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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上搜出毒品,乘客被控是持有人:法院疑罪從無判無罪
在離盤查點不遠處,原本坐副駕駛座的乘客讓司機停車,換到后座;執勤民警稱,乘客隨身攜帶的包內有很重的奶油香味,這是毒品“麻果”的氣味;緊接著,民警從出租車后擋風玻璃下查獲一斤多重的毒品“麻果”;乘客說是來武漢走親戚的,而親戚說平時根本沒聯系……
在兩年前武漢警方的一次盤查中,乘客周安(化名)遇到了麻煩,隨后被指控是這包毒品的“主人”。
在案證據是否形成鎖鏈?能否排除毒品系他人所放的可能?法庭上,控辯雙方觀點完全相反。
在經歷近兩年的訴訟之后,一審被判11年6個月的周安最終獲得無罪判決:2018年5月31日,武漢中院二審采納辯方觀點,疑罪從無,駁回檢方抗訴,維持了一審法院對周安的無罪判決。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多份裁判文書,呈現出這起毒品案件從案發到有罪判決,又從有罪到無罪的判決邏輯。
蹊蹺毒案
2016年4月1日凌晨,在武漢市江岸區諶家磯收費站,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分局巡邏大隊三金潭檢查站民警設崗盤查。
凌晨1時許,湖南永州人周安乘坐一輛出租車,快到盤查點時,周讓司機停車,然后從副駕駛座位換到后排座位上并讓司機繼續向前行駛。
巡邏民警見狀,覺得可疑,便將出租車攔停搜查。結果,警察在周安乘坐的出租車后擋風玻璃下,查獲牛皮紙包裝紅色片劑(俗稱“麻果”,內混綠色少許)1板。經鑒定,查獲的上述物品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達559.13克。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在案發半年后的補充偵查和一年半后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晚盤查的民警作證稱,在搜查周安的單肩包時,聞到一股很重的奶油香味,“依據我以前的盤查經驗,一個男的包內如果有這種味道,包內很可能攜帶過毒品‘麻果’。”隨后,民警在出租車后座擋風玻璃下搜出了“麻果”。
在搜查現場,周安即否認毒品為自己所有。隨后,周安被帶往派出所。當日,警方以周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予以刑事拘留。
被搜查時,周安稱是來武漢走親戚,而警方事后找到周的一名遠房親戚莫某,莫某稱,“聽說過周安這個人,但是我從小到大就沒見過這個人。”而在2016年3月,周并沒有和這個莫某有聯系過,實際上,早在2014年,莫某就將武漢的房子賣了,回到湖南老家,后去廣州打工,一直在廣州生活。“我不了解他(周安),和他也不熟,我就沒見過這個人,他做什么工作我也不知道。”莫某作證說。
出租車司機漆某則作證稱,“運載周安之前,后排擋風玻璃的隔板沒有損壞或翹起的情況,這個位置平時都是好的。因為當時很黑,他坐到后排座位后我不清楚他做了什么。”
證據能否形成鎖鏈?
遇盤查前,周安換座位、自稱走親戚等可疑行為和搜出的毒品,成為后來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重要依據。
2016年11月23日,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以周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訴。但毒品到底是不是周安所持有,法庭上,控辯雙方激辯,案情撲朔迷離。
周安辯解稱:被抓的前一天,2016年3月31日,他在湖南永州老家碰到一個朋友,就坐著他開的車到了武漢。到武漢后在一個路邊下了車,當晚10點左右攔了一輛出租車,準備去陽邏找表姐。4月1日凌晨1點左右,遇警方設卡盤查。至于為什么看到前面有盤查的警察就從出租車的副駕駛座換到后座,周安解釋說,他本來是想下車在路邊小解的,看到前面有警察在盤查就沒好意思,再上車的時候就坐到后座了。
周安的辯護人稱,在出租車上查獲的毒品不能排除其他乘客遺留的合理懷疑。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江岸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提供的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能夠形成鎖鏈。理由有下:1、周安和毒品均在出租車后部位置查獲;2、執勤民警證實,查獲時周安隨身攜帶的包內有很重的奶油香味,依據其盤查經驗很可能攜帶過毒品“麻果”,而查獲的毒品正是“麻果”;3、查獲毒品的位置系出租車后擋風玻璃下隔板,上面蓋了一層皮墊,皮墊有較大變形。而出租車司機證實,查獲毒品位置的后擋風玻璃下的隔板平時都是好的,沒有損壞,也沒有翹起,且沒有乘客反映案發當天丟失過東西;4、案發前,周安換座位的行為異常,且被查獲時神色慌張,其辯解理由不符合常理;5、莫某證實,周安關于來武漢目的的相關辯解與事實不符,且周安不能合理說明來武漢的目的和行程。
法院綜合評判本案證據,結合案發時間、地點、環境、被告人的行為等因素,認定周安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2017年4月21日,江岸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疑罪從無”
一審判決后,周安不服,提出上訴。
2017年7月17日,武漢中院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江岸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江岸區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江岸區法院經重審后認為:該案經庭審舉證、質證確認的證據僅能證明檢查站民警從周安乘坐的出租車內查獲了毒品、后將周安移交至派出所的事實,指控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系周安所持有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出租車是公共交通工具,不能排除毒品系他人所放的可能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未能提供其犯罪的直接證據,據以定罪的間接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有罪判決標準,依法不能認定。
2018年2月6日,江岸區人民法院作出新的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安無罪。
對于周安是否構成犯罪,控方觀點相反。在無罪判決后,原公訴機關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表明:指控被告人周安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證據已經形成鎖鏈,完全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且相互印證符合邏輯。
在二審中,周安的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體現了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應當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武漢中院二審后,支持了一審重審后的“無罪”判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公安機關從出租車內查獲的毒品系周安持有。具體理由有:1、查獲的毒品內外包裝上均未檢出周安的指紋,且偵查機關未及時收集毒品藏匿處的指紋和出租車內的監控視頻,以及相關的說明材料;2、出租車司機漆某的證言不能證實周安換到后排座位后有將毒品藏匿在擋風玻璃下的隔板中的行為;3、民警陳某的證言稱,其在搜查周安的背包時聞到一股很重的奶油香味,感覺周安當時很緊張,懷疑上述毒品系周安所持有。但其在案發當天的證言中并未提起,從查獲現場的視頻中也看不到有民警聞包的動作。該證言是在案發半年后的補充偵查和一年半后的法庭審理過程中作出,亦無其他證據相印證;4、周安到案后從未供述過該出租車上搜查出的毒品系其所有;5、出租車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安民警查獲毒品后,并未對該出租車司機及相關乘客進行排查,不能排除毒品系他人所放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據此,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原審被告人周安實施非法持有涉案毒品的行為,間接證據亦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無法得出涉案毒品系周安所有的唯一性。
“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檢查站民警從周安乘坐的出租車內查獲了毒品,周安存在作案嫌疑。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不能認定周安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年5月31日,武漢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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