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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師猥褻13歲學生獲刑3年6個月,被宣告終身從業禁止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審結了一起家庭教師因猥褻兒童被宣告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的案件。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從業禁止意見》)出臺后,閔行區首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依法宣告終身從業禁止的刑事案件。
上海閔行法院介紹,被告人李某某擔任年僅13歲的被害人的家庭教師,每周為被害人補課。其間,被告人李某某以隔衣觸摸、身體碰蹭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
后經被害人家屬報警,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審查,上海閔行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作為被害人的數學家教,在輔導功課期間,對幼女學生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李某某違背教師職業道德,依法應對其從業范圍予以限制。
為保障兒童身心權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介紹,2022年11月起實施的《從業禁止意見》,從以下方面落實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適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的具體規則。
一是明確從業禁止裁判規則。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實施的系性侵類犯罪,應當對其宣告終身從業禁止。
《從業禁止意見》規定,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二是明確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職責分工。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如再從事教育培訓工作,用人單位將不予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如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解聘。對于有關單位未履行犯罪記錄查詢制度、從業禁止制度的,司法機關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
三是明確織密懲治法網的具體辦法。本案中,上海閔行法院按照規定將裁判文書送至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依法對李某某進行處理。
《從業禁止意見》規定,所有教職員工犯罪案件判決生效后,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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