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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漢騎電動自行車撞路燈桿身亡,家屬將同飲者告上法庭
男子在聚會中飲酒過量,醉酒后發生事故死亡,同伴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4月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共同飲酒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范某、李某、張某、陸某四人曾在同一家公司任職,是同事關系。后李某離職,在本地開了一家餐館,同事們經常去照顧他的生意。
2022年9月某晚,范某、張某、陸某三人在李某的餐館聚餐至晚上11點左右,張某、陸某陸續離開,李某作為餐館經營者一直待在店里,直至范某最后離開。
然而,范某在騎電動自行車回家的路上,不幸撞上了道路旁的路燈燈桿,導致顱腦損傷,并于當日死亡。十日后,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范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且未確保安全駕駛的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發生的唯一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范某家屬認為,范某是應李某邀請前往聚會的,且聚會者均共同飲酒,共飲者未對范某盡到提醒、勸阻、看護、照顧義務,使范某處于醉酒后的危險境地,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同飲者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損害撫慰金等合計53萬余元。
李某辯稱,其并非組織者,范某來餐館是為了送減肥產品。范某到店后,看到有曾經的同事也在店里給李某幫忙,遂臨時提出聚餐。聚餐過程中,大家并沒有勸酒的行為,酒水也是范某自己拿的。聚餐后,曾勸阻范某不能回家的話可以住賓館。所以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辯稱,其并未飲酒,也未勸酒,是當晚最先離開的。聚餐是范某臨時提議的,也是范某買單的。范某超過限定速度駕駛電動自行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所以其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陸某辯稱,大家并無勸酒的行為,其是第二個走的。聚餐前門口抽煙的時候,就聞到范某身上有酒味,不排除范某中午在其他地方喝酒,一直處于醉酒狀態。
法院認為,范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清楚自己的酒量、過量飲酒的危害以及酒后駕車的危險性,其在參加聚餐時,應根據自身情況,量力而為并對自己的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然其在飲酒后仍高速駕駛電瓶車以致發生事故,故其死亡與其漠視自身安全,酒后違法駕駛電瓶車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自身應承擔責任。
李某、張某、陸某在范某死亡事件中是否具有過錯呢?
法院認為:首先,從派出所的詢問筆錄看,并無證據證明李某、張某、陸某在整個聚會過程中存在勸酒、灌酒的行為。其次,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某之前組織的聚餐已取消,無法看出此次聚餐系李某組織。結合聚餐當日范某向李某轉賬記錄,無法確定李某系聚會組織者。最后,張某、陸某在聚餐過程中已先行離開,僅剩李某和范某。先行離開的人對范某在后的行為顯然無法做出預判,故對范某的死亡并無過錯。而李某最后離開范某,綜合案件其他情節,在當時的特定條件下,應該盡到比其他人更大的注意義務。然李某明知范某飲酒,未能聯系范某家人或將范某安全護送到家,對范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李某賠償原告3萬元。鑒于范某正值壯年卻發生如此事故,法院也準許了張某、陸某對范某家屬的人道主義補償。目前,該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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