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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追討貨款期間被舉報銷售偽劣產品獲刑八年,已提起上訴
商人車理鋒為追討貨款提起貨款糾紛訴訟,審理期間,欠款方以其銷售偽劣產品報案,他和兩名下屬員工之后被抓。
1980年出生的車理鋒,在廣東東莞從事紙品經營,主要業務是從珠海紅塔仁恒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珠海紅塔公司”)及其子公司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下稱“華豐公司”)采購液體食品包裝紙,銷售給液體食品包裝盒生產廠家,賺取差價。
2019年12月,車理鋒實控的公司在東莞起訴河南譽彩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譽彩公司”,現已更名為河南新彩包裝有限公司),追討數百萬貨款。
禹王臺區法院
在該案件開庭前5天,2020年4月9日,譽彩公司向開封市公安局禹王臺分局南郊派出所報案,稱車理鋒銷售偽劣產品。經初查,警方未予刑事立案。2020年6月18日、23日,禹王臺區檢察院先后向警方作出《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書》、《通知立案書》,之后車理鋒被刑拘。
近三年后,2023年6月,禹王臺區法院一審判決車理鋒等人銷售偽劣產品罪成立,判處車理鋒刑期八年、罰金80萬。車理鋒提起上訴,他在上訴狀中稱,他銷售的并非偽劣產品,不具社會危害性,要求撤銷判決,改判自己無罪。
在對方承諾放棄540萬元貨款并賠償40萬后,譽彩公司出具了諒解書。
追討貨款期間卷入刑案
車理鋒原是珠海紅塔公司員工,2014年3月離職后,他自己開公司,從事食品包裝紙銷售。譽彩公司是車理鋒最早的客戶之一。
車理鋒一方稱,2017年6月起,譽彩公司開始拖欠貨款。車理鋒一邊供貨,一邊催款。因感覺對方“沒有還款誠意”,2019年4月1日,車理鋒向譽彩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后者4月10日前履行還款義務,支付數百萬元貨款和利息,否則“將起訴”。
之后,譽彩公司作出《糾正/預防措施通知單》,稱經化驗室檢測,車理鋒供貨的產品不合格,需退貨(共11噸)處理。2019年10月11日,譽彩公司向車理鋒發出書面《投訴通知單》,投訴貨品質量問題。這是在案材料中,譽彩公司第一次書面投訴。不過,車理鋒并不認可《投訴通知單》中的檢測結果,認為取樣和送檢過程沒有經過雙方見證。
2019年12月,車理鋒在東莞市第一法院起訴了譽彩公司,追討貨款。此后,法院進行保全,凍結了譽彩公司和相關人員的財產。
銀行轉賬記錄顯示,從提起訴訟到開庭前,車理鋒實控的公司收到部分來自譽彩公司的轉賬,每次轉賬數額為10萬或20萬。
東莞市第一法院2020年4月14日開庭審理該貨款糾紛案,宣布擇期宣判。在該糾紛案開庭5天前,譽彩公司向開封市公安局禹王臺分局南郊派出所報案,稱車理鋒銷售偽劣產品。經初查,警方認為不構成犯罪,并未立案。
2020年6月18日,開封市禹王臺區檢察院向警方作出《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書》。6月23日,禹王臺區檢察院向警方作出《通知立案書》,表示經該院審查,車理鋒涉嫌銷售偽劣產品,通知警方刑事立案。
2020年7月,車理鋒被刑拘。2020年底,車理鋒手下的員工王俊(售后服務)、劉賢斌(跟單員)也先后被刑拘。
車理鋒的姐姐車玉珍告訴澎湃新聞,車理鋒被逮捕后,她于2020年12月到開封,希望得到譽彩公司的諒解。他們出具了承諾放棄貨款并賠償譽彩公司40萬元損失的書面材料,同時向譽彩公司轉賬40萬元。次日,譽彩公司出具諒解書稱,決定對車理鋒予以諒解,希望司法機關對車理鋒不追究刑事責任。
在車理鋒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中,時任譽彩公司總經理、現為該公司法務的李曉晶作為證人當庭作證,承認雙方當時達成諒解的條件,包括車理鋒一方放棄貨款糾紛案的訴訟請求(540萬元貨款)和賠償譽彩公司40萬元。
天眼查顯示,2016年11月,宋某某入股譽彩公司。2018年5月,股東、總經理任福君退出,宋某某持股95%。兩個月后,宋某某退出。車玉珍稱,當時宋某某疑似并未實際退出,她和律師到譽彩公司協商時,見的是宋某某的弟弟。車玉珍說,當時自己曾下跪,對方還一直安慰她。
國家輕工業紙張質量監督檢測廣州站書面回復稱:“紙面上的塵埃如果附著力不大的,在復卷的過程中有可能掉落。”
一審認定“以次充好”,判刑八年
案件歷經兩次退偵后,2021年6月29日,車理鋒被起訴至開封市禹王臺區法院。禹王臺區檢察院指控,車理鋒將珠海紅塔公司的處理品以A級液體食品包裝紙銷售給譽彩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總計銷售1076.745噸,銷售金額7698035.52元。檢察機關對車理鋒的建議量刑是15年,罰金500-1000萬。
經過2023年3月、5月兩次共13天的公開庭審,2023年6月9日,禹王臺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起訴書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三被告人銷售偽劣產品896.259噸,金額6335366.22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對起訴書中“2018年8月,車理鋒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廣東中柱紙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柱公司’)從華豐公司購入無菌液體包裝紙(處理品),謊稱該紙品為紅塔公司A級液體包紙,銷售給譽彩公司,共計180.486噸,金額1362669.3元”的指控,法院認定,車理鋒等人以中柱公司名義以5800元/噸(含稅)的價格從華豐公司購買無菌液體包裝紙處理品后,以車理鋒實際控制的薪諾公司為供貨方,將該處理品冒充珠海紅塔公司A級品以7550元/噸(不含稅)的價格銷售給譽彩公司。華豐公司以低價銷售該處理品的原因及方式為:質量不穩定或者存在缺陷時其公司將按照處理品進行銷售,銷售合同內注明“不可用于液體包裝”。處理品銷售價格低于華豐公司2017年至2018年之間所生產液體包裝用紙(合格品)的含稅銷售價格(7000元/噸至7800元/噸)。
法院認為車理鋒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以次充好”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華豐公司和中柱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顯示,該批產品名為“無菌液體包裝紙”,等級為“處理品”,“備注”為“利樂退貨”。合同還表示,該合同為清庫存合同,合同產品“不能用于液體包裝方面用途”。
法院認定,車理鋒等人低價從華豐公司購買處理品后將質量差的處理品冒充質量好的A級品以合格品的價格銷售給譽彩公司,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難以確定“以次充好”的情形,不需要委托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法院認為,車理鋒等人的行為已經對買受方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同時亦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故譽彩公司向其下游公司銷售的產品是否出現質量問題,并不影響車理鋒等人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成立。
法院認定,車理鋒等人銷售偽劣產品罪成立。判處車理鋒有期徒刑八年、罰金80萬,王俊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罰金7萬,劉賢斌有期徒刑兩年七個月、罰金5萬。
譽彩公司原總經理任福君曾出具證明,該公司曾主動向車理鋒了解是否有一些減價處理產品,價格合適且符合公司生產要求的情況下進行紙張采購。
焦點:處理品為何貼A級品標簽?
珠海紅塔公司是國內最大的液體食品包裝紙生產企業之一。其大股東為云南合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后者又由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控股。
珠海紅塔公司法務趙亞星當庭作證時表示,該公司沒有銷售過偽劣產品或者不合格產品。其同時承認,公司會對外銷售處理品。
什么情況下公司會以處理品的方式銷售產品?趙亞星稱,相應的質量指標沒有滿足要求的產品或者是尺寸不適合的邊角料。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華豐公司一名前員工介紹,如果合同標注“利樂退貨”,則是利樂包裝工廠退回的紙張,由于利樂工廠的標準高于國家標準,這類貨物可能在細微指標上無法滿足利樂標準,但仍可滿足國標,但由于被退貨,這類商品也會作為“處理品”往外銷售。
華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稱,該司無菌液體包裝紙的產品標準是按利樂標準控制,沒有另外的標準。另,與利樂簽訂的協議標準只是一些主要的物理性能指標,沒有包括塵埃度這一項外觀指標。外觀基本指標是按國標來執行。
開庭時,辯方當庭指出,利樂退貨的主要問題在于塵埃度超標,珠海紅塔公司重新復卷、分切,重新包裝,且重新貼上了A級品標簽,送貨單、簽收單、碼單、銷售清單等6種憑證都顯示為紅塔A級品,由珠海紅塔公司直接送貨到譽彩公司,顯然是珠海紅塔公司重新出廠檢測符合A級品標準。
液體食品包裝紙如果紙面上有雜質、粉塵、黑點,導致塵埃度超標,能否通過復卷、分切等方式降低?國家輕工業紙張質量監督檢測廣州站書面回復辯方律師的詢問時稱:“紙面上的塵埃如果附著力不大,在復卷的過程中有可能掉落,同樣的,也有可能有粉塵在復卷的時候掉落在紙面。如果發現塵埃度集中在紙卷的一邊,是可以通過分切的方法把那一部分去掉以達到降低塵埃度的目的。”
是否所有出廠銷售的產品都有質量檢測程序?趙亞星說,他了解到生產過程中會有檢測,出廠前有沒有他不清楚。對于標簽等憑證顯示為A級品的問題,趙亞星稱,以合同為準,“合同是最終對質量的定性表達”。
若合同“約定不能用于液體包裝方面用途”,是因為質量問題,還是因為商務上的約定?能否代表紙張的質量標準達不到液包紙的標準?對這些問題,趙亞星均稱自己不清楚。不過,趙亞星也說:“利樂屬于我們一個特殊客戶,我們給他們的(無菌液體包裝紙)是專用于他們的。他們的退貨可能出于防偽的要求或者其他因素,是他們不允許我們再以液包紙進行銷售。”
公開報道顯示,2016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根據《反壟斷法》,對利樂集團有關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罰款6.6億元。其中涉及的問題之一,是利樂憑借其在包材市場的支配地位,通過限制原料紙供應商與其競爭對手合作、妨礙原料紙供應商向其競爭對手提供原料紙等。
據媒體當時報道,利樂是注冊于瑞典的跨國企業集團,總部在瑞士,其中大中華區總部設在上海,在中國主要從事液態食品無菌包裝材料、灌裝機銷售、零配件供應及技術服務等經營業務。該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液態食品包裝系統供應商之一。在中國市場,利樂被看做中國常溫奶行業最大的隱形贏家。
主犯稱未銷售偽劣產品,提出上訴
庭審中,辯方指出,從司法解釋來看,刑法意義上“以次充好”的“次”,應當與正品存在足夠大的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辯方指出,根據刑法的體系解釋,“以次充好”,應當和其他三種情形具有同等的社會危害性,使產品降低、失去、不具有應有使用性能。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以次充好”,應當從本質上理解。只要車理鋒銷售的紙品有液體食品包裝功能,就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偽劣產品,只是民事糾紛。
任福君曾是譽彩公司股東、總經理,2018年5月退出。他出具《證明書》稱,譽彩公司和薪諾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長達4年的時間中存在合作關系。譽彩公司收到車理鋒的供貨后,對供貨的紙張進行內部檢驗、檢測,均符合譽彩公司的生產需求,而且薪諾公司供應的紙張事實上已經在生產中使用完畢,并不存在使用紙張過程中的質量問題事件。此外,譽彩公司為降低生產成本,也主動向薪諾公司了解,是否存在一些減價處理的產品,在價格合適且符合譽彩公司生產要求的情況下進行紙張采購。
案發時,起訴書中所指控的涉案貨品,基本已被譽彩公司使用。其中,2018年8月車理鋒銷售給譽彩公司的180余噸無菌液體包裝紙,已全部被使用。
譽彩公司2021年4月出具的情況說明稱,該司使用車理鋒所供液包紙,生產的包裝產品銷售到客戶那里,客戶在使用中出現很多質量問題。該司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167萬元,其中包括購買車理鋒供貨的貨款815萬。譽彩公司還提供了6份下游公司蓋章的拒付貨款情況說明、質量問題減賬協議,共涉及210多萬。這些文件的日期在2017年底至2019年之間,事由均為譽彩公司所供包材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都提到包材紙張挺度問題。
辯方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辯方指出,若車理鋒供貨的液包紙有質量問題,導致產品出現問題,譽彩公司早應找車理鋒索賠。而在案證據顯示,譽彩公司直到被車理鋒發催款律師函才提出質量問題。
根據《食品安全法》等,辯方曾申請法院調取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譽彩公司的進貨查驗記錄、臺賬;生產的成品出廠檢驗記錄、臺賬;銷售記錄;禹王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譽彩公司的抽樣檢驗文書,最終無果。
目前,案件被告人王俊和劉賢斌未提起上訴,車理鋒已提起上訴,其在上訴狀中稱,其銷售的并非偽劣產品,不具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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