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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一、案情簡介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S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A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的稅款所屬期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里,該局認定A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并作出了相應處理:
1.少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S市稅務局稽查局1號已證實虛開通知單,S市HXF科技有限公司向A公司開具的6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合計:2045914.56元,稅額合計:347805.47元)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S市稅務局稽查局2號已證實的虛開通知單,S市CYX科技有限公司向A公司開具的52 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合計:4942394.39元,稅額合計:840020.02元)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A公司利用上述116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l15份,分別于2016年9月,2018年4月及2018年5月,向主管的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增值稅稅款1172270.85元,應補申報繳納增值稅1172270.8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82058.95元。
2.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A公司拒不提供2018年度納稅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法核定A公司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A公司2018年度不含稅銷售額4456125625.3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四條、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參照《S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第一條的規定,核定A公司2018年度應稅所得率為10%,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45612562.53元,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lll403140.63元,已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0元,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111403140.6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A公司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造成2016年、2018年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企業所得稅。對A公司的違法行為,應定性為偷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有關“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由于2016年度的違法行為已經超過5年,不予處罰。對A公司2018年少繳增值稅 824465.3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7712.57元、企業所得稅111403140.63元,共計112285318.58元,應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56142659.29元。
二、接受虛開發票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1.補繳稅款及加收滯納金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既是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銷貨方履行納稅義務和購貨方抵扣進項稅款的合法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各環節聯系起來,在增值稅管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本案中,A公司利用并無真實業務的l15份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增值稅稅款1172270.85元,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了成本,應該補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相應附加稅費,并依法繳納滯納金。
在具體確定應繳企業所得稅稅額時,由于A公司拒不提供2018年度納稅資料,S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納稅人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有關“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的規定,依法核定A公司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被定性虛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A公司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發票金額高達700萬,情節嚴重,可由稅務機關給予5萬至50萬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根據《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才達到入罪標準。因此,今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數額標準,應為“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根據上述刑法規定,A公司可能會被刑事定罪,并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3.被定性偷稅或者逃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A公司利用并無真實業務的l15份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增值稅稅款1172270.85 元,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了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有關偷稅的規定,應定性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如果A公司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及罰款的,則可能被移交公安機關追究逃避繳納稅款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為避免對同一違法行為的重復評價,對受票人為自己虛開,同時構成偷稅的,稅務機關應分別定性,在比較罰款金額孰大后,按照擇一重處的原則處罰。
本案中,對A公司定性偷稅作出處罰的金額明顯比定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罰金額大,因此,S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其違法行為按照偷稅作出處罰。
(作者張學干為稅務公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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