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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人物關系來認定剽竊?(三)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再次,二者在作品中的位置不同。許素貞在原告作品中是個邊緣化人物,著墨不多,并不重要,而七娘則是被告作品中的重要人物,屬于重點刻畫的對象。第四,人物稱謂因欠缺獨創(chuàng)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2.5條規(guī)定,“作品標題、人物稱謂一般不作為作品給予保護。”原被告作品中“六娘”、“七娘”等屬于人物稱謂,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相似并不構成侵權。最后,人物稱謂也曾出現(xiàn)在在先其他作品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7.7條規(guī)定,“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實質(zhì)性相似的表達部分來源于在先的其他作品,可以認定在先其他作品合法來源抗辯成立。”該案中,被告舉證其作品《三奶》,該作品中此類稱謂屬于生活中常用稱謂,且《三奶》較原告作品更早發(fā)表。因此,該案中,被告在先其他作品抗辯成立。
第三處,兩部作品中均有一位未出場的人物。原告作品中是“韓大靶子”,被告作品中是“韓大靶子”。“原告指控兩部作品中均有一位未出場的人物,《田野》中直接將其稱呼為“韓大靶子”改成“韓大嘞嘞”。對此本院認為,從被告馮延飛1988年發(fā)表的《李三》一文可以看出,韓大嘞嘞這一人物在該文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而該文的發(fā)表早于《荒原人》。因此,原告關于該稱呼來源于《荒原人》的主張顯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認為,原告對被告所有的指控中,該項應屬最為有力。未出場人物的設定應屬于作品中特殊的細節(jié)設計,類似于錯誤一樣,如果出現(xiàn)相同或類似,則侵權的蓋然性很高。《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10.10條規(guī)定,“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一般考慮如下因素:(5)特殊的細節(jié)設計是否相同”。相較于其他人物關系,未出場人物更有獨特性,其設定更能體現(xiàn)出作者的智力創(chuàng)作高度,出現(xiàn)相同或相似的概率本該很低,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會承擔不利后果。但該案中,被告以在先其他作品抗辯,且舉證有力,因而其抗辯主張被法院采納。
關于兩部作品之間的人物沒有唯一對應關系,原告指控被告馮延飛通過將多個人物的部分品行性格、處事方法結合轉化成新的人物及人物關系,其余九處人物關系侵權均屬于此種情況。相對于唯一對應關系,沒有唯一對應關系屬于高級剽竊的范疇,被告對原作品人物又進行了再創(chuàng)作和加工,添加了自己的獨創(chuàng)性智力勞動,實際上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和署名權。依據(jù)原告的指控,是被告中出現(xiàn)的人物具有其作品中人物的元素,如人物品行性格、處事方法。其實,侵犯改編權的認定更為復雜。改編權,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xiàn)形式或用途,創(chuàng)作出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不是全新的創(chuàng)作,需要以已有作品為基礎。改編后的作品,或多或少地保留原作品中的部分獨創(chuàng)性特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5.12條規(guī)定,“作者未經(jīng)許可在被訴侵權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達,并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屬于改編行為。”因此,原告就人物關系的第二種情形指控,更難成立,但對裁判者而言,認定起來則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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