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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談崩分手,男子目睹前女友與新男友同居后跳樓身亡
廣西小伙小陳與小美(均為化名)系青梅竹馬,兩人一同長大,一同讀書,并在長大后發展為戀人關系,談婚論嫁。然而,因為雙方父母對彩禮數額產生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
為了挽回感情,小陳在分手后的3個月里,先后22次發送“1314”、“520”等帶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小美收下了紅包,也給小陳的心里留下了一絲希望。
2022年9月21日,小陳遠遠看到,小美與新男友生活在他的房子里。這一幕,刺痛了小陳,他在次日凌晨發送了遺言,跳樓自殺。
小陳父母認為小美是導致兒子自殺的直接原因,起訴索賠51萬。小美是否需要為小陳的自殺負責?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里給出了答案。
挽回感情失敗后跳樓自殺
小陳與小美都是柳州市魚峰區某村村民,兩人自小一起長大,2020年4月確定戀愛關系,2021年6月開始同居,2021年3月,購買了一套64.18平方米的房子,該房登記在小陳名下。
2022年6月23日,小陳與小美雙方父母因彩禮數額存在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分手時雙方對此前購買的房屋進行處分,房屋歸小陳所有,小陳補償小美裝修款15萬,小陳已支付8萬元。
小陳雖然表面上答應分手,但一直放不下,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間,共22次向小美發“131.40元”、“152.00元”、“52.00元”、“1314元”、“520元”等帶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轉賬說明中注明曖昧的語句,小美都收下了。
本以為挽回感情有望的小陳卻發現,分手后的小美又找了新男友。
魚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9月20日18點31分,小陳來到他的房子附近暗中窺探,發現小美與其男友一同生活在房子里。同日,小陳還尾隨小美與男友外出。9月21日2點31分,小陳最后一次來到該小區,確認小美與其男友在屋內休息后離開小區。回到了暫住的小美的房子處,小陳開始編輯遺言。
之所以會住在對方的房子里,小美解釋,她是因為小陳要去外地工作,應他要求搬過去居住,以防設備老舊。而2022年9月11日,小陳外出工作1個月后回到柳州,稱沒有地方居住,于是她將自己位于另一處的房屋鑰匙交給了小陳。
小陳于2022年9月21日凌晨3點40分左右發給小美的微信中,他提到了“我走了,分開實屬不愿”,也提到了“見證了你們所有的開心,你們在我們曾經的房子里做著曾經我們一起做的事……我知道無(法)挽回你。你們睡在同一張床,我們曾經的床……我的心每一秒都如刀扎一般,我不甘,我又無辦法”,“我還是愛你,你會一直開心快樂的,我會化作人間的風雨一直陪著你”。小美因在睡覺沒有看到該信息。
2022年9月21日凌晨4點左右,小陳又給母親發微信,表達了自殺的想法以及交代后事。
小陳母親收到該微信后,聯系了小美的母親詢問小陳與小美的住址。小美母親幫忙聯系了小美,并于當日5點50分告知小陳母親,“我女兒找到他了,和他好好講講了,你不要這么擔心”。當日6點55分,小美母親電話告知了小陳母親,小陳跳樓的消息。
法院審理查明,從2022年9月21日4時16分至5時01分,小美與小陳4次通話,通話時長21分30秒。6時31分撥打報警電話,小陳跳樓前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公安民警勸阻無效后,小陳跳樓。
小陳墜樓時將樓下的一輛車損壞,他的父母為此賠償了車主車輛維修費5430元。
法院:無法律責任,但處理感情糾紛確有不妥
小陳的父母認為,小美與小陳分手后,小美沒有拒絕小陳的親近與示好,兩人之間的感情事實上沒有了斷清楚,期間小美不僅新交了男朋友,還把新男友帶到小陳的房子居住生活,使小陳受到嚴重刺激,產生了輕生的念頭。而小美知道小陳有輕生念頭,沒有第一時間告知小陳家人,也沒有告知事發地址,小美是導致小陳跳樓身亡的直接原因。他們起訴至法院,索賠51萬余元。
小美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為此,魚峰區法院用長達1500余字進行了詳細闡述。
魚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寫道: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權利,人人都要珍惜生命、熱愛生命,不能因為人生中受到某種挫折就痛不欲生,生無可戀。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也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制度。男女戀愛期間,均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并妥善處理好在此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不管在何種情況下,男女戀愛行為既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不能因為失戀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殺,枉費自己的青春年華和父母的養育之恩。
法院審理認為,小美與小陳從小一起長大、一起讀書,多年的相識相知,確定了戀愛關系、購買了住房,到了談婚論嫁的關鍵時期,由于雙方父母因彩禮問題產生分歧,小美向小陳提出分手,小陳雖然無奈答應與小美分手,但仍以最大的誠意挽留小美,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9月15日就有22次向被告小美發“52.00”、“131.4”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其中,9月9日當天發了15次之多,并在紅包說明中稱呼曖昧。在其出差期間還將房屋交給小美居住。2022年9月4日,小陳與小美微信聊天得知小美另有新歡,但不相信是真的,到了9月17日微信聊天得到確認。9月20日18時30分至9月21日凌晨2時31分,小陳對小美進行跟蹤窺視,知道小美與男朋友雙雙出入并同居在其房屋,小陳精神受到極大的刺激,其種種努力已無法挽回,致使情緒失控。9月21日2時52分,小陳回到小美的房子處編寫微信遺言,發給小美和自己的母親,交代后事,實施自殺行為。當小美從小陳微信遺言和母親電話中得知小陳要自殺,小美盡全力多方尋找,終于在自己的住處找到小陳,試圖通過安撫、勸導的方法讓小陳放棄自殺念頭,因此,未告知小陳父母。當勸導無效后,采取報警求助的方法并無過錯。
此結果系雙方戀愛分手近三個月后發生的突發事件,雙方已不再具有戀人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即使其先行行為具有道義上的救助,但從小美與小陳的力量懸殊的客觀因素,不足以通過自身加以救助。故小陳的自殺身亡結果與被告小美的行為不產生法律上的侵權責任。
在雙方分手后,小美有另找戀人的自由,小陳也有另找新歡的自由,但小陳誠意挽回無效后,認為希望完全破滅,導致悲觀自殺。小陳作為一個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理應知道生命的珍貴和自殺產生的嚴重后果,在情感出現糾紛后,不能理智面對,而選擇極端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應由自己承擔責任。小陳父母請求小美賠禮道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各項損失的50%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但根據法律精神和公平責任原則、見危施救的道德責任要求,小美應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小美在處理情感糾紛時確實存在不妥之處,如分手后不該收取小陳帶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不該到小陳的房屋居住,在有新戀人時仍保持與小陳的曖昧關系等。小美的上述行為系道德調整的范圍,該行為與小陳自殺身亡無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應承擔相應補償責任。
一審法院據此酌定小美適當補償小陳父母2萬元。
(原標題:彩禮談崩分手,廣西男子目睹戀人與新男友同居后跳樓自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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