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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那點事|數十年招生平權規則一朝推翻,立國價值走向何方
6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發布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組織對于哈佛大學及北卡萊羅納大學兩起訴訟的判決,裁定美國大學在錄取過程中考慮種族因素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編者注: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通過,涉及公民權利和平等法律保護,最初提出是為了解決南北戰爭后昔日奴隸的相關問題),實質上終結了“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在高等教育錄取中的應用,為關于這一問題長達四十多年的法律拉鋸戰畫上句號。何為“平權行動”?最高法院立場緣何搖擺不定?保守派和自由派的法學交鋒又各自出于什么角度?
源于民權運動,六十年間爭議不斷
1960年代的美國見證了風起云涌的民權運動,基于保證所有人均能獲得“法律平等保護”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傳統社會秩序中種族、性別、國籍等標準下的少數群體開始為自己爭取更多權益。1961年3月,時任美國總統肯尼迪簽署10925號行政令,要求政府及政府承包商采取“平權行動”以保證申請人及雇員無論其種族、信仰、膚色或國籍都能得到平等對待。此后,美國大學開始在錄取過程中將種族納入考量因素,以期增加非白人學生的錄取數量,提高學生群體多樣性。
但該政策的實施并非一帆風順,種族在招生過程中的應用于1978年的貝克訴加州大學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中首次迎來法律挑戰。以5:4的投票結果,最高法院判決加州大學基于種族的配額違憲。主筆判決意見的鮑威爾大法官(Lewis F. Powell, Jr.)運用了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流程中的最高標準,即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并指出若想僅基于種族做出決策,政府需要證明“迫切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且該手段對于達成目標而言不可或缺。雖然增加學生群體多樣性屬于迫切利益,但種族配額并非達成多樣性的唯一手段,因而違憲。同時,最高法院認為在錄取中將種族作為諸多考慮因素之一符合憲法要求。
在2003年的格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中,最高法院進一步明確了實現“迫切利益”的標準。最高法院再次以5:4作出判決,奧康納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在判決意見中認定,源自多樣化學生群體的教育福利屬于迫切利益,故第十四修正案并不禁止法學院在錄取過程中以高度個性化的評估標準有限地考慮種族因素。她寫道:“考慮種族的錄取標準不能無限持續”,并樂觀地估計道,“預計25年后,不再需要利用種族考量來推動今天批準的利益。”
更加戲劇化的挑戰出現在2016年,在2013年經歷一次打回重審后,最高法院以4:3對費舍訴得克薩斯大學案(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作出判決,再次確認大學可以在錄取過程中考慮種族。肯尼迪大法官(Anthony M. Kennedy)裁定,得克薩斯大學在對申請者的整體評估中將種族作為因素之一,是為了滿足迫切利益的有限設計,且大學證明了目前沒有其他可行替代方案來滿足這一目標。同時,最高法院指出,大學有持續義務通過定期評估錄取政策來滿足嚴格審查標準,以確保種族所發揮的作用不會超過滿足其迫切利益所需的程度。
保守派大法官占多數,“平權行動”終被推翻
此前關于“平權行動”最重要的三起判例均以一票之差達成判決,可見大法官之間就此問題也存在根本性分歧。整體而言,溫和派和自由派大法官支持“平權行動”,保守派大法官則持反對態度。隨著保守派的巴雷特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于2020年上任,現在保守派在美國最高法院的9個席位中占據6席,也終于等來了一舉推翻“平權行動”的機會。
這次以6:3的投票結果判哈佛大學和北卡萊羅納大學敗訴,判決意見由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親自主筆。羅伯茨寫道,最高法院此前允許大學在錄取中考慮種族的同時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錄取標準必須符合嚴格審查標準,不得將種族作為負面因素使用,且最終必須終止。但兩所大學的錄取政策并不滿足這三項標準,因此應被視為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首先,兩所大學未能以“充分可衡量的方式實施基于種族的招生計劃,以允許在嚴格審查的框架下進行司法審查”。大學認為多樣性屬于迫切利益,但這無法司法審查。多樣性的目標,如培訓未來領袖、獲取基于不同觀點的新知識、促進蓬勃的思想交流等,雖然“值得稱贊”,但對于嚴格審查而言不夠一致。同時,大學錄取標準未能闡明所采用的手段和他們追求的目標之間存在因果聯系。為了實現多樣性的教育利益,大學使用“明顯過于寬泛、武斷、定義不明確或包容性不足的”種族分類來衡量學生群體的種族比例,如未區分南亞裔和東亞裔,對拉美裔人群缺少明確區分。
其次,現行錄取標準不滿足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即種族不能被用作負面因素或刻板印象。第一巡回法院發現,哈佛對種族的考慮導致亞裔美國學生的錄取數量減少。羅伯茨寫道:“大學招生是零和游戲,向某些申請者提供但不向其他申請者提供的好處必然有利于前者,但會損害后者。”
第三,考慮種族的做法缺乏格魯特案所要求的“終點”。大學提出,一旦大學校園實現了有意義的代表性和多樣性,考慮種族的錄取政策就會結束。衡量這種成功的標準不過是分析新生群體的種族分布,并與諸如上一屆新生的種族構成或人口等其他指標進行比較,以查看是否達到了某個比例目標 。這種方法的問題顯而易見:“徹底的種族平衡”是“明顯違憲的”。
在判決意見的最后,羅伯茨為種族在錄取過程中扮演積極角色留出了空間。他寫道:“本判決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被解釋為禁止大學考慮申請人關于種族如何影響他/她生活的討論,無論是通過歧視、啟發還是其他方式……對克服種族歧視的學生的青睞必須與該名學生的勇氣和決心息息相關。”
自由派大法官針鋒相對,但敗局已定
索托馬約爾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代表自由派的三位大法官寫下了異見觀點,逐一反駁羅伯茨大法官的論述邏輯。在異見觀點的開篇,她便明確表明了自己的態度:“在這樣的判決中,最高法院將膚淺的忽視種族上升為憲法原則……最高法院通過進一步鞏固教育領域的種族不平等,顛覆了平等保護的憲法保障,而教育是我們民主政府和多元化社會的基礎。”
首先,索托馬約爾引述1960年代至今的多起民權相關判例和立法,以證明多樣性本身即滿足迫切利益的嚴格審查標準。她指出,從1954年終止學校種族隔離制度的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開始,“最高法院一直尋求在一個由種族隔離構成的社會中實現教育機會均等,并推進第十四修正案的美國愿景,即種族融合的學校保證所有種族的學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她尖銳地寫道,最高法院忽視一系列受到第十四修正案認可并考慮種族因素的法律,在此案中選擇性忽視種族,背后是此屆大法官“關于何種利益足以被認定為迫切利益的專擅價值判斷”。
索托馬約爾也反駁了平權行動會降低亞裔學生錄取幾率的論斷。引用哈佛大學數據,她指出在過去四十年中,包括亞裔美國學生在內的所有少數族裔的錄取人數都有所增加,錄取人數自1980年以來增加約五倍,自1990年以來增加約兩倍。同時,被錄取學生的種族比例波動大于申請者總數中相應的種族比例波動,證明哈佛大學并未實施種族配額。
針對種族相關錄取政策最終必須終止的要求,她則提出,這一新的期限要求“沒有法律、事實或常識為基礎”。格魯特案的判決僅提供了一個普遍預期,即未來終將不再需要考慮種族,但25年的數字并無任何現實參考意義,只是從貝克案到格魯特案間隔的時間。法院沒有規定明確的截止日期,在費舍案中也僅提出大學有責任進行定期評估,未直接提出終止相關政策的要求。
最后,索托馬約爾將矛頭指向了從相關討論中隱身但真正在精英院校錄取中得到不平等優勢的群體。哈佛大學招生政策為符合“ALDC”資格的申請者加分,ALDC是指運動員、校友子女、學校捐贈者的親屬以及教職員工的子女。ALDC申請人白人占67.8%,遠高于非ALDC 申請人中40.3%的比例。盡管ALDC申請者僅占總申請人數的不到5%,但占每年錄取者的30%左右。在這樣的系統設計下,是否考慮申請人的種族會對少數族裔產生多大的影響仿佛也不足為慮了。
“平權行動”的存續在每位少數族裔身上都留下了不同的印記。保守派黑人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在宣判時罕見地朗讀了自己的一致意見,提出由于“平權行動”,他在學術和事業上獲得的成就常被歸結為他是黑人。而自由派拉美裔大法官索托馬約爾則多次在不同場合強調,若非平權運動,她不會有機會進入頂尖大學,后續的事業成就更無從談起。
此案中對于平權運動的討論僅是美國社會近年來種族問題進一步激化的體現,多樣性這一美國立國價值之一將走向何方,沒人能給出明確答案。
(Myra,自由撰稿人,專攻美國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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