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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德牧咬傷少年”續:犬被強制收容,狗主拘十日禁養五年
8月14日,未牽繩德國牧羊犬咬傷少年致其犬傷Ⅲ級一事(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曾跟蹤報道)有了最新進展——四川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就此事向社會進行通報,德牧主人趙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此外,5年內趙某某不得再養狗。
截至目前,狗主人一方已經支付受傷少年醫藥費4000元,對此,傷者家屬并不完全滿意,明確表示將索賠后續可能產生的醫藥費、心理治療費以及可能涉及的耳朵整形等費用,并且不排除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咬人德牧被強制收容
狗主人拘留10天,5年不能養狗
8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就此事向社會進行通報。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最新的處理情況:目前,涉事的德國牧羊犬已被強制移交收容中心,狗主人違規養犬的行為也被聯網標明,根據相關規定,趙某某未來5年內不得申辦養犬登記。
“就趙某某違規飼養烈性犬且不采用狗繩、嘴套等有效約束措施,故意放任其犬只將男童咬傷的行為,我們在14日早些時候已經進行通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趙某某因構成故意傷害的違法行為被成華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萬年派出所所長廖炳權說,與此同時,趙某某也于13日為男童墊付了4000元的醫藥費,并在未來協商承擔男童后期治療的費用。
由于德國牧羊犬屬于“成都市養犬限養區禁養22種烈性犬”之一,趙某某違法養狗的行為已觸犯《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因此該德國牧羊犬已被公安機關強制送往犬只收容中心收容,而按照條例規定,趙某某未來5年內不得申辦養犬登記。“也就是說,不要說禁養犬,趙某某5年內什么狗都不能養。”廖炳權說。
而就市區內仍能看到禁養犬的現象,警方表示,請廣大市民積極舉報,一旦發現相關情況,都可第一時間撥打110,向公安機關等單位進行舉報,公安機關會依法進行處理。
傷者家屬已委托律師
“狗傷人產生的費用,都該狗主人負擔”
除了警方相關處罰外,趙某某仍需面對傷者家屬的追償。
“他的狗把我的娃娃咬傷了,我娃娃因為這個意外所產生的費用,都應該由他(趙某某)負責。”傷者小侯的爸爸告訴記者。從11日事發至記者發稿時止,小侯爸爸共收到狗主人趙某某于13日商議后賠付的4000元。
“兒子的醫藥費、誤工費、心理治療費、營養費以及之后有可能涉及的耳朵整形的費用,都應該趙某某承擔。”小侯爸爸稱,自己已委托律師,如果對方拒絕賠償,將走法律程序解決。
成都多小區發布犬只管理相關公告
事發小區新增備案犬18只
少年被德牧咬傷一事經媒體報道后,產生連鎖反應。
8月14日,據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多地走訪發現,成都多個小區“不約而同”發布了小區內犬只管理的相關公告,大多涉及禁養犬限期自清自查、呼吁文明養犬等內容。
在本次事件的發生地華潤二十四城,物業方稱,已將公安機關處罰張貼告示,并成立了文明勸導員,在小區內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我們畢竟屬于服務行業,對于不文明養犬行為只能進行勸導。”物業項目負責人任先生說,但就這幾天的情況來看,事情似乎有所改善。“以前小區內登記的寵物犬有321只,這兩天業主主動來備案,新增了18只。”
律師說法
無論是否禁養犬
狗傷人后主人均應擔責
有網友認為,因為是禁養犬咬人,狗主人才受到處罰,那么,普通犬只傷人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如何處理呢?為此,記者采訪了四川蜀輝律師事務所主任稅浴洋。他認為,無論是不是禁養犬只,寵物犬傷人后主人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犬只傷人一般是由于主人沒有盡到合理的照管義務。”稅浴洋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被咬者在“被狗咬傷”這件事上有過失在先,比如先逗了狗,那狗主人和被咬者的責任劃分則需要另當別論。
網友評論
@是劉菇涼:最近狗咬人的事件好多喲,就應該做出處罰。
@美杜莎愛我:被害者不止是傷痛這么簡單,還要面臨被感染、狂犬病、疤痕,這是一輩子的痛。對這種不負責任的飼養行為,法律應該嚴罰。
@Terry-小特:建議人大代表在下次全國人大提出,惡犬在禁養區傷人,加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入刑法。
@吃干鍋不:我的個人經歷,所有事都有兩面性,不要只看一邊,在批評主人不帶牽引繩遛狗的同時,也要注意教育好自己的小孩。
@劉劉一樣的小朋友:我作為一個養狗狗的人來講,非常反對在小區養烈性犬種。真正愛狗是文明理智的。
相關規定
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節選)
第二十條限養區內養犬戶每戶限養1只犬;盲人和肢體重殘人每人限養1只導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4個月內妥善處置。
第二十一條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單位因護衛等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只或飼養多只犬只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限養區內養犬,養犬人必須攜犬只免疫證明,在30日內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辦證。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辦理犬只登記:
(一)單位申請養犬的,持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二)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攜帶犬只并持養犬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以及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四條下列區域禁止攜犬只進入:
(一)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幼兒園;
(二)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年宮、體育場館;
(三)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區、候車室、候機室、商場;
(五)其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養犬人因違反本條例,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犬登記證》的,在5年內不得申辦養犬登記。
(原標題:“德牧犬咬傷少年”后續: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通報:德牧主人被拘留10天 ,5年禁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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