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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離婚時彩禮需要返還嗎?
對于彩禮返還的問題法律上規定有三種情況:未登記結婚;登記結婚了但未共同生活;因給付彩禮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后兩者情況要求返還彩禮需要以離婚未前提。這些法定情況在實務中爭議不大,但對于結婚時間不長彩禮返還問題,需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判決。
這里是最高院民一庭發布的一個指導案例。
女方與男方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1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
2012年2月2日,女方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雙方一直分居。
因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男方同意離婚,但要求女方返還部分彩禮及醫藥費。
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夫妻共同債務,女方手里有2萬元存款。女方父母陪嫁的家電和被褥在男方處。
法院觀點
根據結婚后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及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意愿法院,法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關于存款,雙方都認可有女方處有2萬存款。
關于陪嫁財產,屬于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關于彩禮,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雙方已結婚,條件已成就,應按贈與處理。
關于女方婚后醫藥費,因當時處于共同生活期間,男方有義務給作為其妻子的女方看病。
最后,法院判決準予女方與男方離婚,女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給男方共同存款折款1萬元,男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女方的陪嫁財產返回給女方。
婚姻律師說法:
本案爭議的一個主要焦點是共同生活時間不長離婚時婚前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像本案這種情況,盡管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畢竟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給付彩禮而導致非常困難,所以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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