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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關系法》:為中國邁向全球性大國提供對外交往法律基礎
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以下簡稱《對外關系法》)在結構上分為總則、對外關系的職權、發展對外關系的目標任務、對外關系的制度、發展對外關系的保障及附則等六章,共計45條,闡述了我國對外工作的大政方針、原則立場和制度體系,是“我國涉外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在涉外立法領域發揮統攝、總括作用”。
中國《對外關系法》的頒布,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大量關注。不少西方輿論仍從其固有的意識形態偏見出發,認為中國以法律形式來確立所謂“戰狼外交”路線,或者是中國以法律來應對中美戰略競爭的長期化。一定意義上說,對外關系法確實是將新時代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的理論和實踐,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以規范和指導未來的中國外交。然而,僅僅從對美外交的斗爭需要來理解《對外關系法》的頒布和實施,就明顯地“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出臺對外關系法有其現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首先是中國的全方位崛起,讓今天的中國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臺的中心,中國的國家利益也前所未有地拓展到了全世界的各個角落。“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更是讓中國的發展與世界更緊密地融合在一起。縱觀歷史,客觀上說,只有世界性大國才需要對外關系法,也只有世界性大國才有足夠的硬實力作為基礎來實施它的對外關系法。
美國的對外關系法是在其成長為世界霸主的過程中逐步發展并完善起來的。如今,美國的對外關系法,在其強大硬實力支撐下,卻演變為了美國對全世界進行各種“域外管轄”和“長臂管轄”的工具,作為維護美國霸權的基石。有別于美國“進攻性”的對外關系法,中國的《對外關系法》則是“防守性”的,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中國的對外關系法中所展示出來中國追求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價值理念,更是同美國的霸權追求是截然相反的。
其次,國際形勢的深刻變化,要求我們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客觀上要求“依法辦外交”。對外關系法將近些年來對外工作體制和機制改革的成果法制化了。第五條明確規定,對外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同時,由于“對外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對外關系法第二章“對外關系的職權”中,規定了中央外事工作領導機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代表團、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對外工作的職權。特別是明確規定中央外事工作領導機構作為決策機構,外交部作為最主要的執行機構,并且規定由外交部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通過這樣的明確規定和改革,才能“形成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對外工作大協同局面,確保黨中央對外方針政策和戰略部署落到實處”。
再者,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中國面臨的各種斗爭將是長期的,至少要伴隨我們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全過程。在這樣的外部環境中,就必須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包括善用法治武器,不斷豐富和完善對外斗爭法律“工具箱”。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要求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在這一背景下,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規陸續制定并予以頒布。例如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2021年《反外國制裁法》,以及已經制定的《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此外還包括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和外交部令2023年第1號等。然而,目前的涉外立法還無法應對美國的“法律戰”,存在不少法律空白,無法有效地維護中國的國家利益。對外關系法的制定,必然有利于整體性推進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
在對外影響上,對外關系法的制定則可以讓中國的反制斗爭措施更具合法性和可預測性,不僅能發揮防范、警示和震懾的作用,還可以為我國依法行使反制裁、反干涉的正當權利提供法律依據,有利于以法治方式手段堅定有效維護國家利益,也有利于更好維護國際公平正義。例如,2020年9月中國宣布建立了《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規定》,2023年2月中國政府首次運用這一法律工具,將洛克希德-馬丁公司和雷神技術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列入實體名單。通過這一做法,震懾了那些向臺灣地區提供武器裝備的公司,同時也為守法合規的外商企業提供了穩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總之,對于中國這樣一個不斷崛起的全球性大國,對外工作的重要性將不斷凸顯。而對外關系法的制定和實施,將為中國的大國復興之路提供有力的工作指引,更是為國際社會提供了一份美歐之外的對外關系法,彰顯了中國主張的新型國際關系的內涵,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奠定了基礎。
(林民旺,復旦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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