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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室外作業中暑死于熱射病,意外險賠不賠?法院:應賠
炎炎夏日,兩人死于熱射病,一人購買過意外險,一人患病時處于工作期間,意外險賠不賠?用工方要擔責嗎?7月10日,浙江紹興諸暨市法院公布了兩個維權案例。
11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諸暨法院了解到,去年7月,正值夏季高溫期間,樓某在外作業時,突感身體嚴重不適,被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樓某死因為熱射病。
樓某生前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其親屬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付意外保險賠償金100萬元。
我國法律法規未對“意外傷害”的定義作出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辯稱,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樓某患熱射病屬于疾病范疇,并不構成意外傷害,不應賠償。
諸暨法院審理認為,樓某中暑死亡的原因不是其自身帶有疾病,根本原因在于氣溫過高,從而導致自身的身體機能發生變化,歸根結底是外來因素導致,符合意外傷害外來性的特征。樓某在室外干活時發生中暑,屬于突發性事故,且中暑的發生非其本意,據此認定樓某中暑死亡屬于意外傷害的范疇,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應當賠付保險金。最后,判決該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90余萬元。
同年7月,某公司商場保潔員邱某早上在工作不久后突然暈倒,最終也因熱射病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邱某生前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務協議》,其親屬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
公司認為邱某工作地點屬于室內作業,不屬于高溫環境,且事發時氣溫并不高。邱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與公司無關。諸暨法院審理認為,事發時正處于夏季高溫期間,邱某工作與住宿均在公司,其從7:30開始衛生間保潔工作,商場當時尚未開啟空調,工作環境高溫濕熱,處于較為封閉的環境,這與邱某死于熱射病具有因果關系,邱某在為公司提供勞務期間患熱射病導致死亡,據此判令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提醒,為避免悲劇重演,勞動者要充分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拖、忍、熬,避免對自己的健康造成風險。用人單位更應積極落實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為員工提供更安全的工作環境,切實保障高溫作業人員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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