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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合法外衣盜采海沙出售牟利,最高檢:本質為非法采礦行為
不法分子打著航道清淤疏浚工程的幌子,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抽采海砂并出售牟利,本質上是一種非法采礦的行為。
6月8日,最高檢聯合中國海警局共同印發了《辦理海上非法采砂相關犯罪典型案例》,《米某某等8人非法采礦案》入選。
不法分子借航道清淤疏?;献颖I采海沙
案情顯示,2019年6月,米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掛靠某公司以每立方米1元的施工費承包了某游艇碼頭航道清淤疏浚工程,并辦理了航道清淤疏浚工程施工手續。海南省陵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施工手續中明確要求,項目砂質疏浚物只能用于回填修復被損毀的海岸線,不得上岸、外運及轉賣。2019年9月,米某某找到林某某、梁某甲、張某某等人,商定由林某某等人具體負責疏浚施工,將抽采出的海砂出售,所得錢款按事先約定分贓牟利。
上述案件還介紹,2020年4月,林某某通過梁某乙聯系租賃施工船舶,林某某父親林某幫助簽訂租船合同并支付租金,梁某甲雇傭其弟弟梁某丙管理運作非法抽采海砂收支等。林某某通過梁某乙的介紹和幫助,聯系到海砂收購方陳某,雙方簽訂了疏浚物接收協議。2020年5月2日晚,張某某等人指揮施工船進行抽砂作業,陳某到實地查看海砂后,雙方商定收購海砂的價格為每噸32元。次日,張某某指揮施工船將抽采的海砂過駁到運輸船,陳某按照運輸船滿載量6700噸支付購砂款214400元,抽采的海砂被運往海南省澄邁縣馬村港后被查獲。經鑒定,采挖的涉案疏浚物屬于非金屬礦產資源中的天然石英砂,方量為4093.51立方米,價值122805元。
最高檢介紹,三亞海警局陵水工作站(簡稱海警陵水工作站)立案偵查后,鑒于案件較為疑難、證據比較薄弱,邀請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簡稱陵水縣檢察院)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取證。
經過海警偵查人員和檢察官的通力協作,查明了米某某承包該疏浚工程的盈利點不是發包方的施工費,而是以疏浚為名,通過出售海砂進行牟利的事實。收集到了內部合作協議、轉賬記錄等證明米某某、林某某、梁某甲等人商量出售海砂的關鍵證據,證實了米某某等人非法采礦的主觀故意。同時通過調取銀行流水清單,查明了該案陳某向米某某、梁某甲支付購砂款的關鍵事實,使本案證據鏈完全閉合。
海警陵水工作站于2021年6月28日提請批準逮捕米某某、張某某、梁某甲,于8月17日提請批準逮捕林某某、梁某乙、林某、梁某丙。陵水縣檢察院依法對共同犯罪中發揮作用較大的米某某、林某某、梁某甲、張某某批準逮捕,對共同犯罪中發揮作用較小且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梁某乙、林某、梁某丙不批準逮捕。
披合法外衣盜采海沙出售牟利為非法采礦行為
2021年9月3日,海警陵水工作站以米某某、林某某、張某某、梁某甲、林某、梁某乙、梁某丙、陳某等8人涉嫌非法采礦罪移送陵水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輕微的從犯林某、梁某乙、梁某丙、陳某依法作不起訴處理,向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出給予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
2021年10月15日,檢察機關以米某某、林某某、梁某甲、張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判處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林某某、梁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張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2021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人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被告人米某某承包的疏浚工程已取得合法手續,其行為系合法疏浚,未實施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非法采礦行為。公訴人對辯護意見進行答辯:內部合作協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關鍵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米某某與林某某、梁某甲等人共謀,以疏浚為幌子,抽采海砂出售牟利的事實。
2022年2月14日,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米某某、林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近年來,非法采礦呈現犯罪手段多樣化特點,由傳統無證開采向披著合法外衣行盜采之實轉變的趨勢明顯,隱蔽性更強。有的不法分子打著航道清淤疏浚工程的幌子,在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及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抽采海砂并出售牟利,本質上是一種非法采礦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針對行為人提出自己是合法疏浚、沒有非法采礦故意的辯解,應著重審查行為人是否以出售疏浚物海砂牟利為目的抽采海砂,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確保定性準確。
此外,最高檢還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非法采砂共同犯罪案件時,應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涉案人員分層處理、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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