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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發放過橋貸獲利超千萬,一國企原總經理被判14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黃新中挪用公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烏魯木齊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黃新中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身為國企老總,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800萬元,并發放過橋貸獲利超千萬。
據上述判決書透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以烏新檢刑訴(2023)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新中犯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于2023年3月7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黃新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原某擔保公司業務經理、擔保(信貸)業務部經理王某,設立資金池向在保企業發放過橋貸款賺取利息牟利,共計挪用公款2800萬元。
此外,2015年至2022年,黃新中伙同王某利用職務便利,以某擔保公司500萬元定期存單質押擔保方式為在保企業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某銀行貸出490萬元資金,后注入二人建立的體外循環資金池用于倒貸賺取利息。
其間,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嚴某以要告發二人為由,陸續以借支的名義從王某處將490萬元領走且拒不償還。2017年11月,為了償還某銀行貸款、掩蓋挪用公款營利的事實,黃新中利用職務便利,與王某共謀,在明知嚴某不具備償還貸款能力的情況下,違規審批和安排工作人員辦理嚴某向某小貸公司貸款500萬的相關手續,錢款用以償還之前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某銀行的貸款。
2019年1月,某小貸公司對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嚴某提起訴訟。2022年5月6日,新市區人民法院因嚴某等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裁定終結執行程序,某小貸公司經會議審議決定將此筆貸款核算為壞賬處理。經核算,國家利益遭受直接損失499.21萬元。
據判決書顯示,另查明,黃新中伙同王某共謀挪用公款以設立資金池向在保企業發放過橋貸款獲利1016.611262萬元。
法院認為,黃新中在擔任某擔保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800萬元歸個人使用,并向在保企業放過橋貸賺取利息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黃新中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499.2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最終,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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