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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心城區房屋征收全面推行房票安置:3個月內使用給予10%購房補助
4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自5月11日起實施。
根據《通知》,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不含南昌高新技術開發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四個中心城區范圍內,國有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在南昌城區(不含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新建區)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由轄區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額購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購房補助。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個月內使用的,給予10%的購房補助;第4個月至第6個月內使用的,給予8%的購房補助;第7個月至12個月內使用的,給予5%的購房補助。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房票票面金額不足以支付購房款部分,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請商業銀行貸款;房票使用人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并符合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可以辦理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購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手續。
房票是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量化后,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給被征收人重新購置房屋的結算憑證。房票樣式統一制定。房票實行實名制,房票持有人為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限定為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選擇為前提,將被征收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磚木以上結構,下同)按貨幣補償金額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購買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市場化安置方式。房票票面金額為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款(含貨幣補償獎勵和補助),但提前搬遷獎勵、搬遷補償或補助、臨時安置補償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不計入房票票面金額,由被征收人領取貨幣。每張房票票面金額原則上不小于30萬元,房票票面金額超過30萬元的,根據被征收人意愿可出具一張或多張房票;房票票面金額不足30萬元的,按實際金額出具一張房票。
《通知》顯示,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止,最長不超過12個月。房票使用人購買新建商品房時,單張房票不能拆分使用,被征收人應將房票交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有關規定與房票使用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平等對待房票使用人和其他購房人。
使用房票購房且已領取購房補助的,如確需退房,已領取的購房補助必須足額退回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指定賬戶后,再予以辦理退房手續。
關于房票結算方面,用于已購房結算,單張房票實行一次性兌付。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自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購房資金結算申請后同步審核應兌付給被征收人的購房補貼、房票余額資金及利息,并通知委托的商業銀行兌付資金。受委托的商業銀行收到資金兌付通知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購房補貼、房票余額資金及利息轉賬至被征收人銀行賬號。
未購房結算,所有房票實行一次性兌付。房票使用期限截止之日起6個月內,被征收人憑房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及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向轄區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兌付房票票面資金及利息。轄區房屋征收部門自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審核通過,通知委托的商業銀行兌付資金。受委托的商業銀行收到資金兌付通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房票票面資金及利息轉賬至被征收人銀行賬號。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內無購房意愿的,被征收人也可按未購房結算方式,提前申請兌付房票票面資金及利息。
《通知》明確,房票不得買賣、抵押、質押、非法套現,一經發現,取消其房票購房資格,追繳已取得利益,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對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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