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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時代的調控新政:對機器人征稅?
當前,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時代已經到來。AI與傳統層面的工業技術自動化(Automation)的差異可能就在于,機器與人類的關系有大幅進展。從技術創新推動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AI一定會促進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但是,就算AI把經濟大餅越做越大,但人們存在資本、知識不均以及潛在就業萎縮的問題,也只會讓貧富差距更劇烈。
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專家和政策制定者也開始討論起結構性改革的可能,從教育和職業培訓、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到財政稅收政策等多個角度入手,可以盡可能降低AI技術的潛在風險和副作用,并實現其對整個社會的最大貢獻。其中,對機器人征稅是一個備受關注和爭議的話題。通過設計和實施合理的對機器人征稅的政策,可以平衡對機器人和人類勞動力的使用,促進社會的長遠發展,并為未來智能化時代的人類創造更多的福祉。
一、對機器人征稅的必要性:輔助征稅、征稅客體抑或作為納稅人
2021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著力建設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以發票電子化改革為突破口、以稅收大數據為驅動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應用效能的智慧稅務。從“金稅一期”到“金稅四期”,從“以票管稅”到“以數治稅”,以AI和大數據應用為依托的智慧稅務正在加緊建設中。
機器人本身可以在征稅過程中發揮輔助征稅的作用,AI技術應用于稅收征管提升了監管水平和力度,并讓稅源的政府治理更加透明。借助AI技術,可以通過分析和監控市場主體的財務數據輕松找到偷稅漏稅的違約者,同時AI技術可以提供改進的服務,例如自動稅務申報、全電發票以及基于各種智能終端的數字稅務局的便捷使用,還可以幫助納稅人遵守稅法規則并提高申報效能,提高稅收意識。
無論是對于初級機器人,還是對高度智能化的ChatGPT,征稅的合理性基礎都在于其自身創造了價值和利潤,而無論其本身作為征稅客體抑或納稅主體,都不影響其納入到征稅框架中來,特別是納入到以所得為基礎的直接稅中。
一種理解是,機器人不具備主體資格,而只能作為征稅客體。在稅法上,征稅客體是指被課稅的對象或者范圍。從稅法關系上,機器人僅僅是作為設備而被其所有者進行管理,其所產生的收益實際上由其所有者持有,其所有者才是真正的納稅人。在對機器人征稅中,納稅人主要指使用機器人自動化流程的企業和組織,這些企業和組織從機器人的使用中獲得了經濟利益,因此也應承擔機器人代替員工帶來的風險和責任。
另一種理解是,機器人自身可以成為納稅主體。機器人通過自身的智能算法、傳感器控制和各種外設完成任務,并能進行有效自我運算、經營管理并產生歸屬于機器人本身的利潤,因此機器人本身具有完全獨立的納稅主體性質,并自行進行納稅申報和稅務管理。當然,這種理解,會遭遇一些科技、倫理和法律上的質疑。當然,也有觀點認為,就像法人資格在之前也不為當時的法律資格所承認,既然非自然人的企業也能成為納稅人,那么機器人為何不能具有稅法上的主體資格呢?
還有一種相對折中的觀點,盡管機器人不具備完全獨立的納稅主體資格情境,但可以作為相對獨立的納稅主體。若機器人本身不能進行自行申報,其關聯的企業和組織需要承擔一定的納稅申報和管理責任。例如作為機器人和AI技術的所有者或業務關聯者,他們需要協助機器人繳納稅款,并確保機器人的編碼、配置和操作等都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二、對機器人征稅的正當性:稅收公平原則與公共福祉原則
對機器人征稅的問題,可以從多個層面來分析和研討。
一是純工具論視角,機器人對人類社會本身僅只是作為生產經營設備,在這種視角下,傳統的稅收制度與機器人使用并不產生直接沖突,機器人只是提高了生產效能或者使得企業能夠成為科技型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或者因為價值聯結點(常設機構)的虛擬化使得傳統稅收秩序受到挑戰而需要進行規則更新。
二是社會政策視角,認為機器人的廣泛使用會對人類就業市場造成沖擊,需要包括科技、稅收政策在內的宏觀政策加以調控,以沖抵機器人無節制使用造成人類勞動力的大量失業,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三是科技倫理視角,認為隨著時間推移,不排除未來機器人成為獨立于人類思考的單獨主體,形成類似于公司法人的法律主體資格。此種情況下,會對人類社會、科技倫理以及稅收、法律制度造成根本性、變革性的重大影響,需要對此種情形下稅收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財政轉移制度進行系統性重構。
在純工具論和社會政策論視角下,減少對使用機器人的公司的稅收優惠固然是一種平衡就業政策的策略,但也可以通過征收機器人稅的方式獲得更多稅收收入而將其用于轉移支付,對人類勞動力就業市場和社會保障事業進行補貼。也即,在經濟和科技政策上仍然鼓勵機器人公司的發展,但可就因此增加的稅收收入和社會財富用于特定就業群體補貼或全民福利,這也是很多社會學、稅法學者和科技界人士的普遍觀點。因此,討論對機器人征稅的正當性,可以從稅收公平原則和公共福祉原則兩個角度入手。
稅收公平原則要求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財產和能力承擔相應的稅收責任。具體到對機器人征稅的問題上,稅收公平原則要求對涉及對機器人課稅的相關產業、AI的持有主體甚至是ChatGPT高智能機器人本身,制定統一規則并公平對待,需要考慮市場上特別是數字經濟下強者和弱者的差異,并保證量能原則在稅制上的概括適用,確定更為具體的稅種設置、征收范圍和稅率等稅制要素。如果機器人和AI技術的使用導致企業盈利增加,則征收AI稅不僅可以實現公平性,同時也能夠督促這些企業在享受機器人自動化流程帶來的利潤的同時,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公共福祉原則是指政府可以通過稅收來支持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項目。AI企業在獲得巨額收益回報的同時也拉大了社會的貧富差距,而通過征收機器人稅則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然后通過再分配政策彌補社會差距。對機器人征稅可以提高政府的財政收入,并用于支持那些受到機器人自動化流程影響的群體的教育、培訓、再就業等項目,以使他們更好地適應AI時代下新的就業市場。同時這些資源也能夠更好地被用來滿足社會公眾需求,用于支持如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文化事業等公共服務和福利項目。
三、可行性:AI產業發展與科技、倫理及法律政策
隨著AI產業的快速發展,對機器人征稅的可行性正在逐漸得到驗證和證實。AI技術已經被廣泛應用于制造業、物流系統、醫療保健等領域,這使企業可以更高效地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和操作。這也意味著自動化流程代替了許多傳統的人類工作,從而降低了相關勞動成本。因此,對機器人征稅將是一個有利的方式,以納入自動化流程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包括AI技術在內的科技進步無疑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機器人時代的勃興能為人類社會帶來更多的社會財富,這是一個總的趨勢,也不適宜加以阻攔和遏制。對機器人征稅可以激發企業開發新的技術和解決方案,以減少對使用機器人時可能發生的稅收負擔。隨著全球經濟快速發展,對機器人征稅需要國際合作和統一標準,這樣可以避免企業在不同國家面對不同的稅收法規和標準,并保證公平性和可行性。
對機器人征稅,可能引發很多倫理上的爭議。
首先,是機器人有了一定的自主決策能力后,如果將其視為需納稅的個體,是否也意味著它們應該承擔與人類相同的責任和義務?這可能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因為機器人的行為和決策是由程序和算法控制的,并非完全受其個體意志支配。
其次,如果機器人被視為一個需要納稅的實體,則可能會引起關于機器人是否應該享有法律權利的爭議。例如,機器人是否應該有權利決定其稅收負擔或是否享有某些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等?準確來講,只有在科技倫理以及法律上認可機器人的獨立屬性基礎上,才有可能產生機器人稅的命題,否則機器人只能作為征稅客體或者征稅過程中的相關稅收要素。
在ChatGPT時代下,加強對人工智能領域的鼓勵和支持是更為重要的事情,政府可以通過投資引導、融資扶持、財政獎勵等措施,創造有利于AI企業發展的營商環境。同時,政府還可以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降低AI企業的稅收負擔,促進機器人產業的創新和發展。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項目、資金和人才加入到我國的AI行業中來,推動創新驅動和高質量發展。
當然,在未來AI技術越來越成熟和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泛的情況下,相關立法和財稅政策也需要相應調整和完善,政府需要提前進行預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平衡不同利益方的權益,促進AI行業的健康發展。稅收制度的基本理念始終是以公平、效率和簡潔為核心,AI技術的發展可能會影響我國現有的稅收模式和體系,但對于稅收制度的基本理念不會有根本性的改變,反而會更加強化對稅制理念的核心認知。
《對機器人征稅:如何使數字經濟適應AI?》,澤維爾·奧伯森 著,王樺宇、孫伯龍 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版
(作者王樺宇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為財稅改革及其法治化、公共政策與社會治理等,譯有瑞士學者澤維爾·奧伯森所著《對機器人征稅:如何使數字經濟適應AI?》,已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作者張雨欣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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