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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遺囑千萬別遺漏這3點,不然很可能白寫了
在我國的習俗里,寫遺囑似乎并不是一件很吉利的事情,其實不然,遺囑只不過是對自己資產的一個提前管理而已。
然而,還有很多立遺囑的人也許會這么想:我的財產我做主,只要把自己的真實意思寫下來,將來就會被照辦。至于寫什么、如何寫似乎并不要緊。
問題是,當那一天來臨,立遺囑人不可能再來回答關于遺囑的諸多細節問題,而繼承人們往往會因這些可能影響到遺囑效力的細節問題產生爭議,最終導致背離遺囑人真實意思的情況發生。
因此,遺囑立得不規范,非但沒有定分止爭的效果,反而可能讓繼承人們對簿公堂。最后,即便法院可以通過判決給出一個答案,繼承人們之間恐怕也難再維系親情。
01
李爺爺和王奶奶育有三個子女,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卻因老人的贍養和遺產分割問題爭執不斷。
2016年,李爺爺和王奶奶的房子拆遷,獲得一套三居室及200萬的拆遷補償款,由于他們年事已高,兩位老人將拆遷獲得的三居室出租后,就被小兒子接到自家中。
小兒子一家對李爺爺很照顧,但是對常年生病的王奶奶顯然有點嫌棄,甚至不讓其他兒女過來探望。
某天,趁小兒子他們不在家,王奶奶打電話叫來大女兒說要立遺囑,。這份“代書遺囑”書寫后也由大女兒帶走保管,也是從這份遺囑中大女兒才得知母親在此之前也被迫“立過一份遺囑”。。這份“代書遺囑”書寫后也由大女兒帶走保管,也是從這份遺囑中大女兒才得知母親在此之前也被迫“立過一份遺囑”。
2021年李爺爺和王奶奶相繼過世,姐弟三人因父母留下的遺囑爭執不休,最終起訴至法院。
在審理中雙方均拿出父母立的遺囑。父親為自書遺囑,母親則為代書遺囑。
父親的自書遺囑當中有母親的簽字,以個人意愿處置了全部財產份額。而后母親的代書遺囑中闡述,李爺爺曾請“律師”,脅迫自己在他立的遺囑上面簽字,在受脅迫下由于自己也不識字在上面簽上姓名,后來自己也找鄰居代書了一份遺囑。
在法庭上,兩位老人均有遺囑且形式不同,表達意愿不同。
李爺爺自書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小兒子,但他將屬于王奶奶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處置安排,被法院認定無效。
而王奶奶的代書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均未能出庭做證,且王奶奶并未在代書遺囑中簽字,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最終判定兩位老人的遺產由三個子女均等繼承,所獲200多萬元的拆遷補償款屬于老人的遺產,也判定均等繼承。
02
在我國,遺囑的有效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六種形式。法律對每一種形式的遺囑都有著明確的制作要求,訂立遺囑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
1、自書遺囑
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制作完成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代書遺囑
是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
由遺囑人自己口述、用錄音錄像制作,。采用這一形式設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
這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所立的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立遺囑必須遵守的三大要素:
1、遺屬從頭到尾全部自己親自書寫。
2、遺囑一定要自己簽名,要注意人名章或者手印的遺囑是無效的。
3、遺囑一定要注明年、月、日。
另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需要注意這兩點:
1、遺囑部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有處分權的,比如:若是夫妻共同的房產,那么遺囑只有對自己那一半房產的處分權。
2、遺囑內容要盡量寫詳細,財產要具體、繼承人要明確、“繼承”兩個字特別重要,不要寫“由誰處理之類”。
03
作為一名婚姻家事律師,我想提醒大家,立遺囑是一門學問,因為每個人、每個家庭的情況千差萬別;并且,法律上的限制和約束也不少。因此,姜律師整理了在立遺囑時,當事人可能犯的常見錯誤,希望能幫助大家避開一些陷阱。
代書遺囑的見證人該怎么找?
對于代書遺囑的見證人,有人覺得隨便找兩個人就好;有人則顧慮重重,唯恐泄密,特地找兩個完全不認識的人。這兩種做法都有隱患。
首先,法律對于見證人的要求是具備見證能力。比如找未滿18周歲的人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他(她)可能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再如找盲人、不識字者等也不妥,因為他們不具備見證能力。
其次,可否找近親屬?這需要看立遺囑人與近親屬的關系。與繼承有利害關系的近親屬,不能作為見證人。比如,父親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女兒,外孫(女兒的兒子)就不應做見證人。
再次,可否找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這個也不可取。一是難以保證陌生人的可靠程度;二是倘若將來就遺囑發生爭議,需要見證人出庭做證時,可能難以聯系。
找什么人合適呢?
建議大家找居委會干部、派出所民警、律師等。
一方面他們與繼承無關,且因職業特點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今后萬一遇到糾紛,也較為方便聯系。
最后,找見證人時建議考慮年齡因素,以防繼承發生時,見證人也已去世,導致見證過程成為糾紛雙方爭議的問題。
遺囑應如何見證?
見證,顧名思義就是看見并證明。這就意味著見證人要親歷遺囑訂立的整個過程,否則會影響見證的效力。
比如事先準備好遺囑,等見證人來了再簽字行不行?不可以。因為見證人沒見到遺囑是怎么產生的;
再如,一個見證人到了,但另一個遲到了,不想等了先開始行不行?也不行。整個過程都需要有兩個見證人見證,如果另一個見證人錯過了立遺囑的主要過程,會嚴重影響見證的效力。
規范的見證過程應該是等見證人都到齊后再開始,讓見證人看見以及聽見整個立遺囑的過程,從遺囑人表達立遺囑的意思以及遺囑內容,到遺囑制作完成,這個過程不宜有其他無關人員介入。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觀念的更新,訂立遺囑已不再是一件忌諱的事。在訂立遺囑前多聽、多看、多咨詢,規范訂立遺囑,才能避免把糾紛留給后人。
如果遇到不能解決的婚姻困惑、家事糾紛,可以找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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