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兩高兩部:對性侵害農村留守女童等情形,應從重或加重處罰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莉,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那艷芳,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陳士渠,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一級巡視員孫春英,全國婦聯權益部副部長李岳陽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圖為發布會現場。
問:人民群眾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十分關注,期待司法機關能從嚴懲處,請問《解釋》是如何體現從嚴懲處的?
答:在研究制定《解釋》過程中,我們牢牢以人民為中心,民有所呼、必有所應,始終堅持從嚴懲處的立場毫不動搖,具體而言: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問題。近年來,各地發生的一些強奸、猥褻未成年人案件,影響十分惡劣,群眾深惡痛絕。例如,教師、監護人等特殊職責人員實施的,侵害農村留守女童的,非法拘禁的,等等。我們立足實踐,梳理出較為典型、危害性大的各種情形,分別規定為從重或者加重處罰情節。例如,教師對學生、繼父對女兒、教練對運動員實施奸淫的,《解釋》規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對特殊職責人員多次奸淫的,應加重處罰,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無期徒刑,罪行極其嚴重的,直至判處死刑。對侵害農村留守女童、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等情形,《解釋》也規定區分情形予以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回應群眾關切,體現罰當其罪。
二是應對犯罪態勢變化,解決新問題。當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網絡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裸聊,索要裸照、視頻,繼而在線下進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網絡散布性侵害的視頻、照片,犯罪線上、線下交織,危害很大。針對這種情況,《解釋》明確,對脅迫或者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視頻聊天,或者發送視頻、照片等方式,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的,依照猥褻犯罪處罰,對拍攝奸淫、猥褻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強奸、猥褻,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應當依法加重處罰,回應信息網絡時代未成年人保護的新問題。
三是織密刑事法網,依法從嚴懲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危害嚴重、應予嚴懲的突出情形,作出加重處罰或者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的規定。例如,強奸、猥褻過程中對被害人進行嚴重摧殘、凌辱的,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脅迫被害人的,致使被害人輕傷或者感染嚴重性病的,曾因強奸、猥褻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等。《解釋》還對認罪認罰的成年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是否能宣告緩刑,以及如何適用禁止令、從業禁止,作出了彰顯從嚴的規定。可以說,《解釋》不同條款相互銜接,綜合犯罪主體、犯罪地點、犯罪手段、被害對象、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定罪量刑和刑罰執行中都織密刑事法網,體現依法從嚴。
問: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機關強調“零容忍”,《意見》是如何體現這一精神的?
答: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戰社會倫理道德底線,對這類犯罪我們按照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要求,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懲處。《意見》專門將“依法從嚴懲處犯罪”作為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項基本原則,通過一系列辦案要求和程序規范織密法網。
一是要求有案必立。《意見》第5、7、9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立即立案偵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七日。發現精神發育遲滯未成年人、幼女懷孕、產子或未成年人隱私部位遭受明顯非正常損傷等情況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無法確定,管轄權不明的,先立案偵查,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二是要求有罪必究。《意見》通過11條規定,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證據收集與審查判斷進行專門規范,要求偵查過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實、全面摸排犯罪線索、全面核查可疑人員、可疑情況。針對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的疏漏,提出證據收集審查應注意的問題,指導辦案人員有效開展偵查取證工作。同時,引導司法人員統一認識,準確把握證據審查判斷和證明標準。針對實踐中犯罪分子以主觀不明知等辯解企圖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就奸淫幼女認定、加重處罰情節認定等作出嚴格規定。同時,《意見》要求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嚴把握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防止其逃避偵查,預防其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三是嚴格刑罰執行。嚴格把握對性侵害犯罪分子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納入社區矯正的,嚴管嚴控。對于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適用驅逐出境。對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適宜在我國繼續停留居留的,依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問:公安機關下一步將采取哪些措施確保《意見》得到準確、有力貫徹執行?
答:公安部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始終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堅持“零容忍”“零懈怠”,嚴厲打擊懲處。下一步,公安部將組織全國公安機關以貫徹《意見》為契機,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持續高壓嚴打。公安部將結合正在開展打擊性侵犯罪專項行動,進一步將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為重點打擊內容,通過專案偵查、破案攻堅、追捕逃犯,打掉一批犯罪團伙,偵破一批重點案件,成功抓獲一批重點逃犯,在全社會形成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強大震懾。指導各地公安機關全面落實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依法快受理、快立案、快偵查、快破案“四快”工作機制,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加強打擊合力。公安部將會同最高法、最高檢,聯合開展執法司法人員同堂培訓,適時發布指導案例,對文件“理解與適用”進行解讀,指導基層辦案人員準確把握《意見》精神,熟練掌握《意見》規定,嚴格落實《意見》要求,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切實提高打擊質效。會同最高檢研究制定《關于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證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全力避免未成年受害人遭受“二次傷害”。指導各地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進一步健全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案件信息通報、問題研商等工作機制,形成整體工作合力。
(三)推動綜合治理。公安部將通過案件抽查、定期評查等多種方式,加強對下指導,全面落實《公安部關于加強公安機關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工作的意見》。健全一案雙查制度,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重大案件,既要通過案件倒查,將有關部門的失職、瀆職問題通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責任,又要針對工作中發現的治安亂點、治理漏洞,向相關部門和單位發出公安提示函,推動加強行業監管,及時堵塞漏洞。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持續開展“護校安園”等活動,從源頭減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問:刑法新增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為什么《解釋》還規定特殊職責人員利用優勢地位迫使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怎么把握兩罪之間的界限?
答:《解釋》用兩個條款,分別規定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和特殊職責人員構成強奸罪的條件,旨在明確特殊情形下如何認定違背被害人意志,更準確地區分此罪與彼罪。
鑒于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女性之間存在不平等關系,為特殊保護該年齡段的女性,即使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也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強奸罪是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奸淫婦女的行為,違背被害人意志是其本質特征。對于特殊職責人員利用對未成年人的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實質是違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為,對行為人就不能認定為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而應認定為強奸罪。例如,父母威脅不給生活費甚至趕出家門、醫生威脅不給予恰當治療、老師威脅不予考試通過、教練威脅不給予上場比賽機會等,脅迫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就應該認定為違背被害人意志,構成強奸罪。《解釋》對這種情形作了明確規定,以避免輕縱犯罪、確保罪刑均衡。
問:關于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意見》規定有何考慮?如何強化相關工作?
答:法律援助是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益的重要措施,特別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中,法律援助律師通過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維護其民事賠償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意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提出要求,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保障。
司法行政機關高度重視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據法律援助法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于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各地法律援助機構均能依法依規受理、審查并指派律師承辦。2020年,司法部印發《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指引(試行)》,以專章形式規范了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程序和服務標準。據統計,2020年至2022年,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共組織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9.8萬件,受援人達42.5萬人,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詢38.2萬人次。下一步,司法行政機關將按照《意見》要求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相關工作:一是強化部門協調配合。加強與司法機關溝通聯系,及時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促進司法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細化工作流程,注意做好《意見》與法律援助相關配套文件的銜接,確保工作有效開展。二是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建設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業務能力強的法律援助隊伍。加強對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業務培訓,指導法律援助律師熟知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落實《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辦法》,鼓勵具有心理咨詢等專門知識的志愿者為未成年受援人提供心理疏導。三是完善配套落實機制。健全法律援助服務監督機制,落實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服務標準,綜合運用庭審旁聽、案卷檢查、征詢司法機關意見和回訪受援人等措施,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
問:關于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救助,《意見》有哪些新的舉措?
答:性侵害犯罪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司法辦案方式不當容易引發二次傷害。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有意識、有針對性的保護救助,對于幫助未成年人盡快走出侵害陰影,回歸正常生活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教育、民政、婦聯、團委、關工委等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救助方面進行了大量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意見》總結了以往實踐經驗,在明確規定性侵害案件辦理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基礎上,對相關工作提出詳細、具體要求。與以往司法文件相比,具有以下進步和突破。
一是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建立“一站式”取證、救助機制。大力推動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辦案機制和辦案區建設。目前,全國已建成“一站式”辦案區2053個。最高檢與公安部正在著手制定“一站式”辦案工作規范和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工作指引,配合《意見》要求落地落實。此外,《意見》還確立了被害人艾滋病阻斷預防、緊急救助保護等工作機制,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保護工作規范、有序、有效進行。
二是拓寬救助渠道。增加臨時照料、醫療救治、轉學安置、經濟幫扶、家庭教育指導、督促監護等多項救助措施,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救助、保護。要求辦案過程中,針對未成年人具體情況和現實需要,綜合運用上述各種手段,做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護工作。同時,強調未成年被害人隱私保護,對辦案中的隱私保護要求進一步強化。
三是強調訴源治理。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發現社會治理漏洞的,依法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規定對不履行強制報告等未成年人保護規定的,依法追責。
問:婦聯組織在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方面能夠發揮哪些作用?
答:未成年人保護事關祖國未來和民族振興,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保護女性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促進她們健康成長,婦聯組織也義不容辭。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婦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兒童和婦聯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參與性侵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一是抓事先預防,開展防性侵宣傳。比如制作微視頻在網絡新媒體平臺播放,將預防性侵納入暑期兒童關愛服務活動,在城鄉社區家長學校舉辦講座等,引導教育家長提高防范意識和保護能力,增強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感。二是抓發現報告,配合司法機關及時嚴懲性侵犯罪。各級婦聯將信訪窗口和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接到的群眾咨詢求助,以及在關愛走訪困難婦女和家庭時,發現可能存在的性侵線索或隱患,主動向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告、反映線索,并根據需要配合做好“一站式”詢問取證工作。三是抓關愛服務,協調解決受害婦女兒童的現實困難。全國婦聯通過印發指導意見、調研督導等,指導地方婦聯把權益受侵害婦女兒童列為重點關愛對象,主動了解其困難,協調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幫助、社工服務、家庭教育指導、擔任“愛心媽媽”等。同時協調相關部門落實保障政策、給予司法救助等,幫助解決群眾急難愁盼。
“六一”前夕,兩高與相關部門聯合發布辦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嚴厲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充分顯示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高度重視。下一步,我們將以此次司法解釋和辦理意見的宣傳和貫徹落實為契機,結合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繼續發揮婦聯組織密切聯系婦女和家庭的優勢,強化對女性未成年人的保護和關心關愛,促進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長。
問:《解釋》規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主張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費用的,可以支持,對未成年人保護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新舉措,請問規定該條基于哪些考慮?
答:我們在研究制定《解釋》時,依照法律與現實需求,主要考慮:
一是彰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愛、保護,特別是對精神心理健康的治療需求。精神傷害是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危害后果之一,但這一點以往容易被忽視。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受到性侵害后,一些被害人出現精神抑郁、創傷后應激障礙等精神疾病,如果不能及時治療,會對未成年人成長和學習、生活造成長期負面影響,危害很大。《解釋》明確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可以主張民事賠償的范圍,并將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明確為可依法獲得支持的物質損失,有助于未成年人及時獲得足夠賠償進行醫療診治,早日走出被害陰影,回歸正常生活。
二是確保相關規定既于法有據,又能真正落地起到實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并解決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訴求,具有訴訟便民、提高效率等重要價值。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解釋》的相關規定,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民法典的規定。同時,《解釋》要求,主張上述賠償,應當有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目的是既要保證確有醫療診治需要的被害人得到及時救治,又能使賠償數額的認定有相應事實證據支持。鑒于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具有專業性、復雜性,希望各地司法機關、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準確理解該規定的精神,使有醫療診治需要的被害人及時診治、依法維權,讓未成年被害人切實感受到司法關愛,讓全社會更加關注被害人精神心理健康。
問:《意見》強調了司法機關推動強制報告制度落實的責任要求。目前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如何?《意見》出臺后,檢察機關將如何進一步推動落實?
答:2020年,最高檢會同教育部等九部門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制度對于及時發現犯罪、制止犯罪、預防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檢察機關一直積極推動制度落實。我們建立了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倒查機制,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實行每案必查。2022年針對有關強制報告責任主體發現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或面臨危險后,應報告不報告的問題,共計制發檢察建議1120份,推動追責504人。大力開展制度宣傳。制作推出多個宣傳視頻,聯合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在“法治深壹度”等多個欄目深度解讀強制報告制度,制作宣傳海報發放到醫院、學校、社區。連續發布多批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宣傳這項制度。隨著堅持不懈的推動落實,目前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越來越好,制度建立至2022年底,已通過強制報告辦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58件。特別是2022年報告數量大幅增加,是以往報告總數量的1.6倍。
通過對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調研分析,我們發現性侵害案件始終是強制報告案件的主要類型。2022年各地報告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比近90%。強制報告已成為發現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徑。但總體來說,強制報告制度落實仍不充分。2022年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中仍有近3000件應當報告未報告,尤其是在賓館酒店發案的案件,仍有大量應報未報。為進一步強化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我們在《意見》中單列條款,加以強調,提出要求。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繼續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持續深入推動制度落實。在堅持“每案必查”、強化責任追究的同時,積極推動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機制。深化與各部門的溝通協作,依托大數據賦能,建立便捷、易行、高效的平臺、程序,更有力地保障制度落實。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