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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夫妻雙方沒有共同的財產,離婚后還能重新分嗎?
雖然離婚協議載明“雙方無共同財產,沒有爭議”,但該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離婚后一方仍然可以主張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男女雙方于2013年9月26日登記結婚,于2017年5月2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約定為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實際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按揭貸款買了套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離婚后男方有個人還貸部分,后男方將這套房子出售,現在女方可以主張分割這套房子嗎?
婚姻律師解析: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房屋是原、男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雖然登記在男方名下,但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載明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該約定與客觀事實不符,實際上雙方之間存在共同財產,即房屋在離婚時并未涉及。
雖然房屋已由男方出售,但男方因此收取的售房款是房屋出售轉換而來,女方仍應享有分割的權利,在分割時,但應扣除離婚后男方個人還貸部分。
【參考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 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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