是網絡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幫助上線轉移非法資金共計人民幣83780元。經查實,該資金系易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被詐騙資金。
湖南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譚某、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譚某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自愿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自愿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譚某等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湖南高院認為,該案的典型意義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轉移違法犯罪資金的常用手法之一是找商戶購買商品并要求提供收款銀行賬戶,將被害人資金轉入商家賬戶,把詐騙資金套現后再轉移資金。該案即是通過購買商品的形式將上游詐騙資金套現,再將商品賣出獲得現金換成虛擬幣轉給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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