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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起訴兒媳索要15萬“帶孫費”:如果不是她要離婚,不會起訴
兒子兒媳在外打工多年,家住四川鹽邊縣的老馬夫婦幫忙帶孫兒。因兒子兒媳鬧離婚,兒媳回娘家后再也沒給過家里錢,于是老馬夫婦起訴索要最近三年的“帶孫費”。因袒護兒子,老馬夫婦放棄對兒子的起訴,將兒媳小芳(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擔一半“帶孫費”15萬余元。
面對公婆的起訴,小芳感到十分委屈。她說,自己生下兩個兒子,為了養家一直在外打工,不時往家里寄撫養費,每次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之所以鬧離婚是因為丈夫對她家暴,還有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對她和孩子不管不顧,不求上進,傷透了她的心。
鹽邊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老馬夫婦代兒子兒媳撫養子女,是長輩出于關愛提供的幫助,不能取代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老馬夫婦有權要求兒子兒媳支付照管孫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法院一審判決,小芳承擔一半費用,支付老馬夫婦1.4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老馬夫婦表示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攀枝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庭審現場。 本文圖片 紅星新聞
現實:
小兩口在外務工,爺爺奶奶幫忙帶娃
今年34歲的小芳,家住四川鹽邊縣的一個小山村。2011年,經他人介紹,她與小4歲的馬某某相識,兩人認識十余天后便結了婚。婚前,馬某某與他人還生育有一個女兒小慧。
婚后,小芳生下小聰、小超兩個兒子,為家庭增添了幾分喜悅。然而,養育3個孩子給這個家庭帶來不小的壓力。于是,她決定和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希望給孩子們創造更好的生活。
外出打工期間,3個孩子都由老馬夫婦負責照看。老馬告訴紅星新聞,七八年前,兒子兒媳就外出打工,他和妻子在老家照顧孫兒孫女,也沒法出去打工掙錢。
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老馬專門帶著3個小孩在鎮上租房居住,方便送他們上學,而妻子就在家中務農。老馬坦言,主要是給年輕人減輕一些負擔,讓他們在外面安心掙錢。
老馬稱,兒子兒媳剛出去打工的一段時間,還經常往家里拿錢以補貼小孩上學所需。但兒子兒媳幾年前發生矛盾,經常小吵小鬧,就沒有再往家里轉過錢,3個孩子的花銷則全部落在了他們的身上。
矛盾:
兒媳稱屢次遭丈夫家暴,回娘家后要求離婚
老馬曾以為,他們盡力幫忙照看孩子,兒子兒媳努力掙錢,兩人的婚姻就會穩固。然而,令他沒想到的是,兒子兒媳經常吵架,兩人的感情風雨飄搖,兒媳還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為何要離婚?小芳稱,丈夫馬某某曾染上毒品,還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有時甚至會對她家暴。“最嚴重的一次,被打得耳朵里都出血了,臉也受傷了。”
婚后的不幸,讓小芳感到非常痛苦。“他就沒認真務過工,經常白天睡覺,晚上出去唱歌,不要說他的工資,我的錢都被他拿去用了。那時,我們經常打架,因為我一說他,他就打我。很多時候,他連回家的路費都沒有,還要父母給錢。”
看著孩子年幼,對于丈夫的行為,小芳選擇了隱忍。直到2021年3月16日晚,小芳與丈夫爭吵并打架。小芳說,隨后,她一怒之下回到娘家,之后再沒回過馬家,也沒有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一直在外打工掙錢。
最近兩三年,雖然丈夫馬某某戒掉了吸毒,但是仍經常酗酒、賭博,對她和孩子不管不顧,不求上進。因為實在無法忍受丈夫的行為,所以她下定決心起訴離婚。
對于小芳的說法,丈夫馬某某沒有否認,在法庭上也沒有提出異議。
沖突:
公婆起訴兒媳,索要15萬元“帶孫費”
但是,令小芳沒有想到的是,婚還沒離成,自己卻被公婆告上法庭,索要15萬余元“帶孫費”。2022年,老馬夫婦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兒媳支付3個孩子最近幾年的撫養費。
老馬夫婦提出索要的“帶孫費”,主要包括孩子最近三年的生活費、房租,還有帶娃的誤工費,其中有1萬多元是為孩子支付的教學用書費、保險費等。
“3個孩子所產生的費用,理應由兒子兒媳承擔。”由于老馬夫婦袒護兒子,自愿放棄了對兒子的訴訟請求,故請求法院判令兒媳小芳承擔以上費用的一半,即15萬余元。
2022年10月12日,鹽邊縣人民法院漁門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追加馬某某為第二被告。法庭上,雙方圍繞爭議的焦點,向法庭舉證質證。
審理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說明,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產生的糾紛,有了糾紛應該求同存異,妥善化解,建議雙方當事人,從血緣和親情關系出發,謹慎選擇,而不是擅自作出決定,雙方應該協商解決。
庭審結束后,法院組織了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判決:
兒媳承擔一半必要費用,支付1.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無監護能力而自身又有能力履行監護職責情況下,才對未成年人有相應的撫養教育義務。
本案原告作為祖父母,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基于血緣親情關系,在兒子兒媳外出務工期間照顧孫子女,既符合原、被告當初共建幸福、和諧家庭的初衷和美好愿望,也體現了家庭成員之間互幫互助、相互關愛的良好社會道德風尚和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應當給予倡導和表揚。
但本案二被告均具有監護能力,二原告作為祖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且原、被告雙方也無無償撫養的約定,二原告代二被告撫養子女,是長輩出于關愛提供的幫助,不能取代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二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照管孫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焦點1:關于被告的責任承擔問題
庭審中,原告放棄對被告馬某某的權利主張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對原告要求被告小芳承擔相關費用一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小芳認為,其對小慧沒有撫養義務,鑒于小慧系被告馬某某與他人所育,小芳依法應只承擔原告代為照管小聰、小超所產生的必要費用的一半。
小芳給家里轉款的記錄。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21年以前,小芳不定期向原告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用,應視為小芳履行了相應的撫養義務。2021年3月16日,小芳與馬某某因家庭糾紛產生矛盾,于同年3月17日便回到娘家。此后,小芳未再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用。法院依法確定小芳向原告支付其代為照管小聰、小超的撫養費的期間為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共計16個月。
原告提供了繳納教學用書費、保險費等各項費用的憑據,在2021年3月后,為小聰、小超繳納費用合計4801.3元,小芳承擔一半即2400.65元。小聰、小超居住學習期間,原告支付了生活費、房租費,結合本案實際以及當地生活消費水平,法院依法計算小芳應當承擔總費用的一半即12000元。
焦點2:關于照管孫子女的誤工費
本案中,原告認為其撫養3個孫子女是受兩名被告委托,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被告長期在外務工,原告幫忙照看孫子女系基于血緣和親情關系的付出,其主張要求被告支付誤工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原告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2022年12月1日,鹽邊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芳支付原告老馬夫婦因代為撫養小聰、小超支出的各項費用14400.65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進展:
二審維持原判,老人稱“不是真的想要錢”
一審判決后,老馬夫婦表示不服提起上訴。3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解到,近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近日,老馬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近期已經收到了判決書,3個孩子依然是他們兩個老人在帶,“現在兒媳還沒給這1.4萬余元,兒子兒媳還是夫妻關系。我們不是真的想要這個錢,如果不是她要離婚,我們也不會起訴。”
“作為父母,誰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好,我們是希望兩人和好。”老馬表示,對于兒子,他們也經常教育,但是“恨鐵不成鋼”;作為父母,他們試圖挽回兩人的感情,但隨著事件的發展,家庭的裂痕卻越來越深。
對于這樣的結果,老馬夫婦內心很難受。“我們犧牲自己的時間幫忙帶娃,既出錢又出力,這是出于對子女的體諒和孫輩的愛,但并不是天經地義的事。”老馬表示,為人子女者應當看到父母的辛苦付出,懷著感激之心,為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不要讓父母感到“寒心”。
(原標題:《兒子兒媳鬧離婚,公婆起訴兒媳索要15萬“帶孫費”:“不是真想要,希望兩人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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