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男子網售火柴槍涉非法買賣槍支被公訴,一審被判三緩三
因網售的8支火柴槍被鑒定為槍支,2020年7月,江蘇連云港市“85后”男子高某被廣東珠海警方刑拘。2021年9月,高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一案在珠海市金灣區法院開庭審理。檢方認為高某非法買賣槍支,情節嚴重,高某的辯護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
2023年6月30日,珠海市金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高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認定,高某非法買賣火柴槍7支,綜合考量高某非法買賣槍支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其行為均不構成情節嚴重。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注意到,同案中,除了高某,另有13人因出售或購買涉案火柴槍被公訴,其中2人被判刑3年,1人被“判三緩三”。此外,有2人分別購買涉案火柴槍2支,有8人分別購買涉案火柴槍1支,法院判處這10人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處管制6個月。
7月4日,高某的父親高先生告訴澎湃新聞,目前,此案中的多數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已決定上訴。
開網店賣火柴槍被抓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起訴書顯示,高某于1989年出生,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2020年7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欄港分局刑拘。經珠海市金灣區檢察院批準,2020年8月21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欄港分局執行逮捕。其間的2020年12月,高某被取保候審。
高某告訴澎湃新聞,他是一名退伍軍人,從2015年開始在家開網店,主要賣一些70后、80后、90后小時候玩過的懷舊玩具;之所以會賣火柴槍,是因為自己小時候玩過。“貨源是從淘寶上找來的,也是在淘寶上賣的。”
高某稱,在出事前,他未想到過網售火柴槍會犯法,所賣的火柴槍售價最高100多元,利潤幾十元左右。2018年,江蘇連云港當地的民警曾來他家檢查,說不讓賣玩具槍了,他就沒有再賣過火柴槍。2020年7月15日,他在街上被來自廣東珠海的民警帶走,隨后被刑拘。
珠海市金灣區檢察院指控稱,2018年4月至5月間,高某將“長管后擊”“外管后擊”以及“大腚后擊”等多個型號的8支火柴槍出售給司某林,并根據司某林所留的收貨地址將火柴槍發貨至郝某輝的店鋪。經鑒定,上述8支火柴槍均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自制槍支。金灣區檢察院認為,高某非法買賣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買賣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火柴槍以火柴為子彈,靠撞擊引燃火柴頭產生爆炸效果,將火柴棍擊出,同時發出響聲,是曾經流行于全國的手工玩具槍。
高某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他所出售的火柴槍是中低檔次的火柴槍,售價較為便宜,“買槍送十盒火柴”。“打響了火柴棍能往前飛最多兩米。”他稱,在出售時,注明了不要對準人或物射擊,并提醒買家不可對火柴槍進行改裝,否則后果自負。
“我承認售賣火柴槍,但不承認我有罪,這是民間很常見的懷舊玩具。”高某說。
法院:公安部槍支彈藥鑒定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2021年9月,高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一案在珠海市金灣區法院開庭審理,涉案火柴槍是否為刑法規定的槍支、被告人主觀上能否認識到涉案火柴槍可能為槍支等是庭審辯論的焦點問題。
庭審中,高某辯稱,他從沒想過火柴槍會變成槍支,且其在商品介紹說明附送卡明確表明涉案火柴槍只能打火柴,不能改裝。
高某的辯護人提出,火柴槍作為合法玩具,不僅為專利法所保護,而且無子彈可射擊,使用時也絕不可能具備槍支管理法上“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致傷力標準。高某沒有涉槍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可能意識到銷售火柴槍系販賣槍支。除了生產者和鑒定人,高某作為普通民眾,不會預知火柴槍能射擊火柴棍外的其他任何物質,也絕無可能知道公安部槍標文件,更不知道火柴槍可能超標。同時,兩個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中尚且不能準確認知公安部仿真槍和槍支概念,要求高某準確知悉并清楚辨別系強人所難。
珠海市金灣區法院審理認為,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及鑒定人員具有相關鑒定資格,其依據合法有效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等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法定程序和方法,檢測出涉案火柴槍能夠擊發底火且槍口比動能已達槍支認定標準,從而認定涉案火柴槍為槍支。
值得注意的是,高某的辯護人提出,公安部作為槍支管理主管部門,只能依法律規定的槍支定義管理槍支,無權解釋槍支定義并單獨調控槍支標準,其作出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等文件是非法的、無效的。
對此,金灣區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但該規定并未包含可供執行的、具體的量化標準,需要由有權機關做出進一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據此,公安部作為槍支管理主管部門有權制定相關規定,其正式頒布并公開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等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不構成情節嚴重
對于被告人主觀上能否認識到涉案火柴槍可能為槍支的問題,金灣區法院表示,被告人在主觀上明知涉案火柴槍為不銹鋼材質,明顯不同于普通玩具槍,且在外形上與制式槍支高度相似,并以火藥為動力、能正常發射物品。在此情況下,各被告人理應認識到涉案火柴槍可能具有一定的致傷力和危險性,故應認定各被告人在主觀上能夠認識到涉案火柴槍可能為槍支。至于被告人對涉案火柴槍致傷力具體程度的認識,不影響對各被告人的主觀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不知道涉案火柴槍具有殺傷力或可能為槍支、無犯罪故意等辯解、辯護意見均不成立。
檢方認為,高某非法買賣槍支,情節嚴重。對此,金灣區法院審理認為,在認定非法買賣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的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而予以裁量刑罰時,槍支數量雖然是重要考量要素,但并非唯一要素,必須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案中,涉案火柴槍的發射物為火柴,致傷力較小;高某通過淘寶微信等交易平臺公開出售、獲利較少且購買火柴槍的其他被告人多以懷舊、收藏、好玩為目的,其主觀惡性相對較低;涉案火柴槍不易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綜合考量,高某非法買賣槍支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其行為均不構成情節嚴重。
案中另有10人因購買火柴槍被判處管制6個月
2023年6月30日,金灣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高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澎湃新聞注意到,同案中,除了高某,另有13人因出售或購買涉案火柴槍被公訴。
金灣區法院一審認定,郝某輝自行出售涉案火柴槍22支,并協助司某林出售火柴槍7支;陳某出售火柴槍20支;司某林出售火柴槍13支;韋某得、徐某蘭分別購買涉案火柴槍2支;龍某國、呂某柱、馬某勇、胡某強、崔某強、馬某、寧某方、李某寧分別購買涉案火柴槍1支。
金灣區法院表示,各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首、主觀惡性小、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或認罪認罰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
金灣區法院一審認為,上述郝某輝等13人均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其中,郝某輝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司某林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韋某得、徐某蘭、龍某國、呂某柱、馬某勇、胡某強、崔某強、馬某、寧某方、李某寧等10人被判處管制6個月。
高某的父親高先生表示,目前,此案中的多數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已決定上訴。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