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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擬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公 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草案),擬提交2023年5月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送電子郵件至fgyc211@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址:太原市迎澤大街319號
郵編:030073
信封上請注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草案)征集意見。
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4月23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草案)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法治建設。”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地方立法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本行政區域高質量發展。”
三、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并增加一款,修改為:“地方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地方立法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地方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本行政區域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地方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本行政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設區的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法規等多種形式,增強地方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法規案在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初次審議前,常務委員會立法協調小組應當聽取法規草案起草情況匯報,做好重大問題不同意見的協調工作。”
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法規草案及其說明和有關資料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代表可以對法規草案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九、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涉及面廣、內容復雜或者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時,對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內容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以及廢止法規的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十、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十日前將聽證會的內容、時間、地點、參加聽證會的組織和人員等在媒體上予以公告。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意見分歧較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交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二條:“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三條:“對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進行清理。”
十四、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和對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公布后,法規文本以及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在其常務委員會公報、《山西日報》和本行政區域內普遍發行的其他報紙上刊登,也可以在互聯網上發布。《山西日報》和本行政區域內普遍發行的其他報紙應當在法規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刊登公布法規的公告、法規文本以及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第二款修改為:“設區的市的法規和對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公布后,法規文本以及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本市普遍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三條:“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
十七、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款中,將“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在“歷史文化保護”后增加“基層治理”;
(二)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來源:山西綜合廣播新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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