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治的細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追訴時效:怎么判,怎么算?
前段時間,媒體報道了一樁性侵犯罪的舊案,最后被告人因案件過了追訴時效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據相關報道,張三是女生李四父親的好友,在李四年幼時對其實施性侵害,性侵害導致李四嚴重精神抑郁,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刑事追訴無法繼續的情況下,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行《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也就是到21周歲前要提起民事訴訟。
但當李四主動說出張三時,已經過去12年,超出了 《民法典》的民事訴訟的時效。但因李四有嚴重的抑郁癥,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正常的行使請求權,根據《民法典》第194條的規定,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也就是時效的暫停。最終法院判決,張三向李四賠禮道歉并支付各項損失共計30萬余元。
據報道,這是我國首例針對未成年性侵案件在無法進行刑事追訴后成功取得民事賠償的案件。
在這個案件中,不少人對刑法上追訴時效制度感到不太理解,認為它放縱了罪犯。這可能存在一定的誤解,當然也不完全是誤解。很多時候,誤解可能也是善意批評的一種載體。
在世界范圍內,對于犯罪的追訴時效,大致有三種立場:一種是不設追訴時效,原則上對于所有犯罪都可以進行無限期的追訴。比如英國對于可公訴的罪行沒有一般追訴時效;另一種立場則是規定了固定的追訴時效,過了追訴時效,就不能再對犯罪進行追訴。
當然,還有第三種立場就是折衷說,對于最嚴重的犯罪可以進行無限期的追訴,但對于一般的犯罪則根據罪行輕重規定時間不等的追訴時效。比如德國,對于謀殺犯罪的追訴時效曾是20年,1969年則修改為30年,而到1979年則取消了謀殺罪的追訴時效,其目的是為了對納粹罪行進行無限期追訴。
我國刑法也采用折衷說,犯罪的最低追訴時效為5年,但如果罪行特別嚴重,也可以進行無限期追訴。比如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20年。但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江南某地曾有一起惡性的搶劫殺人案件,四人被殺,兇手逍遙法外22年,搖身一變為小有名氣的“農民作家”、中國作協成員,并曾開辦寫作培訓班教書育人,后來就是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對其判處了死刑。
我國的追訴時效制度既體現了報應主義的公正需要,又有功利主義的預防作用。從公正的角度來說,越是嚴重的犯罪追訴時效越長,同時對于最嚴重的犯罪,也保留了無限期追訴的可能。
從功利的角度來看,追訴時效可以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沉睡的社會關系一般沒有必要再次驚動;另外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太久遠的案件證據有湮滅的風險,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當前發生的犯罪更值得重點打擊。同時,規定一定的辦案期間,也可以敦促司法機關提高工作效率,及時行使訴權。
還有學者認為,追訴時效制度也能體現功利主義特殊預防的目的——如果犯罪人犯罪后長時間沒有再犯罪,他可能已經改過自新,也即沒有必要施加刑罰。這也是為什么我國刑法有追訴時效中斷的規定,如果犯罪人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這證明他根本沒有改造好,那么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具體到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它主要涉及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奸罪、236條之一的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罪和猥褻兒童罪。
比如強奸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在這個區間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15年。法律中說的以上以下都含本數,所以強奸罪的基本刑可以判到10年,因此追訴時效也是15年。同時,強奸罪有六種加重情節,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其追訴時效可以到20年,必要時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也可以進行無限期追訴。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款強奸幼女的加重情節“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2023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性侵未成年刑案解釋》規定,“造成幼女傷害”包括致使幼女輕傷的;或者致使幼女患嚴重性病的;或者對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情形。因此如果幼女不滿十周歲,或者致其傷害,強奸行為在理論上是可以進行無限期追訴的。
強奸罪還有一種模糊的加重情節是“情節惡劣”,《性侵未成年刑案解釋》規定了八種情節惡劣的情況,“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次實施強奸、奸淫的;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長期實施強奸、奸淫的;奸淫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致使懷孕的;對強奸、奸淫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強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對于上述情形,追訴時效都是20年,必要時也可以進行無限期追訴。
又如猥褻兒童罪,其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時效為10年(根據刑法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不再追訴。)但如果有四種加重情節,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也為15年(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在司法實踐中,猥褻兒童罪和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經常存在混淆。由于幼女特殊的生理結構,刑法理論普遍認為只要犯罪人性器官接觸了幼女的性器官即為強奸罪的既遂,而非猥褻兒童罪。《性侵未成年刑案解釋》也重申了這種立場,司法解釋對猥褻兒童罪加重情節的其他惡劣情節進行了說明,特別強調進入式的猥褻屬于加重情節(以生殖器侵入肛門、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門等方式實施猥褻的),但該猥褻行為并不包括接觸性器官的奸淫行為。因此,如果在猥褻兒童過程中,采取了進入式的猥褻方式,或者拍攝兒童隱私部位并傳播,其追訴時效都為15年,但如果采取奸淫行為,則應該按照強奸罪來計算追訴時效,有時可能是無限期追訴。
《性侵未成年刑案解釋》只是司法解釋,屬于對刑法的解釋,并未創造新的規則,因此可以溯及既往,因此即便案件發生在司法解釋之前,也應該按照該司法解釋計算追訴時效。比如生父性侵幼女,按照司法解釋屬于強奸罪的加重情節,其追訴時效至少為15年,必要時也可以進行無限期追訴。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存在無限期追訴的可能,但是啟動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程序還是比較麻煩的。因此,對于性侵犯罪,尤其是當被害人是未成年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適用特殊的追訴時效制度,就是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
對此問題,在世界范圍內,也有三種立場:一種是認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設追訴時效。美國不少州都采取這種立場,比如佛羅里達、阿拉巴馬州刑法規定,性侵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沒有追訴時效;伊利諾伊州刑法規定,性侵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韓國,2011年講述侵害女童犯罪的電影《熔爐》上映后,韓國國會以壓倒性的票數通過“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爐法”,加重了對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罰,性侵女身障者、不滿13歲幼童,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第二種立場則認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宜特殊化,應該和其他犯罪保持相同的追訴時效制度。
第三種立場則比較特殊,那就是追訴時效應該從兒童成年后開始計算,這主要在普通法系。比如美國路易安納州刑法規定,性侵案件,自受害者年滿18歲時計算30年追訴時效。又如美國馬薩諸塞州刑法規定,性侵案件從被害人16歲計算27年追訴時效,紐約州刑法規定比較特別,該州將性侵犯罪區分為一級、二級、三級重罪,如果是一級重罪,無論被害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的,都沒有追訴時效,二級重罪和三級重罪,追訴時效分別為10年和20年,但如果受害者未滿18歲,則訴訟時效從受害者年滿23歲時開始計算。(在收集資料的時候,我嘗試使用了某人工智能,發現其結論并不完全準確,仍然需要人工深度糾偏)
第三種立場和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有異曲同工之妙。對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由于受害人年幼,心智并不成熟,許多案件要到他們成年后才意識到被侵犯的事實,但此時往往已過了追訴時效。還有的是因為父母害怕丟臉,沒有及時告發,待到孩子成年之后想自己啟動司法程序時,追訴時效已經屆滿。比如前幾年江蘇某女子發帖聲稱,自己9歲時曾慘遭兩鄰居多次輪番性侵,當時母親獲知情況后忍辱負重,為了名聲將此事“捂”住。因為此事已經經過27年,所以無法繼續追訴。但如果借鑒成年后計算追訴時效的制度,那么這些案件都能夠得到妥善的解決。
愛因斯坦說:有兩件事情是無限的,宇宙和人類的愚蠢,盡管我對前者還不太確定。面對人性的無限幽暗,法律有時捉襟見肘。沒有最好的解決方案,只有相對較好的答案。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訴時效制度,是否有必要做進一步的調整,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待學界同仁的進一步研究。
-----
羅翔,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