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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依法懲治網暴公開征求意見,多種情形應從重處罰
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起草了《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詳情),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網暴多個情形應從重處罰
指導意見指出,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2)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
(3)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布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
(5)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依法懲治借網暴事件惡意營銷
依法懲治網暴公開征求意見指出,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對網絡誹謗、網絡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準確適用法律。
(1)在信息網絡上制造、散布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2)在信息網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毒攻擊、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3)組織“人肉搜索”,在信息網絡上違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4)將網絡暴力延伸至線下,對被網暴者及其親友實施攔截辱罵、滋事恐嚇、毀壞財物等滋擾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依法懲治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基于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于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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