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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托弗·貝里談亞當·斯密與蘇格蘭啟蒙運動(上)
克里斯托弗·貝里(章靜 繪)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政治理論教席榮休教授、榮譽研究員克里斯托弗·貝里(Christopher Berry)是國際著名的蘇格蘭啟蒙運動和亞當·斯密研究專家,現為英國皇家藝術學會會員,蘇格蘭愛丁堡皇家學會會員,蘇格蘭學術院院士。他曾出版多部學術著作,其中《蘇格蘭啟蒙運動中的商業社會觀念》《蘇格蘭啟蒙運動的社會理論》《奢侈的概念:概念及歷史的探究》《大衛·休謨:啟蒙與懷疑》等四部已被譯為中文。2023年6月,克里斯托弗·貝里應邀參加復旦大學歷史系和復旦大學研究生院聯合舉辦的“西方近代思想史”暑期講習班。正值亞當·斯密誕辰三百周年紀念,我們對貝里教授做了一次專訪,由復旦大學歷史系李宏圖教授協調,復旦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張曉燕采訪。本文為專訪的上半部分,貝里教授著重討論了蘇格蘭啟蒙運動研究的新動向以及對斯密思想的常見誤解。
亞當·斯密(1723年6月5日-1790年7月17日)
2023年是亞當·斯密誕辰三百周年,能否向我們介紹一下蘇格蘭啟蒙運動和亞當·斯密研究的最新發展和動向?
克里斯托弗·貝里:過去二十年,或者是更早的一段時間內,斯密研究有很大的改變,這一變化主要是《亞當·斯密著作與書信匯編(格拉斯哥版)》(The Glasgow Edition of the Works and Correspondence of Adam Smith)這套叢書帶來的。自此我們擁有了比較完整的斯密著作,這也是讀者第一次看到《法理學講義》(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和《修辭學與文學講義》(Lectures on Rhetoric and Belles Lettres)等斯密原著,由此也激發了對斯密研究的熱情。一批博士生進一步投入到相關主題的研究中,逐漸形成一股學術熱潮。斯密研究最初是圍繞《國富論》和《道德情操論》展開的,今天能夠看到的更多研究是聚焦他的道德哲學,當然,修辭學和法律也受到了同等的關注。但還需承認,《國富論》和《道德情操論》依舊是研究的重點。受現實中的制度因素以及學術生態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多學生選擇這個領域進行研究,關注的題目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學術興趣開始漸趨分散和多元化。
此外,大衛·休謨、亞當·弗格森都成為和亞當·斯密一樣受到眾多關注的人物。弗格森的影響力源于他所使用的市民社會的概念,一方面是蘇聯解體時,很多東歐的學者運用這個概念來反思,試圖去描述一種多元的社會方式,表征不同群體,這引發了極大的對市民社會的研究熱情。另一方面主要是因為馬克思的批判理論,尤其是其早期對異化的討論,在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所引起的研究興趣。這就使得那些對蘇聯實踐非常不滿的馬克思主義者也開始廣泛關注和運用與市民社會相關的思想。所以,不同思想的匯合,不同的動機混合在一起,引發了對蘇格蘭啟蒙研究的興趣。盡管這些興趣源自特定的目的,與學術沒有直接和深入的關聯,但是我們確實開始了大量與蘇格蘭啟蒙、與弗格森有關的寫作。當然,蘇格蘭啟蒙中還有一些非常重要的人物,盡管今天我們沒有產出有關他們的專門的著作,但是他們依舊很重要,比如凱姆斯勛爵(Lord Kames)、凱恩斯勛爵(Lord Keynes)、約翰·米勒(John Millar),以及我博士論文研究的詹姆斯·鄧巴(James Dunbar)等。
學術發展也會有一些流行趨勢,學者能夠從中發現自己的興趣點,年輕的學者更容易受到這種學術流行趨勢的影響。吉爾·路易·勒內·德勒茲作為非常重要的法國后現代主義思想家,他的第一本著作正是關于大衛·休謨的。休謨作為一個哲學家,在最初被關注和研究時,人們聚焦在一個非常狹窄的視角范圍內,比如討論《人性論》第一卷時,最初關注的是關于因果、自我等方面的論述,盡管這些研究都帶有一定的政治道德哲學色彩,但關注點非常狹窄。直到二三十年前,學者才開始對休謨展開更為廣泛的研究。自此,研究休謨本身成為一項非常龐大的事業。從那個時候開始,休謨即使不被認為是英語世界中最偉大的哲學家,也是最受關注的兩到三位哲學家之一。很顯然,這些從本土發展出來的研究興趣都不是從歷史視角出發的,對于斯密最初的研究興趣也不是歷史性的,最初更多地是一些浮于表面的談論。而對休謨的研究則一開始就專注于他的思想,盡管這種對其思想的研究是非常狹窄的。伴隨著對休謨的理解不斷擴展,休謨成為研究蘇格蘭啟蒙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影響力非常大。
《蘇格蘭啟蒙運動中的商業社會觀念》,克里斯托弗·貝里著,張正萍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272頁,65.00元
根據今天的語境,對于亞當·斯密的研究是否應該有一些轉向?之前對《國富論》的引介更多關注的是其經濟理論,但是,正如您在《蘇格蘭啟蒙運動的社會理論》中所提到的,市場與法治之間是緊密相關的,市場所需要的一致性和安全性需要法律規范的保障,因此,今天對亞當·斯密的研究的關注點是否應該從經濟領域轉向其他領域?
克里斯托弗·貝里:作為嚴肅的斯密研究者,我們都意識到,斯密其實有很多面向,而不僅僅是“看不見的手”和用別針生產來闡述分工的理論闡釋者,斯密所遭遇的困境和其他同樣偉大的思想家事實上是一致的,如弗洛伊德、馬克思,大家對他們的理解是有限的,只不過是人云亦云地賦予了他們一些名聲和頭銜。斯密常常被稱為“經濟學之父”,但這無法代表斯密。可能大家沒有全面地閱讀和理解斯密,尤其是他對現代的批判,幾乎沒有被注意到。斯密在討論相關觀點時都是有附加條件的,他從來沒有認為商業社會是可能的社會形態中最佳的形態,斯密非常清楚地討論了這些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他只是認為,相較于商業社會出現之前的世界,這是一個更好的世界,商業社會也存在諸多的問題。后來的經濟學家對斯密的思想采取了簡單化處理,他們對斯密的理解更多地集中在“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供給模型”以及“政府應該是有限的”這些方面,但是,如果他們認真且準確地閱讀斯密就會發現,斯密的思想并不像他們描述的那么簡單。
具體談到斯密對現代世界的啟發,我很懷疑他能夠直接傳遞給我們任何有效的信息,他的世界和我們今天所經歷的世界完全不同。我認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斯密的時代,他眼中的社會是非常小規模的。那個時候盡管因為東印度公司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國際貿易開始得到發展,但斯密所使用的“工業”(industry)這個概念指代的依舊是一種規模比較小的產業,完全不同于斯密晚期發生的工業革命之后我們所使用的工業概念。十九世紀,英國成為現代世界發展的引擎,但是很顯然斯密的寫作是在這一切發生之前完成的。所以,當斯密對勞動模式進行描述的時候,基本是按照別針生產商的模式來展開的,那時的生產模式更接近工匠式。當然,背后的原則是完全適用的,比如專業化能夠帶來效率的提升和進步。
全球化的觀念,作為一種現代話語,其實很容易就讓我們想到斯密所倡導的模式。對于斯密而言,人應該隨著資源走,應該根據最好的資源所在來做商業決策,因此,應該倡導更多地發展彼此的聯系,優勢互補,而非僅僅局限在自己特定的民族國家框架中討論發展。但是,最近這樣的情況再次發生了改變,“最近”就是指新冠發生以來,在某種程度上,全球供應鏈變得非常脆弱。一旦全球供應鏈遭到破壞,社會就會面臨諸多問題。據我所知,人們現在都開始緊縮開支,開始偏好囤積貨物。英語世界的人很生動地描述了這一變化:全球化模式就是“你在有需求的時候才需要及時訂購東西”。以扳手的購買為例,你只會從那些能制造出好的扳手的地方訂購,也只有在你需要的時候,你才會訂購。你沒有必要囤積扳手,因為囤積本身是一種浪費。但現在,我們會強調“以防萬一”,最好有一批自己的扳手,以便更好地制作自己的扳手,而非是從最擅長制作扳手的國家進口。一旦我們關注“以防萬一”,其實就出問題了。這意味著全球供應渠道發生了變化,這就是特朗普“讓美國再次偉大”的理論得以盛行的原因,強調內化、強調本土化變得越來越流行和突出,這使得現代世界變得越來越具有挑戰性,從某種意義上說,疫情只是讓情況變得更糟,而不是疫情導致了這樣的情況。毫無疑問,斯密會強烈地認同全球化,因為這更合理,依據他的原則,術業有專攻,你就做你擅長的事情,從你擅長的事情中參與市場的分工,你出口別人需要的產品,進口你無法有效生產的商品,通過這樣的方式,國民財富得以增長。這就是一種非零和博弈的雙贏合作,民族主義則會導致零和博弈。
《蘇格蘭啟蒙運動的社會理論》,克里斯托弗·貝瑞著,馬慶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13年1月出版,266頁,49.00元
你提到了全球性商業分工這一問題,請問亞當·斯密在他的著作當中是否使用過“全球化”這一概念?
克里斯托弗·貝里:沒有,這是一個非常現代的概念。盡管在斯密的時代,格拉斯哥已經成為大西洋貿易最主要的港口之一,大西洋貿易成為蘇格蘭自我發展很重要的路徑之一。有越來越多的長距離貿易,所有的歐洲國家都試圖去發展海外的市場,這里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需要強大的海軍。因此,每一個國家都需要增強財富的獲取能力,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提升軍力,這些都對資本和原料提出了需求。只有通過財富的積累、通過產品的生產本身才能有足夠的資本。斯密對大西洋貿易本身所導致的剝削問題是持批判態度的。一方面斯密承認,通過外部市場本身提升我們的幸福度,這是一件好事。但是,斯密也看到,這個過程盡管不全然有失公平,但實力較強的國家,比如英國,事實上常在貿易過程中單方面決定霸王條款,這樣做是不公平的。斯密對此一直不滿,在他看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東印度公司。從市場運行的需求來看,作為一個私人公司,確實有必要賦予東印度公司壟斷性地享有與印度的貿易權,因為市場運行過程中,主體需要有安全感,這種安全感是他們建立港口、保護自己、發展市場和進行一切市場行為的保障所在。但是,斯密認為,賦予他們這種壟斷性的貿易權事實上是很短視的決策,而且會導致腐敗,這就是為什么英國對印度的統治越來越具有剝削性的原因。英國在印度的統治者,比如羅伯特·克萊夫(Robert Clive,1725-1774)就在擔任孟加拉總督期間獲取了大量的財富。這些統治者根本不想發展殖民地內部,他們只想掠奪物品,無限制地積累財富,然后回到英國購買地產,這就是我們現在界定的“帝國主義”。
斯密認為,這是一個非常糟糕的世界,根本不符合他對自由貿易的想象。在斯密看來,自由貿易應該是雙贏的,不應該是零和博弈。斯密所厭惡的這些公司最大的問題就是他們永遠將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犧牲和損害共同的利益為代價追求自己的利益。這就是斯密批判重商主義,批判進出口貿易商人的原因,這些人只關心自己的利益,而且不擇手段,壓低工資,設定非常高的進口關稅……這個過程僅僅使生產商變得富裕,但沒有使國家、民族變得富裕。斯密認為最重要的應該是確保國家的富裕。
斯密在《國富論》和《道德情操論》中都涉及規范制定的問題,同時《道德情操論》的最后一版在斯密去世前出版時,斯密也提到,他下一步的寫作計劃是完成政府和法律的理論與歷史的寫作。他的《法理學講義》是否可以視為對市場發展所需的制度條件、國家行動的探索?如何理解亞當·斯密那個時代的法理學(jurisprudence)的概念?
克里斯托弗·貝里:我們并不清楚為什么亞當·斯密在去世前會要求他的遺囑執行人將有關法律和政府的寫作全部都燒毀,我們唯一確定的就是他對法律制度有很大的興趣,這種興趣一方面與他承擔的教職有關,另一方面則是他注意到法律制度本身對社會產生的影響。財產的差異會帶來法律體系的差異,如何定義財產本身也會帶來法律體系上的差異。斯密在1762年至1763年的講座中,將迄今為止的人類的發展分為四個階段:狩獵、畜牧、農業和商業。他指出,這四個階段對財產的定義是不一樣的,牛作為主要財產或者是土地作為主要財產以及金融資本作為主要財產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是不一樣的。比如在畜牧社會和在狩獵社會中,對待偷盜的態度就不同,畜牧社會中有了更為清晰的財產權觀念,因此,偷盜立即會被判處死刑。進入工業社會之后,要處理與金融資本相關的法律關系,需要更復雜的法律體系,這比處理損毀你稻田的人的關系復雜得多。這一系列的現象讓斯密認識到,從法律層面來處理現代財務問題,復雜而且困難。
亞當·斯密時期的“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從教師角度定義的,更多地指代一門必修課,這門必修課當時所教授的主流內容就是講自然法理論。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指代的就是一個規范體系,當時對這一規范體系有研究并產生重要影響的,主要是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和塞繆爾·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斯密的課程內容主要就是圍繞他們的理論進行詳細的闡述,并結合現實情況對相關理論進行拓展。格勞秀斯和普芬道夫的理論主要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區分了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自然法構成了前面兩者的基礎,在羅馬法體系中存在一個“良法”的問題,良法不同于實證法,因為實證法包括了“惡法”,自然法能夠識別出惡法,它構成了一個測量儀的衡量標準,依據自然法,我們可以描述理想的法律體系應該是什么樣,比如要求法律必須體現公正。從這個意義上,斯密時期的jurisprudence更多的是一種法哲學,不涉及案例法的討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概念背后,斯密事實上在處理一種社會理論,這一社會理論核心是要回答“法律是如何在一個社會中發揮作用”。因此,斯密其實并沒有在jurisprudence的討論中采納任何規范理論(the normative theory),他只是用了規范理論的框架來進一步拓展他的歷史性思考,回答“為什么權利理念不是原生的,而是在社會中發展出來的”。為此,我有大量的寫作是圍繞權利觀念從何而來展開。權利觀念的闡述是建立在對財產權和占有的區分基礎上。只有財產權得以確立,才存在偷竊的問題,斯密認為,在人類社會的早期,一個東西屬于誰,主要取決于占有的狀況——我擁有某物,因為我占有它,一旦我不再實際占有,該物再次回到可以被任何人所有的無主物狀態。但是,如果我們發展出法律上的權利理論,即使我不實際占有某物,我依舊對其享有所有權,任何人企圖對其進行非法占有,可能就構成偷竊。所以,斯密的jurisprudence,一部分就是想要去解釋為什么法律體系能夠從專制中發展出來——從統治者宣稱,我之所以奪取你的財產是因為我是統治者,轉向統治者最終被要求服從法律,這就是法治。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之下,市場才有可能存在。以前面的扳手為例,只有你可以用扳手換錘子的情況下,你才會生產扳手,所以你現在生產扳手的動機必須建立在對未來的預期基礎上,這個預期就是存在一個穩定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你可以銷售你生產的扳手,來換取你所需要的其他物品。因此,你需要“未來是穩定”的基本保障,否則你無法判斷你的行為,你也不會輕易采取任何行動。穩定源于對法律的信心。市場不僅能夠讓我們生存下來,也能夠讓我們獲得成功,這些都是現代商業社會最主要的動力所在。關于這點我談過很多,我認為法治和發展的需要之間緊密關聯,這背后就是對法律的抽象和對市場的抽象,這兩者是相伴而生的。市場的有效運行需要建立在信心基礎上,信心則源自市場的運行是否獲得了足夠的保障,這種保障確保承諾(promise)本身是靠得住的,這就要求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有人不當竊取了你的財產,必須受到嚴格懲戒。這些所有的制度保障都是社會的產物,并處在不斷發展中。
如何理解蘇格蘭啟蒙與公共美德之間的關系?您在《蘇格蘭啟蒙運動的社會理論》中給出了“正義”概念(Justice is a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 of general rules, while the other virtues are a matter of private concern, of specific deed),在此基礎上指出,商業社會出現之后,美德就從公共生活中消失了。您在書中也提到,弗格森對這種現代自由觀導致的傳統公共自由的積極性特質的消失表示擔憂。在討論面對現代公共生活的諸多困境可以借鑒的思想資源時,是否可以將蘇格蘭啟蒙思想作為統一的思想資源來對待?
克里斯托弗·貝里:在這個問題上將蘇格蘭啟蒙思想作為統一的思想資源來對待是很危險的,討論公共美德,首先要對公民人文主義的傳統理念進行梳理,這是一切思想史產生爭論的前提。公民人文主義的傳統是關于公民的思想觀念,認為公民應該投入公共生活。最初的時候關于公民的定義,僅僅指代成年男性,因此公民美德強調的就是政治生活,公共參與。這樣的傳統源自亞里士多德,在亞里士多德看來,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城邦之外,非神即獸。這里非常明確,城邦這個公共領域只與成年男性有關,女性、奴隸和動物構成了與這個公共領域相對的私人領域。從希臘語和拉丁語的詞源上看,“男性”與“勇敢”“美德”是同源的,作為一個男性,你就應該作為一個戰士去守衛你的城邦。斯密對此則持不同的理解,斯密認為,這些與男性氣質緊密關聯的公共美德在專業化占據主導的世界已經不再具有合理性。古典共和主義者是反對常備軍的,因為在他們看來,國家一旦建立了專業的常備軍,很有可能會利用它來針對和壓制公民。斯密則不認可,他認為常備軍是一個更好的選擇,一方面他們接受過專業的訓練,另外一方面伴隨著戰爭武器的發展,古老的戰斗模式已經不再適用,現在即使是一百米之外也可以消滅敵人,這樣的戰斗模式不再需要勇氣,更多地是需要精湛的射擊技術,這是一種需要經過嚴格訓練才能獲得的技能。斯密認為,如果人們更愿意也更擅長做其他事情,但卻要求他們參軍,這是一種侵害,同時也是資源的浪費,這與商業社會的精神完全不符。
商業社會出現之后,美德在一定程度上更多地只涉及私人之間的關系。比如誠信,這是很重要的商業美德,真實、友善、慷慨以及行善等美德都更多地與私人領域相關。尤其重要的是,美德無法通過法律來強制實施。用政治哲學的觀點,這是一種不完善的義務(imperfect duty)。正義(justice)則不同,是一種完善的義務(perfect duty),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來強制實現的。你違反了法律,侵害了正義,你就要被懲罰,是絕對不允許自由裁量的,是不存在中間地帶的問題。今天我們可以要求人們對人慷慨或者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對子女盡到撫養義務,是因為我們的法律逐漸地開始介入對這些關系的調整。一直到上個世紀,法律才可以對妻子和丈夫之間的行為進行調整,最初在英國法中,妻子不過是被視為丈夫的財產,妻子不僅不享有繼承權,在妻子和丈夫之間也是不可能存在任何性侵問題的,但是現在法律則認為即使在婚姻關系中也存在違背對方意愿的性侵問題。所以,這讓我們看到,法律調整的范圍在不斷擴大。但是,這和斯密所倡導的并不矛盾,斯密認為,當社會變得越來越復雜,法律也會變得越來越復雜,無論是公法還是私法的調整范圍也會隨之擴展。斯密和弗格森之間是否存在分歧,有待進一步圍繞細節進行討論。弗格森確實對商業社會出現后的被動性或者說消極狀態(passivity)表達了不滿,在弗格森看來,如果你只專注于自己的私人事務,比如只關心生產扳手的問題,而完全棄公共善于不顧,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人們會因此而變得冷漠,而且自由的喪失也在所難免,如果對于公共善不保持足夠的關注和警覺,那么私人的自由也很難獲得充分的保障。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弗格森否定了商業社會相較之前社會的進步性,他只是認為目前的社會存在某種風險。斯密也承認并注意到了這種風險,但是他更關注的是另外一個事實:商業社會里,政治確實變得不再那么重要。制度并不是根本性的,還存在比制度更具根本影響的力量。我之所以把我的書名確定為“蘇格蘭啟蒙的社會理論”而不是“蘇格蘭啟蒙的政治理論”或者是其他理論,是因為政治不過是和教堂或其他經濟制度、組織一樣,只是社會眾多機制的組成部分之一。社會是由同期確定的不同機制所構成的,法律和政治不過是其中的一個部分,當然,他們發揮著特定的功能,只不過他們不是決定性的東西。這就和憲法理論家的思考點不一樣,在憲法理論家看來,最重要的是民主形式,以及由政權形式和制度形式所構建的憲法形式。斯密說,這不是最重要的,政府形式是什么樣不重要,主要是法律能夠獲得平等的實施,法律應該獲得穩定和嚴格的執行。對于斯密而言,是君主制還是貴族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君主和貴族都能夠服從法律的統治。從政治理論的視角來看,十八世紀之前,當人們討論政治時,其實就是討論憲法,人們更多地討論民主制、君主制或者是暴民統治等不同的政權形態,社會本身在界定自身特質時,也是以政權形式為基礎的。斯密為代表的一批人則不同,他們更多地是從法律和市場的角度來定義社會特征。
我不斷地強調斯密的這句著名的話:商業社會中“每個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商人”。這意味著我們所有人都參與了交換的過程,我們所穿著的衣服源自交換,我們世界中充滿了各種各樣的交換模式。因此,在斯密看來,道德從此就成了私人事務,任何試圖用法律來強制實施道德的國家都無法獲得正當性支持。比如那個時候英格蘭、蘇格蘭都頒布的《禁奢令》(sumptuary laws),在斯密看來就是邪惡的法律。從雅典到羅馬,再到中世紀文藝復興時期,一直到十八世紀,很多國家都立法禁止特定的人群穿著奢侈的衣服,根據這一法令,如果你的財富能力達到一定的程度,你可以佩戴珍珠,但你會因為佩戴珍珠而受到懲戒。斯密認為,這樣的做法是非常無理和粗暴的,政府無權要求人們怎么去穿著,無權告訴人們應該吃什么,更不應該像羅馬時期一樣,嚴格規定一張桌子只能容納多少人用餐。
政府真正的職責是確保每個人在法律之下的自由,同時推進公共產品的供給。政府應該具有足夠的財政能力來提供公共產品,包括教育、公園等,這些都屬于個體無力提供的,因此應該由政府來承擔的公共職能。政府的財政支出主要就是服務于人們幸福的提升,例如一個向所有人免費開放的公園對人們的健康是很重要的。當然,斯密并沒有做這么細節的描述,但這就是他的基本立場——政府完全可以通過稅收來支持這些公共設施的建設。這就是為什么“奢侈”在當時引起了這么多爭論,在斯密、休謨為代表的思想家看來,奢侈本身并不是什么糟糕的問題,因為它可以對人構成激勵——如果我渴望獲得一些奢侈的物品,我就會為此努力工作,在這個意義上,奢侈并不代表腐敗。古典共和主義或者說公民人文主義則認為,奢侈就意味著腐敗,尤其是奢侈會導致很多女性化的特質,這會導致公民的戰斗能力從根本上被折損,因此,奢侈是非常糟糕的。這進一步證明了在斯密那個時代,公民人文主義確實褪色了。
斯密認為商業社會背景下,美德純粹成了私人事務,政府不應該介入太多,尤其是不能通過法律來強制實施美德,那么在美德的培育問題上,斯密是否討論過,可以通過教育做什么?
克里斯托弗·貝里:斯密確實專門針對教育問題進行了討論,當然,這里也充滿了爭議。在斯密看來,教育對人的影響的確很大,但他對教育的定義比較寬泛,他認為人本身就是在他人的影響之下成長起來的,也就是說每個人都經歷了社會化的過程,它本身就是一個受教育的過程。孩子成長的過程就是去習得應該如何在社會中行動的過程。道德情感也是在這個社會化的過程中,從人們對不同事件的理解和反應中獲得的,社會化的過程就是道德化的過程。從周圍人的反應中,你習得了應該做什么和不應該做什么。社會化的過程就是社會凝聚力的來源所在。尤其在商業社會中,如何確保社會的融合和凝聚力是非常重要的。這里所談到的教育其實是一種非正式的教育,如果把教育僅僅理解為一種由特定教育機構負責的形式化教育,這就變成了一個更為復雜的問題。
斯密認為,富足的人,也就是社會的中上階層,那些紳士是不需要專業教育的,因為他們有足夠的資源進行自我教育。在斯密看來,真正需要重視的是比較貧窮的勞動階層,這些人失去了智識上的美德,他們在精神上是麻木、呆滯和遲鈍的,視野也出奇地狹窄。這些存在智識短板的人更容易被蠱惑和煽動,他們更容易對現狀不滿從而導致暴亂。對此,斯密進行了大量細節的討論,他認為,每一個人,哪怕是這些貧窮的勞動階層,也應該通過付很少的學費獲得一定的教育,貧窮家長有能力支付的學費和教師應該享有的工資之間的差異應該由國家來承擔。但是,他反對完全由國家來承擔教師的工資支付,這一觀點的產生和他個人的經歷緊密相關。斯密在格拉斯哥學習期間,因獲得了獎學金,得以前往牛津學習,在斯密看來,與格拉斯哥大學的老師相比,牛津的老師并不勤奮,就是因為作為公立的大學,他們完全不用擔心自己的收入。格拉斯哥大學的教師則不同,他們的工資收入與多少人愿意付費聽他們講課直接關聯,因此,你必須確保你的課堂能夠吸引學生。這其實也是蘇格蘭啟蒙得以出現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相較之牛津、劍橋更關注形而上的問題,格拉斯哥大學的老師更關注那些能夠引起學生興趣的問題,這也是斯密為什么有動力去講授那些能夠吸引群體性興趣的話題的原因。
在此基礎上,斯密非常謹慎地提出了教育的范圍,斯密認為,最基本的教育需要教會人們基本的閱讀、書寫和計算,比如三個小時的英語學習,然后進行一些簡單的計算。為此,斯密自嘲:“我并不擅長希臘語和拉丁語,因為根本用不上他們。”事實上,他這么說不過是為了強調教育并不需要太復雜,其實他拉丁語和希臘語都很好,他在柯卡爾迪(Kirkcaldy)時接受了非常好的教育,這就是他在格拉斯哥大學學習期間能夠跳級的原因。但是,斯密理論里所倡導的模式事實上只有在蘇格蘭的系統中才可行,蘇格蘭的教區學校確實在做這樣的教育普及工作,英格蘭的學校則不然,依舊堅持以拉丁語和希臘語為核心的教育模式。斯密認為,應該普及讀寫教育,一旦人們有了讀和寫的能力,他們就獲得了一種資源,可以拓展自己的視野,可以做和紳士們一樣的選擇——從自十八世紀以來就得到發展的圖書館里通過借閱書籍來進行自我教育。從這個角度來看斯密的教育思想似乎是很積極的。但是,在談到非正式的教育,也就是社會化的過程時,斯密其實不那么樂觀,他覺得社會化的過程是在弱化的,因為社會確實越來越呈現弗格森化的趨勢,即越來越分化。伴隨著專業化分工的出現,如果你每天專注的就是制作別針,你的社會化美德會受到極大的損害,所以對斯密而言,社會確實需要考慮如何確保我們的社會生活所依賴的道德規則獲得廣泛的傳播。尤其是當認為這些道德規則因為職業上的專業化和分工而越來越被弱化時,通過對這種社會情感的培育,事實上可以有效地防止社會的原子化發展趨勢。
在《國富論》開篇一個很著名的段落中,斯密曾經將門童和哲學家進行了比較。他說,門童和哲學家之間的區別與他們的天性其實沒有多大關系,并不是因為一個人更聰明所以變成了哲學家,另一個人更強壯所以成為門童,而是因為他們生活的社會環境完全不同。這是一個如何養育的問題,是教養的問題。父母的狀況會極大地影響孩子的發展,所有的成長上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習慣教育的問題。這就是道德因果關系(moral causation)所闡述的核心問題。一個社會產生了習慣上或者是道德因果關系上的巨大分歧事實上是不自然的,這是可以補救的問題。因此,正式的教育就成為一個建立道德因果關系的中介,通過這樣的教育可以幫助個體“過一種真正自我決定的生活”。當然,這是我所做的一個技巧性的表達,我把自己的理解借助于斯密的表達予以呈現,斯密表達的和我想表達的在原則上是一致的,只是在斯密那個時候他對“幸福”的定義是更偏物質性的,指代的是更為豐裕的食物,更為舒適的居住環境和更為得體的穿著。
在您的兩本書中都談到了歷史寫作的問題。您在《蘇格蘭啟蒙運動中的商業社會觀念》中指出,商業社會如何成為一種歷史敘述和一種對社會因果關聯的考察,是蘇格蘭人著作中的重大主題之一。在《蘇格蘭啟蒙運動的社會理論》中指出,那個時候歷史寫作的目的仍然是對社會領導者進行啟迪和道德教育。二戰之后,哈貝馬斯則提出了“歷史的公用”的歷史哲學,認為歷史應該有公共的政治啟蒙維度。您如何理解歷史寫作的目標?
克里斯托弗·貝里:我個人的觀點是,完美的歷史寫作應該是試圖最大程度地理解特定時期人們的行動方式。理解歷史本身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我們不能自動地、回溯性地在歷史研究中引入自己的觀點,這是不合時宜的,也很容易扭曲歷史本身。歷史學家并不必然需要為今天提供任何的經驗。當然,試圖從歷史中獲得某些經驗教訓,這確實是最常見的對待歷史的方式。早期的人文歷史學家常常這么做,他們常常通過歷史寫作來對人們進行相關基督教原則的教育。馬基雅維利式的歷史寫作者則認為,可以用歷史來啟示當下,通過運用歷史上的實例找到解決今天問題的方法。這其實是一種工具主義的歷史觀的表現。十八世紀的歷史觀和今天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更具概括性,而今天看待歷史的視角則更為專業。十九世紀早期歷史觀最大的變化是由利奧波德·馮·蘭克(Leopold von Ranke)提出的,他被稱為十九世紀德國和西方最著名的歷史學家,用科學態度和科學方法研究歷史的蘭克學派的創始人,近代客觀主義歷史學派之父。他認為“歷史就是指代實際發生了什么”,你所要做的就是試著去發現事實。
我在我的書中提到的歷史寫作,其實更多的是自然歷史,或者是具有一定推測成分的歷史寫作。我在書中主要以杜格爾德·斯圖爾特(Dugald Stewart)為例,在他的歷史寫作中,他試圖去發現一種過去發展的模式,所以討論的核心問題都聚焦在權利是如何發展的,法律是如何發展的,但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歷史學家試圖去構建的一些故事,這就意味著在歷史寫作中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歸納概括的。以威廉·羅伯遜(William Robertson)為例,他是一位非常重要的歷史學家,有很多對他的研究,最近有一本關于他的傳記,讓他再次引起關注。羅伯遜非常關注歷史中的寫作問題,他關注歷史研究中的證據,他認為應該從證據中得出歷史結論,而且不能理所當然地認可一些證據,證據需要被進一步地確認。他所發現的確認方法就是比較的方法,對此他進行了一系列專門的討論。他試圖從根本上去理解歐洲的歷史,理解查理五世統治的歷史,但是在完成這些學術研究之前,他先完成了一篇方法論意義的論文,作為這些研究的前奏和導言。
羅伯遜指出,確實我們能夠從歷史學家那里獲得一些證據,但這些證據背后其實表達了特定歷史學家的立場,融入了其所想表達的特定內容,我們需要具備一種能力,能夠試著不受這些立場和他們想表達的東西的影響。要實現這個目標,就需要去看看另外一個歷史學家在相關證據中融入了什么。比如在涉及當代北美社會的歷史研究時,有兩個非常著名的學者:約瑟夫·弗朗索瓦·拉菲托(Joseph-Francois Lafitau)和皮埃爾·德·夏利華(Pierre de Charlevoix)。拉菲托所著的《美洲野蠻人習俗與古代習俗之比較》(Manners of Savage Americans: compared to the manners of earlier times)和夏利華所著的《北美航海日志》(The Journal of a Voyage to North America)都在討論北美的部落生活。羅伯遜就認為,完全可以通過將他們寫作的一些細節進行比對,你就會發現有一些重合的部分,比如他們對待女性的方式的共同點,發現他們確實建立了特定的宗教信仰系統,這個時候我們就會有一些啟發。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研究者設定的議程也完全不一樣,但是卻發現了一些事實上的一致性,那么這個時候其實就可以跳出歷史學家的影響,發現一些核心和關鍵的事實,窺見歷史真實的面目。
約翰·米勒的《英國政府的歷史》中有大量的細節寫作,休謨的《英國史》也是,但同時他們也會對實際發生的事件進行一些評論,可能你并不同意他們的評論,比如你可能會認為他們對斯圖亞特王朝過于友好。歷史寫作的傾向性是無法避免的,你的目的可能是捍衛你的境遇,你的事業,你的政黨,你的忠誠。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們似乎努力要克服這種傾向性,他們試圖講述的是人類的普遍歷史。但是,現在的歷史學研究中比較主流的觀點是,不可能講述普遍歷史,只能準確地表達某一個特定時空下的專門的歷史,比如描述1500-1550年這個階段的巴伐利亞州的歷史,這就是現代歷史學家主要專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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