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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黨紀處分公務員酒駕,必須“紀嚴于法”
兩起公務員因為違法受到行政處罰之后如何進行政務、黨紀處分的案件,成為輿論焦點。
2022年8月,云南羅平縣阿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賀永權,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而在三個多月后,他卻已升任鎮黨委書記,引發輿論質疑。
據當地相關部門的披露,在酒駕被查獲后,賀永權向警方隱瞞了其黨員及國家公職人員身份,且不按規定向組織報告,導致2022年11月30日賀永權被任命為鎮黨委書記,直至今年5月12日,賀永權才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并陳述自己為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公安機關于5月18日將其酒駕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目前,賀永權因未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已被免職。
本案雖小,卻有發人深思之處,去年8月查獲的酒駕,當地何以直到今年5月才做出處罰,并且處罰決定“完美”地等到賀永權升職之后?賀永權何以能“隱瞞”自己的公職人員身份?羅平縣就這么大,作為當地一鎮之長,辦案人員真的不知道其領導干部身份嗎?是不是說,我們的行政處罰與黨紀處分的銜接機制出現了“接觸不良”?
另一起案件中,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原處長陳東,因為在地鐵車廂內對他人實施猥褻,被行拘12日,目前省廳已將其調離公務員隊伍。
黨章規定“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黨員的義務,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這就決定了黨的紀律必然嚴于國法,必須要貫徹“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必須堅持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公職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在接受法律的處罰之后,自覺、主動接受政務、黨紀處分是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從嚴治黨的應有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規定,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因為酒駕、猥褻等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之后(即便不構成犯罪),也應該接受政務、紀律處分。這就要求實現紀與法在實體上的對接、在程序上的銜接,不允許公職人員向組織隱瞞,更不允許執法機關搞“不通報”“緩通報”。有黨員、公職的身份乃至有領導職務,不是“高人一等”的資本,更不是可以抵罪減罰的“官當”。實施酒駕、猥褻等違法行為之后,如果還繼續竊居高位、全身而退,群眾不會答應的。
紀必須嚴于法,這是由黨的性質和使命決定的,也是群眾的樸素期待。公職人員因為嚴重違法,在接受行政處罰之后,必然也必須接受政務處分、黨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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