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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市場、泄露內幕信息等,去年證監稽查20起違法案例公布
2022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
一、同濟堂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7號)。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系統性造假的典型案例。2016至2019年,同濟堂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虛構銷售及采購業務、虛增銷售及管理費用、偽造銀行回單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211.21億元、利潤28.16億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嚴重破壞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秩序,侵蝕市場誠信基礎,監管部門必將予以嚴厲打擊。
二、豫金剛石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57號)。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指使造假的典型案例。2016至2019年,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策劃、指使公司通過虛構銷售交易及股權轉讓交易等方式累計虛增利潤1.5億元,通過虛構采購業務等方式虛增資產18.56億元。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嚴守法律底線,不得濫用控制地位從事違法行為。
三、金正大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號)。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虛構貿易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虛構與供應商、客戶之間的貿易業務,累計虛增收入230.73億元、利潤19.89億元。本案警示,上市公司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杜絕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四、勝利精密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8號)。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重組標的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例。2016至2018年,蘇州勝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勝利精密)收購標的智誠光學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虛開主營產品銷售發票、虛假銷售原材料、未及時入賬原材料等方式實施造假,導致勝利精密累計虛增利潤總額6.54億元。本案表明,監管部門強化并購重組事中事后監管,嚴厲打擊操控業績、虛假披露等違法行為,為發揮資本市場并購重組“主渠道”作用提供法治保障。
五、*ST新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規避退市的典型案例。2018至2019年,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虛增保理業務營業外收入等方式虛增利潤,連續兩年財務報告嚴重失實,財務指標觸及退市標準,2022年3月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本案表明,監管部門嚴格執行退市制度,堅決打擊以財務造假為手段規避退市的行為,促進形成優勝劣汰的良好市場生態。
六、海航控股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系列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6號、51號、52號、58號、59號、63號、67號、71號)。本案是一起控股股東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2018至2020年,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海航集團)要求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機場設施股份有限公司、供銷大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生飛翔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冷鏈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下屬公司向海航集團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違規擔保,導致巨額資金占用。本案表明,監管部門從嚴懲治違規擔保占用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七、中超控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違規關聯交易的典型案例。2018年,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組織、指使下,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虛構采購合同,通過商業保理業務違規為關聯方提供資金7000萬元,形成非經營性占用且未按規定披露。本案表明,上市公司應當依法及時披露關聯交易等重大信息,嚴守規范運作底線。
八、金沙江投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云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號)。本案是一起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違規占用的典型案例。2021至2022年,云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生物谷)控股股東金沙江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通過關聯交易累計占用生物谷資金3.56億元。本案表明,監管部門緊盯“關鍵少數”,督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增強公眾公司意識,切實履行誠信義務。
九、福建福晟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福建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號)。本案是一起公司債券發行人信息披露違法的典型案例。2019年8月至12月,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福建福晟)及其子公司發生7筆債務違約,涉及金額14.7億元。福建福晟未按規定披露上述債務違約情況。同時,福建福晟還存在未按期披露“18福晟02”等4只公開發行債券2020年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行為。本案表明,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安排,依法查處債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維護債券市場誠信基礎。
十、國海證券未勤勉盡責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1號)、大公國際未勤勉盡責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6號)、魯成所未勤勉盡責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0號)。本系列案件是公司債券市場中介機構未履職盡責的典型案例。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山東魯成律師事務所在為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承銷、評級、法律等服務時,未按照相關規則開展盡職調查工作,導致出具的承銷文件、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本案表明,督促中介機構提升債券業務執業質量,是夯實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監管部門堅持“一案多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
十一、堂堂所未勤勉盡責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6號)。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審計機構違反獨立性要求的典型案例。深圳堂堂會計師事務所在*ST新億2018、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執業中,與公司約定審計意見,協助其倒簽租金抵賬協議,未對財務舞弊跡象進一步實施審計程序,導致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本案表明,保持審計獨立性是會計師事務所客觀公正執業的前提,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保障,監管部門嚴懲審計獨立性缺失等違法行為,促進審計機構歸位盡責。
十二、永拓所未勤勉盡責案(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號)。本案是一起審計機構“走過場”式審計的典型案例。永拓會計師事務所在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執業中,未對公司業務管理系統實施相應審計程序,并且在風險識別與評估程序、內控測試審計程序、實質性審計程序等多個環節存在未勤勉盡責行為。本案提示,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規則的要求審慎執業,認真履行核查驗證、專業把關職責,為上市公司提供高質量服務。
十三、宜華集團等操縱市場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4號)。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操縱本公司股價的典型案例。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聯合私募機構控制使用132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采用盤中連續交易、對倒交易等方式操縱“宜華健康”股票。本案警示,監管部門堅決打擊內外勾結操縱上市公司股價行為,必定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
十四、王某操縱市場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64號)。本案是一起慣犯多次操縱股票的典型案例。2020年2月至11月,王某控制并使用145個證券賬戶,先后操縱“吉林高速”“大連熱電”等8只股票,被罰沒金額達5.7億元。本案表明,操縱市場損害投資者利益、擾亂交易秩序,始終是監管部門的打擊重點。
十五、秦某操縱期貨合約價格案(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本案是一起操縱期貨合約價格的典型案例。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秦某通過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大額報撤單的方式,先后操縱純堿、動力煤等6個品種的9個期貨合約。本案表明,監管部門著力加強期貨交易行為監管,依法查處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維護期貨市場平穩運行。
十六、俞某泄露內幕信息案(新疆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號)。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泄露內幕信息的典型案例。2020年7月,宜賓市敘州區政府擬與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控科技)建立戰略投資合作關系。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俞某將相關信息泄露給朋友,導致他人內幕交易安控科技股票。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履行保密義務,切勿碰觸“紅線”。
十七、唐某等人內幕交易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3、24、25號)。本案是一起并購重組環節內幕交易窩案的典型案例。2017年8月,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鑫茂科技)公告收購微創(上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全部股權。上述內幕信息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唐某控制多個賬戶買入鑫茂科技股票,尤某、秦某等人通過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徐某獲知內幕信息后買入鑫茂科技股票。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仍是內幕交易多發領域,監管部門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防控內幕交易行為。
十八、莊某等人違規出借證券賬戶案(浙江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5、26號)。本案是一起違規出借證券賬戶的典型案例。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莊某、俞某將本人證券賬戶借予沈某使用,沈某利用二人賬戶違法交易“普麗盛”股票,莊某、俞某被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本案警示,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加大了懲戒力度,投資者要增強守法意識,依法依規使用證券賬戶。
十九、上海瀛翊違規減持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6號)。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股份的典型案例。上海瀛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作為無錫藥明康德新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藥明康德)的原始股東,于2021年5月至6月期間,違反相關承諾,違規減持藥明康德股票金額28.94億元,被處以2億元罰款。本案表明,監管部門堅決依法查處違規減持行為,引導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規范、理性、有序減持,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
二十、網信證券違法違規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8號)。本案是一起證券公司報送虛假材料的典型案件。2012至2017年,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對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進行核算,導致其向監管部門報送的年度報告財務報表中利潤總額等相關科目金額虛假。本案表明,證券公司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弄虛作假將受到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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