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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刊文:查處“瘋狂大貨車保護傘”要舉一反三
前段時間,哈爾濱貨車司機劉松在“大貨司機”微信群里常聽到同行傳來消息:“某某路段嚴查,保不了車了。”“保不了車”的原因,就是哈爾濱市針對“瘋狂大貨車保護傘”展開了查處行動。在哈爾濱嚴查事件之后,記者跟隨拉煤的貨車司機李國一路暗訪發現,一輛超載50余噸的煤車,從鶴崗出發,跨越四省多地后,順利到達河北。深諳各地路況的司機要么刻意躲著交警,要么靠當地“保車人”過卡,一路暢行。
所謂的“保車人”,是在監管與被監管人之間,充當利益掮客的角色,一邊替大貨車司機“拿錢消災”,一邊替有關部門“謀求生意”,自己從中獲取一本萬利的傭金。但問題在于,公共安全、道路壽命、法律權威和社會秩序,又靠什么來保障和維護?
貨車超載是一種十分危險的行為,公安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貨車雖然只占機動車保有量的8%,但導致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卻占28%。也正是如此,在歷年兩會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議“將貨運車輛超載、超速的問題納入危險駕駛罪的范疇”。
貨車超載行為的泛濫固有客觀因素,比如物流成本過高收益過低,微利甚至虧本的風險太大,讓貨車行業有強烈的違法沖動。原本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降低過路費、提高單價、對生產廠家樣車設計、測試、定型的嚴格把關,將汽車改裝行為納入法律軌道來綜合解決,讓營運獲利有一個合理的空間。不過,由于有違法行為的背書,“暗道”替代則形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繼而形成了一種路徑依賴——超載才能獲利,越超載得多獲利的空間越大。由此看來,為超載行為充當保護傘的危害性,不僅在于超載本身帶來的公共安全和公共設施的損毀,而在于踐踏了社會底線,破壞了公共秩序。
治理超載,本質上是對“如何約束失控的權力”的回應,并努力做到“把權力關進籠子”,讓其變得規矩起來。針對個案開展調查并追究責任,可以達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但更應據此舉一反三,進行系統性的整治與預防,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各個環節的管控。一方面,要注重收集公眾意見,并把社會滿意度作為檢驗工作成效的標準,如此才能防微杜漸,避免超載大貨車早已“橫行街頭”,但監管依然渾然不覺;另一方面,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立足于個案而做到有報必查,對涉案的人員進行嚴管嚴罰和追責問效,才不會助漲違法行為的泛濫。
(原題為《查處“瘋狂大貨車保護傘”要舉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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