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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協議未約定素材交付時間,發行方訴求解除的處理方式
第八期汐溟版權沙龍學員問題回復:
學員問題:
甲(汐溟版權沙龍學員)乙雙方簽訂影片發行代理協議,約定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發行影片。協議并未約定乙方向甲方交付發行必備的素材、物料的時間。協議簽訂后乙方后悔,有毀約的傾向。協議簽訂后較長時間乙方都未向甲方交付發行素材、物料。
甲方問題:第一,乙方的未交付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第二,甲方能否解除合同?如何解除?
汐溟意見:
關于第一個問題。
乙方并未構成違約。發行協議中并未約定履行期限,因為乙方的履行期限并不明確,所以嚴格意義上講,其履行期限并未截至,自然不構成遲延履行,也不構成其他性質的違約行為。
關于第二個問題。
首先,就目前情形下,因為乙方并未構成違約,因此協議不具備解除的任何條件,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因為乙方的履行期限并不明確,甲方可以向乙方發送商函,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如見函后七個工作日內交付發行必備的素材、物料等,如此可將履行期限明確化。即在此之前履行期限不明確,乙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的前提條件,但經催告后履行期限便已經明確,催告的意義即在于明確履行期限。
再次,如果乙方在催告的期限內仍未交付物料,此時其已經構成遲延履行。又因為無物料和素材甲方發行不能,乙方的交付素材是甲方履行義務的先決條件,所以交付素材其實具有主要債務的性質。
第四,面對乙方第一次催告后未交付素材、物料的違約行為,甲方應二次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素材,并告知其逾期不交付可致合同解除的后果。應予注意的是,此種情形需催告兩次,是因為第一次催告雖名為催告其實是確定履行期限,并非違約后“催告”的意義。只有遲延履行發生后,即第二次催告才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意義上的催告。
第五,經二次催告后乙方仍未交付素材、物料,則甲方此時可向其發送解除通知函,通知其解除合同。甲方解除權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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