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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終審后,劉鑫為何還能申請再審?是否影響生效判決執行?
近日,江歌母親通過個人微博發布了其收到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劉暖曦(曾用名:劉鑫)因與你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魯02民終14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已立案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即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那么在本案中,劉暖曦為何還能申請再審?實踐中,案件二審判決生效后,什么條件下可以申請再審?再審申請會必然啟動再審程序嗎?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否影響生效判決的執行?本期【你問我答】,我們對涉及再審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
問:什么是再審程序?
答: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同時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民事案件再審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一種糾錯程序,亦被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作為一種特別救濟程序,體現了法治社會既要維護裁判權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價值取向。
問:案件二審判決生效后,什么條件下可以申請再審?
答:在民事判決或裁定生效后,申請再審的條件要考慮主體、事由和期限三個方面。
主體條件方面,案件當事人、當事人死亡時權利義務繼承者可以申請再審;案外人在生效判決損害其民事權益的特定情形下也是可以申請再審的。
事由方面,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13種再審事由:(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而在期限方面,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問:法院對再審申請的立案是否會必然啟動再審程序?
答:再審申請符合再審的形式要件,均應立案。但立案審查后還應進行實質審查,并不意味著必然啟動再審程序。
實質審查,主要針對原審證據問題、原審法律適用、原審訴訟程序及其他法定再審事由進行審查,進而作出是否再審裁定。
啟動再審的標志是法院作出決定再審的裁定,只有這樣案件才會進入到再審審理程序。因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暖曦提出的再審申請進行立案審查僅是對再審申請案件的流程性處理方式,并不意味著該案一定會啟動再審。
問: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否影響生效判決的執行?
答: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同時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因此,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不影響原裁判的執行情況。申請再審及法院受理再審申請本身不能停止執行,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審時,才會同時裁定中止原執行依據的執行。
梁成棟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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