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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負責募集影片投資款的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原創】文/汐溟
影片聯合投資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的投資額及出資時間,約定剩余投資款由另一方當事人負責募集。這是聯合投資類合同的基本條款,該項約定的目的是吸納當事人的投資,其本身就具有募集的性質。在這種分工中并未約定負責募集方的完成募集工作的時間,并未限定其履行期限,但卻約定了投資方的出資時間,顯然,該類約定主要是為了限制投資方。在投資事宜上,雙方的義務程度并不均衡,投資方要遠重于負責募集方。因投資方出資期限明確,在其已經履行完出資義務后,如何判斷并確認負責募集方也履行了合同義務,將剩余投資款足額募集到位?
募集的含義也包含出資,只是資金的獲取方式有特別限定而已,負責募集的一方可以從第三方處籌措資金,籌措的方式可以是借款,也可以是風險投資,但所獲資金必須用于影片項目,只有用于影片項目才能算是出資。因此,募集包含了籌措和出資兩層含義。
甲與乙聯合投資影片。合同約定,影片總投資額5000萬元,甲投資100萬元,占影片總投資份額的2%,享有本影片收益的2%。甲應該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足額支付投資款,乙賬戶為甲投資款收款賬戶。影片其余部分投資款由乙負責募集。履行中,甲依約支付了投資款,但其要求乙披露剩余投資款的募集進度以及出資情況,但乙始終拒絕。后影片上映,票房僅為約定投資額的十分之一。甲質疑影片最終真實的投資額,認為上映前乙拒絕披露且影片票房如此失敗的主要原因是乙未募集到足額的投資款所致,遂提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訴前對于乙是否足額出資、募集到真實的投資額,甲并不知情。因為財務信息為乙控制,甲無法掌握,但并不妨礙甲提起訴訟。
訴訟中,乙拒絕提交投資款募集的相關證據,只提供了案外人丙的《說明》,載明:丙與乙簽訂了影片聯合投資合同,乙占總投資份額的40%。丙是影片的第一出品方,也是影片項目的實際控制方和運營方。分析這份證據可以發現,乙占40%的份額,并未直接顯示乙具體的出資額,首先,在丙與乙的聯合投資合同未做證據提交的情形下,無法確認丙與乙約定的影片投資總額,其未必為5000萬元,而在甲與乙簽訂的投資合同中約定,投資額為5000萬,甲出資100萬,乙應該募集并出資4900萬。丙的《說明》只能證明乙占投資份額的40%,并不能證明其對應的投資額,更為重要的是,《說明》并未指明該比例的投資款是否已經足額支付。
另外,合同具有相對性,丙與乙簽訂的合同,甲并不知情,乙也未向甲披露,丙既非案涉合同的當事人,與案涉合同也無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作為完全獨立的第三方丙所出的《證明》,就證據而言不具關聯性(持此觀點者如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2020蘇0111民初3111號判決)。 此外,即便丙與乙的合同存在,該合同對甲也不生效力。乙僅舉證案外人第一出品方丙的《說明》,無法證明其履行了4900萬元投資款的募集和出資義務。
本文認為,如認定負責募集投資款的一方當事人違約,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先明確投資款的涵蓋范圍,即投資款的具體用途,是只包含拍攝制作還是也包含宣發費。這種區分的意義在于可以確定募集的終止時間,明確募集方的履行期限。比如,影片投資款只用于影片拍攝制作,那么影片制作完成時便不會再有支出,也不需要再投資,影片制作完成時投資額便確定,進而募集的投資款也要確定。否則,負責募集方就會以仍有支出發生,募集款仍需補進為由抗辯。而如果影片投資款包含宣發費,那么就只能等影片上映,宣發結束后才能確定。
第二,如果嚴格區分和認定,對于募集和出資的事實,負責募集方應舉證投資款是否已足額繳納,已經繳納的投資款的來源、組成、金額,更為重要的是投資款的使用情況,即募集方從哪里獲得了投資款,這些投資款的具體金額是多少,具體用到了哪里等。
第三,本文所涉案例對募集違約的追究是在影片公映之后,多數情形下,投資款都包含宣發費,在公映后追究違約責任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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