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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內第二次被罰!中信建投因與第三方平臺合作不規范等被警示
中信建投證券 IC 資料圖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建投”,601066)月內第二次被罰。
3月27日,北京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表示,經查,中信建投對經紀業務創新管控不足,未及時制定、完善與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合作的相關制度,對員工執業規范性、合作方聲譽風險管理有待加強。
“此外,還發現中信建投存在對分支機構員工行為和業務資料存儲管理不到位、對子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點識別不充分的情況。”北京證監局進一步指出。
北京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六條以及《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決定對中信建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北京證監局表示。
北京證監局同時強調,中信建投應當及時整改,建立健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崗位制衡與內部監督機制并確保運作有效,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整改情況及處理結果報告我局。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份,中信建投已經被北京證監局2次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官網信息顯示,3月13日,北京證監局發布了《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下稱“《決定》”)。
彼時《決定》指出,經查,中信建投在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過程中,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質控、內核把關不嚴;二是工作規范性不足,個別項目報出文件存在低級錯誤;三是受托管理履職不足。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信建投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北京證監局在《決定》中表示。
此外,除了證監系統,中信建投年內還被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下發過行政處罰決定書。
2月10日,央行官網披露了今年首批行政處罰信息,中信建投被罰逾千萬元。
具體而言,中信建投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等三方面違法行為,被央行行政罰款了1388萬元。
同時,中信建投的4名業務負責人也受到行政處罰。分別是,時任中信建投經紀業務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昕帆,因為上述三方面違法行為,被央行罰款7萬元;時任中信建投法律合規部行政負責人丁建強及時任中信建投資產管理部合規風控部總監曹露丹,均因為上述前兩方面的違法行為,被央行分別罰款7萬元和6萬元;時任中信建投信息技術部業務綜合管理團隊負責人李寧,則因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被央行罰款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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