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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開展邊境旅游試驗區、跨境旅游合作區申報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邊境旅游試驗區、跨境旅游合作區申報工作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云南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探索建設邊境旅游試驗區、跨境旅游合作區(以下分別簡稱“試驗區”、“合作區”),是支持邊境地區開發開放的重大舉措,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十四五”旅游業發展規劃》及11部門印發的“十四五”時期試驗區、合作區工作方案等要求,經商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體育總局、國家移民管理局同意,現就開展2023年試驗區、合作區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
陸地邊境縣人民政府(包含邊境團場)。
二、申報條件
申報設立試驗區的邊境縣應在旅游資源稟賦、旅游業發展、口岸出入境旅游規模、跨境旅游交流合作等方面,以及口岸通關安全、口岸公共衛生安全、邊境防控設施建設、綜合配套保障等方面具備必要的條件,且毗鄰國邊境未開設賭場。
申報設立合作區的邊境縣除應具備與設立試驗區相同的基本條件外,還應與毗鄰國邊境地區有一定的合作基礎并達成意向性合作共識。
試驗區、合作區原則上均依托現有經國務院批準正式對外開放且允許人員出入境的邊境口岸設立。
三、申報數量
各邊境省(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2023年申報試驗區、合作區的數量均不超過1個。每個邊境省(區)可組織單獨申報試驗區或合作區,也可同時申報,但同一主體不能同時申報試驗區和合作區。邊境省(區)經論證,如無條件成熟的申報對象,可不申報。
四、申報材料
申報設立試驗區,應研究并提交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緊密結合“十四五”時期試驗區、合作區工作方案相關要求,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改革試驗的基礎條件;改革試驗的總體思路;改革試驗的重點任務;推動改革試驗和保障邊境安全的有關機制舉措,等等。實施方案應重點聚焦于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方面的制度性舉措,內容應區別于旅游總體規劃或年度旅游工作計劃。
申報設立合作區,應研究并提交合作區建設共同總體方案、與毗鄰國邊境地區達成意向性合作共識的相關材料。合作區建設共同總體方案一般應包含合作目標、合作原則、合作內容、政策措施、管理機制、爭議解決等內容。意向性合作共識材料,一般應為申報主體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或經其委托的邊境市、縣人民政府)與毗鄰國邊境地區相應級別政府簽訂的意向性合作協議,綜合性(須含共建合作區意向內容)或專題性合作協議均可。
試驗區、合作區方案中的制度性舉措探索一般應包括:已明確具體方向、需要進一步推動落地的舉措;明確基本方向、但需由中央和省級有關部門授權地方先行先試的舉措;其它地區已實施、本地區可借鑒可參考的舉措;地方在自身事權范圍內正在探索、有重要復制推廣價值的舉措,等等。
試驗區、合作區有關申報材料均應包括省級相關部門論證及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的書面材料,以及擬納入國家級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的試驗區、合作區范圍邊界等矢量數據。
五、申報程序
申報設立試驗區,由邊境縣人民政府研究制訂建設實施方案,報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開展審核論證、提出修改意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名義報文化和旅游部。
申報設立合作區,省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應在組織申報時做好工作統籌,指導符合相應條件的主體研究制訂合作區建設共同總體方案,并積極推動與毗鄰國邊境地區達成意向性合作協議。合作區建設共同總體方案,由省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開展審核論證、提出修改意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名義報文化和旅游部。
試驗區、合作區有關申報材料請分別于2023年6月底前、8月底前報至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規司,逾期不再受理。
聯系電話:010-59881645、59881688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郵編:10002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23年3月21日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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