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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享茂死后近6年,翟欣欣為何現在才被刑事立案并執行逮捕?
6月9日,微博認證賬號為“蘇享茂的哥哥蘇享龍”發布消息稱,翟欣欣已被逮捕并羈押于某看守所。他所發《立案通知》圖片顯示,“翟欣欣敲詐勒索案”一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現“立案偵查”,通知發出時間是2023年5月19日,家屬第二天簽收。
蘇享茂從認識女方到離婚百余天被索要千萬后自殺一事,終于再次有了關鍵性進展。
雖然并未看到關于批捕的任何法律文書,但據相關知情人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透露,翟欣欣在本周被批準逮捕。
婚戀網站上遇到“致命愛人”
梳理事件經過:2017年9月7日凌晨5時許,時年37歲的WePhone創始人兼開發者蘇享茂從北京市某地跳樓,被發現時已無生命體征。墜樓發生之前,蘇享茂在WePhone產品上推送了一條“公司法人被毒妻翟某害死,WePhone即將停止運營”的消息。兩人于同年6月7日結婚、7月18日離婚。
蘇享茂遺書內容顯示,他與翟欣欣于婚戀網站相識,結婚前為翟欣欣花了幾百萬,領證前一天才被告知曾有短暫婚史,翟欣欣還通過訴訟從前夫處獲得20萬元分手費。蘇翟倆人商議離婚后,翟欣欣以家中有官員親戚及舉報蘇享茂偷漏稅相要挾索要1000萬元分手費及海南300萬元房產。
此后,死者哥哥蘇享龍發文爆出大量疑似蘇享茂與翟欣欣以及翟欣欣與他人聊天記錄,直指翟欣欣為了“弄錢”才與蘇享茂結婚,其中還有與他人談價約見的內容。訴翟欣欣的民事案件于2020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時隔兩年多之后,該案于2023年3月31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一審判決翟欣欣退還蘇享茂家屬現金、汽車共近千萬以及撤銷翟欣欣海南、北京兩套房產的個人所有權,翟欣欣提起上訴。
民事案件尚未落定,翟欣欣便以“敲詐勒索罪”被刑事立案偵查并批捕。
“離婚案中夫妻間形成‘敲詐勒索’案在國內并不多見。”刑事專家、首都師范大學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肖怡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因為夫妻間證明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目的證據并不容易實現,但也并非沒有可能。”
為何在事發近6年后刑事立案?
知情人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透露,他從蘇享茂家屬處獲悉,在蘇享茂離世后家屬已及時報警,警方根據當時了解到的信息,傾向認為是婚戀中產生的民事糾紛,并不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條件。但隨著在民事訴訟中各種證據不斷落實以及翟欣欣言行對相關證據形成印證,檢察機關介入后,相關司法機關依法對翟欣欣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這與肖怡所表達觀點在法律邏輯上較為一致。那么,“敲詐勒索罪”為什么在夫妻離婚案中不容易被認定?
肖怡認為,敲詐勒索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婚姻中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在離婚后的歸屬問題上往往有分歧,少見有充足證據可以證明一方存在故意非法占有對方財物之目的,而一般對爭議財物認為是自己應得的。刑事案件證明的原則是證據要達到“證據確鑿、充分”程度,所以一般因缺少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而難以構罪。
但肖怡也表示,如果確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離婚中一方行為人對另一方即受害人索要的財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兩人婚姻存續時間很短、閃婚閃離,明顯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結婚目的不純,或之前就有多次該種經歷,其索要的財物數額巨大且明顯不是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等。
加之有足夠證據證明行為人對受害人使用了“脅迫、要挾”等手段,使受害人精神受到壓制并達到足以使其放棄反抗而滿足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之目的,在該財物發生轉移后,則很有可能行為人被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既遂。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遭遇敲詐勒索該如何處置。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明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認為,首先注意取證。通過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證明施害人的“脅迫、要挾”讓自己難以反抗,對方成功非法占有了自己財物是既遂、沒有成功是未遂。如用手機等設備記錄保存的證據,保護好存儲原文件證據的手機對證據效力有積極意義。
及時報警或尋求司法機關幫助也很關鍵,作為朋友或近親屬發現身邊人有類似遭遇的,也可以及時代為向警方尋求幫助,以免事態惡化而產生悲劇,因為被害人往往有陷入到施害人制造的恐慌中難以自拔。
據查,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敲詐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一般會被判處三至十年之間的有期徒刑;敲詐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上限是十五年。
張明認為,如果勒索金額達到千萬之巨,且施害人敲詐勒索的手段行為與受害人精神崩潰導致自殺被認定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并且施害人明知或應知這種結果可能發生情況下,卻為了達到非法目的而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產生,繼續施害而導致極其嚴重結果發生,施害人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而獲取無期徒刑等更為嚴厲的刑罰。
婚前睜大眼!“騙婚”無罪
翟欣欣在蘇享茂去世一段時間后發文稱,她與蘇享茂在世紀佳緣婚戀網站相識,因欣賞其“才華”和“沉穩”而對身高160厘米體重100斤且相貌平平的蘇享茂產生“情愫”。
但因蘇享茂發現其有短暫婚史并表示質疑,翟欣欣稱對蘇享茂“糾結”于此表示不滿并提出分手。蘇享茂表示難舍此情,而翟欣欣稱“開玩笑”讓蘇享茂每天轉5萬元人民幣至其消氣為止,蘇享茂按其要求照做,以此重新“追回”翟欣欣后二人結婚。
張明表示,婚前一方為取悅另一方形成的消費或轉賬“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金額,一般會視為贈與難以追回。但是如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一方只是以婚戀為手段、以騙取對方錢財為目的,另當別論,但這種取證以及獲得認定并不容易。
如類似5萬元的大額轉款,被認定為戀愛中贈與行為的可能性則存在變數,在司法機關認定時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證據進行判斷。
除此以外,彩禮因為其一般數額較大,也是一方“送”給另一方的財物,也容易在男女雙方分手或離婚過程中就退與不退產生糾紛。
根據《民法典》針對涉及婚姻問題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而對于網友關注度較高的“騙婚”,張明認為,騙婚本身不是法律定義。如果虛構財產、身份騙取對方信任,甚至基于此雙方締結婚姻,也沒有“騙婚”和“騙色”的法律定義去界定。如其中并無證明“違背婦女意愿而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與強奸罪也沒有關聯。因為法律并不提倡以財物、地位等作為婚姻條件,而是提倡雙方以感情作為婚姻的基礎。
至于是否騙取感情,則需要雙方自行判斷,法律難以進行規范。但是如果可以舉證一方在締結婚姻過程中隱瞞重大事實,可以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依據,相對迅速地達到離婚目的。
但是,張明還提示,如果虛構身份、資產等事實,并基于此實際上形成非法騙取、侵占他人財物等事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構成詐騙罪。除了對施害人依法進行懲處,還要追回違法所得返還受害人。
從法律對于婚戀過程中支持、不支持的范圍也可看出,以感情作為基礎的婚姻被支持和提倡,以財產、地位等物質作為目的,不僅在自認為被騙時難以獲得法律支持,獲取的財物還有被追回的可能。
至于如何更好地分辨“騙財”“騙感情”甚至“騙婚”,如果我們的眼睛可以減少欲望的遮擋,將會變得更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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