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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風作案!方正證券、華林證券員工因信息泄露,均遭監管警示
在監管持續強調信息安全的大背景中,仍有券商工作人員頂風作案,同時竟有券商員工泄露監管調查信息。而相關的違規行為,均遭到了監管的警示。
5月15日,湖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李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經查,李丈作為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正證券”,601901)郴州永興大橋路營業部證券從業人員,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間,將通過公司系統查詢獲悉的投資者李某賬戶信息泄露給他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六條第十款、《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二條第五款的相關規定。”湖南證監局指出。
湖南證監局表示,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李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緊接著在5月16日,安徽證監局也發布了一則有關券商員工泄露信息的行政監管措施。
安徽證監局在《關于對劉云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中指出,經查,劉云鵬在就職華林證券蕪湖皖江財富廣場證券營業部期間,存在泄露監管調查信息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安徽證監局進一步指出。
年內,監管部門對信息安全特別是投資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進行了多方強調。
1月13日,證監會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發布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并自2月28日起施行。《辦法》共五章53條,對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為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戶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等六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第三十條明確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投資者身份資料、證券交易、財產狀況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投資者信息安全。
同時,《辦法》還要求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違規查詢、復制、保存投資者信息;超出正常業務范圍使用投資者信息;利用投資者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違規泄露投資者信息;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將投資者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其他有損投資者信息安全的行為等。
3月31日,證監會對頒布至今已近15年《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形成發布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條例》系統規定了信息技術制度,夯實行業安全平穩運行基礎,增設了“信息技術”專章,突出信息技術安全管理。明確要求證券公司保障信息技術投入,提高自主研發能力,維護信息技術系統安全、數據安全和客戶個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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