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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影片未發行,損害賠償如何確定?(一)
【原創】文/汐溟
本文討論合作投資攝制影片合同中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問題。
兩家公司共同出資,共享包含影片署名在內的著作權,即便一方不負責拍攝,在共有著作權的情形下,也應作合作創作合同關系對待。如果雙方約定了合同期,如合同有效期為自簽訂之日起三年,而由單方負責影片的制作和發行。在合同期滿后,影片未能發行上映,此時負責發行的一方當事人構成違約,若合同并未約定違約金,守約方欲行使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應如何確定?眾所周知,影片的發行業績受很多因素制約,客觀地講,影片的發行收益很難準確估算。影片逾期上映或未在約定期限內發行,屬于常態化問題,作為違約事件,其發生的概率很高。此時守約方大多會尋求損害賠償以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但會面臨舉證困境,無法證明自己損失,故而加重了賠償結果的不確定性。因此,本文討論有普遍意義。
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包含如下幾點:有違約行為發生、受害方受有損害、損害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約方沒有免責事由。
實務中對違約行為是否發生其實較易判斷,容易忽略或不易評判的是違約方免責事由。在筆者的執業經歷中,如影片未在合同期內發行,通常會有如下抗辯事由:
第一,2020年的新冠疫情,在去年及今年的合同糾紛中,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出現在影片合同各種類型的糾紛之中。
第二,由于主創人員或其他創作人員的違約,導致影片未在合同期內完片,比如導演執導能力有限、制片人水平不過關、特效團隊制作特效不合期待等等,易言之,是主創團隊或劇組人員的問題才導致其無法完成合同任務。
第三,主管機關審查不過關或提出修改意見導致制作周期延長等,簡單地說,就是由于報審原因導致延期。
第四,發行公司違約,未在約定時間發行或者盡管發行,但由于院線等其他主體未向其結算發行收益,導致違約方發行延期或者雖然發行但因未收到發行款而無法向受害方結算等。
前述四種是筆者執業中遇到的常規的抗辯事由。除第一種外,其余三種都難成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盡管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但在新冠疫情之前,該條款未被重視也極少被援用,因為實踐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概率極低。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若因為疫情而導致影片發行延期,違約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三種情形,因為違約方負責影片制作、報審和發行,基于合同相對性的原則,違約方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無論是導演、制片人還是特效,違約方與其都有合同關系,其負責影片制作,負責建組,如果因為其聘請或選任的勞務者出現問題,無論是能力不足還是不合期待,均屬負責該項事務的違約方過錯,均應對此承擔責任。至于報審,除非合同對此有專門免責約定,否則,行政報審并非不可抗力,也非情勢變更,報審不過關通常有兩個原因,一為影片整體質量問題,二為內容問題,均可歸結為制作問題,作為負責制作的一方,在制作時就應該掌握政策審查標準,嚴格按照主管機關的審查標準來制作影片。未獲報審表明負責制作的當事人在制作中失職,除非有不可控的特殊政策變化發生,否則該方當事人存在過錯,不能免責。至于發行,如當事人與第三方簽訂發行協議,第三方違約導致當事人違約,當事人應該先承擔違約責任,之后再去追究第三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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