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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溫度,因丈夫重大過錯而免予對重婚妻子的刑事處罰
最近看到一批由各地方法院所披露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個案例讓律師感覺到了法律的溫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鄒某與自訴人胡某結(jié)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且鄒某經(jīng)常遭受到胡某的家暴。2011年,鄒某因不堪忍受丈夫的常年家暴行為選擇帶著孩子離家出走,胡某曾試圖外出尋找鄒某,未果后為了發(fā)泄自己心中憤怒,將鄒某父親的墳墓挖開,致使鄒某父親曝尸荒野。
逃離后的鄒某在打工途中與鄧某相識并同居生活,隨后幾年以夫妻名義在隆昌市某村共同生活,并于同居期間生下一女,后兩人分開生活。
與鄧某分開后,鄒某一直靠著自己打零工獨自撫養(yǎng)與胡某的婚生子讀書、生活。現(xiàn)胡某以重婚罪起訴鄒某,要求法院對其進行處罰。
【判決結(jié)果】
隆昌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鄒某因其行為構(gòu)成重婚罪,但因胡某常年家暴,并且在鄒某出逃后挖鄒某父親的墳墓,嚴重破壞了夫妻感情,對鄒某犯重婚罪具有重大過錯。綜合各種情節(jié)考慮,最終判決鄒某犯重婚罪,但是免除其刑事處罰。
【律師看法】
法律對于重婚罪的認定比較嚴格,一般分為兩種情形:(一)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jié)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
之所以認為這個判決很有溫度的原因在于被告人鄒某確實觸犯了重婚罪,但是這個重婚的主觀原因并不在鄒某,而在于胡某。是胡某的長期家暴,是胡某惱羞成怒挖掘鄒某父親墳墓的行為,導致鄒某對這段婚姻失望透頂,才會在逃離之后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回想起之前的一個新聞,貴州兩名女子因不忍丈夫常年家暴而逃離村莊,并在沒有結(jié)束這段婚姻的前提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樣的遭遇,卻沒有同樣的結(jié)果,在平靜生活20多年之后,這兩名女子終究還是為“重婚”買單,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和拘役4個月的結(jié)果。
婚姻是什么?婚姻應當是兩個人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白頭到老,在婚姻中夫妻雙方應該保持和諧、平等的關(guān)系,共同維護家庭的穩(wěn)定。一方在婚姻中經(jīng)常實施家暴等其他傷害家庭感情的行為,既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又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和中華民族傳統(tǒng)倫理道德,因此在面對由于對方重大過錯致使的重婚案件中,應該結(jié)合實際情況,判斷是否減輕重婚者罪責,而不是“一刀切”,全部予以刑事處罰。律師認為為了避免重婚罪犯再犯而不予緩刑,可能不如進行法制教育、協(xié)助解除前一段婚姻法律關(guān)系來得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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