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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曾兩次希望再審的湖南“班主任奸殺女生案”
18年前的2005年9月17日,湖南邵陽綏寧縣的高三女生伍某某失蹤,十天后,有人在該校后山發現伍某某的遺體,警方將該起案件定性為強奸殺人案。同年10月23日,伍某某的班主任陽前偉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
陽前偉宿舍,木床底下被認定為其作案后的藏尸處。
2006年5月11日,邵陽市檢察院以強奸罪對陽前偉提起公訴。邵陽中院審理查明,2005年9月17日下午,伍某某去陽前偉宿舍請假時,陽前偉產生奸淫伍某某的邪念。在實施強奸過程中,因伍某某反抗并喊叫,陽前偉怕事情敗露,便用枕頭捂住伍某某的嘴鼻,繼續實施強奸。約10分鐘后,陽前偉發現伍某某已死亡,停止了強奸行為,將伍某某尸體藏于床下,并于次日凌晨2時許拋尸于學校后山,并偽造成強奸殺人的現場。
邵陽中院認為,陽前偉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陽前偉強奸伍某某時并無致死伍某某的直接故意等實際情況,對其判處死刑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006年11月16日,邵陽中院一審判決陽前偉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一審中,陽前偉辯稱他沒有奸殺伍某某,其有罪供述是在違法審訊的情況下做出。而其辯護律師亦以“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害人死因不明;被害人死亡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等理由為陽前偉做無罪辯護。一審宣判后,陽前偉提起無罪上訴,但被駁回。
判決生效后,陽前偉在雁北監獄服刑。該監獄刑罰執行科曾分別于2010年和2013年兩次發函為陽前偉喊冤申訴。其中2010年該監獄向湖南高院發函稱,“陽前偉自投入我獄服刑以來,一直在不停申訴,根據我們多年的司法工作實踐經驗以及調閱陽前偉的判決書等案卷,認為陽前偉犯罪的事實認定與證據之間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特別是作案時間和犯罪的心理素質不具備?!贝送?,陽前偉的親屬也在獄外替陽前偉不斷申訴,但均被駁回。
律師走訪被害人遺體發現地。
2018年,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胡佼松、劉祚良接受陽前偉委托,為其代理申訴事項。他們在查閱該案卷宗、進行研判討論,及多次實地走訪后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裁定書認定陽前偉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21年5月21日,胡佼松、劉祚良向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簡稱“一巡”)遞交了陽前偉案的申訴狀。此后,“一巡”曾派員前往湖南調查此案。
2023年4月6日,最高法“一巡”法官到湖南雁北監獄提審在這里服刑的陽前偉后,陽前偉又手寫一份材料,委托律師交給法庭。他寫道:“那天是我進入監獄十五年來第一次有法官來過問案子的事,當時我是很激動的,情緒也有波動……”
日前,胡佼松律師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他在2024年3月11日曾致信最高檢,請求該院加快審查,答復最高法就陽前偉申訴案的征求意見。之后不久,其接到最高法“一巡”法官電話,對方稱已經征求完最高檢的意見,法院正在走程序。
班主任被判奸殺女生
2005年,時年37歲的陽前偉是邵陽市綏寧縣一中學高三班主任,其家在校內宿舍。當年9月17日,陽前偉所帶班級的女生伍某某失蹤,十天后的9月27日,伍某某的遺體在該校后山被人發現。
2005年10月23日,陽前偉作為嫌犯被刑拘,罪名為涉嫌故意殺人罪。2006年5月11日,邵陽市檢察院以強奸罪對陽前偉提起公訴。
邵陽中院審理查明的案發經過如下:2005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陽前偉帶著其9歲的女兒陽某歡同該校校長李某來、老師嚴某清等人在綏寧縣城一飯店吃飯,陽前偉和嚴某清同飲了1瓶52度的白酒。
當日下午約2點30分,陽前偉等人回到學校。大約下午4點30分,陽某歡去劉某文老師家玩,被告人陽前偉在自家臥室休息。不久,其聽到有人在敲門喊“老師”,便打開房門,見該班女生伍某某獨自一人來請假,陽前偉便產生奸淫伍某某的邪念,遂將伍某某推倒在床上實施強奸。
在陽前偉實施強奸過程中,伍某某反抗,并喊“老師,別這樣”,因房外前后過往人較多,加之伍某某聲音較大,陽前偉怕事情敗露,便用枕頭捂住伍某某的嘴鼻,繼續對伍實施強奸。約10分鐘后,陽前偉發現伍某某已死亡,便停止了強奸行為。爾后,陽前偉把伍某某的尸體藏于床下,用烤火箱和毛巾毯遮擋床沿。
當日下午4點50分左右,校長李某來到陽前偉房外喊陽前偉去綏寧縣政協參加籃球賽。籃球賽結束后,陽前偉同其他兩位老師到綏寧縣人民醫院看望該班因患闌尾炎動手術的一名學生。
18日凌晨2時許,陽前偉才和同事回到學校。陽前偉到家后發現女兒已熟睡,便將伍的尸體從床下拖出,扛著尸體爬上學校后山頂,將尸體拋于周圍都是樹木的山路中間,將死者伍某某尸體擺放成頭朝山上,腳朝山下,大腿掰開,膝蓋彎曲的姿勢,偽造成強奸殺人的現場。
邵陽中院采信的尸檢報告顯示,伍某某死亡原因為窒息(如扼、捂等機械性外力)死亡的可能性大,系他殺。
邵陽中院認為,被告人陽前偉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學生伍某某發生性關系,遭伍某某反抗而將伍捂壓致死,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陽前偉“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陽前偉強奸伍某某時并無致死伍的直接故意等實際情況,對其判處死刑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p>
據上,2006年11月16日,邵陽中院一審判決陽前偉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
上訴被湖南高院駁回
一審判決書顯示,認定陽前偉犯罪的主要證據為其本人的6份有罪供述。
但在一審中,陽前偉翻供,他辯稱:被害人伍某某的死亡不是他的行為所致;他做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機關對他違法審訊;請求依法宣告無罪。而陽前偉的辯護人劉任申、段啟俊也為陽前偉做了無罪辯護,他們辯稱,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害人死因不明;公安機關違法連續45小時審訊;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請求宣告無罪。
但邵陽中院認為,陽前偉在公安機關做過多次有罪供述,其中還親筆書寫了交待材料,以及對其犯罪事實、拋尸地點指認全程錄音錄像資料在卷,證明了其在公安機關對作案動機、作案時間、作案手段及犯罪事實經過的交待與現場勘查記錄、尸檢報告、證人證言等證據相符,證明其實施了犯罪的證據相互間形成了完整的鎖鏈,故被告人陽前偉及其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陽前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公安機關違法審訊一事,法院認為,從公安機關提供的錄像資料看,公安人員對其審訊程序合法,被告人陽前偉交代問題自然連貫,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公安機關對其進行違法審訊。
一審宣判后,陽前偉不服判決,上訴至湖南高院,請求宣判其無罪。陽前偉辯護人提出,本案除了口供,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陽前偉實施了強奸犯罪行為;一審錯誤地將死因不明的案件當成死因明確的案件來處理;陽前偉沒有作案時間;偵查機關違法審訊;請求宣告陽前偉無罪。
但湖南高院審理后認為,陽前偉實施了強奸犯罪,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考慮本案具體情況,對陽前偉判處死刑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p>
關于陽前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無罪意見,湖南高院均予未采信。
如,關于“本案除了口供,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陽前偉實施了強奸犯罪行為”的意見,湖南高院審查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伍某某是在學校內被害,陽前偉有作案時間和條件,案發后有反常表現,其曾多次認罪供述并書寫親筆供詞,供述的諸多拋尸細節與現場勘查筆錄記載的情況吻合,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間接證據之間形成了完整的鎖鏈?!?/p>
關于“陽前偉沒有作案時間”的上訴意見,湖南高院認為,“根據陽前偉本人的供述及相關證人的證言,能夠認定陽前偉有作案時間?!?/p>
關于被害人伍某某死因不明的上訴意見,湖南高院認為,“經查,因伍某某在被害10天后尸體才被發現,已高度腐敗,無法從尸體上檢出窒息征象,法醫在排除槍彈、棍棒等機械性暴力致顱腦損傷死亡、常見毒物中毒死亡、銳器損傷死亡等可能后,結合現場情況,作出伍某某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的結論,這一認定是客觀的,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當?!?/p>
2007年10月16日,湖南高院裁定駁回了陽前偉的上訴。
一審判決書中,法院根據陽某歡、李某來等證人證言審理查明陽前偉的作案時間是2005年9月17日下午4點30分左右到4點50分左右之間。而在湖南高院二審裁定書“經審理查明”部分,陽前偉的作案時間為“下午約4時”到“下午4時50分許”。此外,相較一審判決書中法院查明的作案過程、細節描述,湖南高院的二審裁定表述更為簡化。
律師重新分析作案時間
二審裁定為終審裁定,陽前偉之后被投入雁北監獄服刑。但是,陽前偉及其家屬多年來堅持喊冤申訴。
陽前偉服刑的雁北監獄。
2018年,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胡佼松、劉祚良接受陽前偉委托,為其代理申訴事項。
關于作案時間,胡佼松表示,一、二審查明的事實認為,陽前偉的作案時間在其女兒陽某歡看完兩集電視劇《黃手帕》出門后,和校長李某來喊其出門去打籃球之間。
但證人陽某歡在案證言和中央電視臺播放的電視劇《黃手帕》時間顯示,當天中央電視臺播放的電視劇《黃手帕》兩集結束時間是16:32,陽某歡證言也稱是看完兩集電視劇后才告訴在睡覺的父親陽前偉,其去劉某文叔叔家,然后再關掉電視機出門。
而另一名證人李某來在案證言稱,他是上了下午第六節課,下午16:15下課后,從教室回到辦公室,放下教材后回到教師宿舍四樓的家里,在家里換好打球的短衣褲就出來了。他經過嚴某清老師的房間,看見嚴某清還在嘔吐,他就過去,用臉盆接了一下嚴某清的嘔吐物,又幫嚴某清老師倒了一杯茶喝,在那待了幾分鐘時間,然后他就喊住在嚴某清老師邊的楊某云老師照顧一下嚴某清老師。當時他還給李某貴老師打了電話。
李某來的小靈通通話記錄顯示,李某來是2005年9月17日16:44呼叫李某貴老師的電話。李某來證言還證稱:“嚴某清老師的住房到陽前偉的住房最多八十米,他從嚴某清老師到陽前偉的住處正常走只需要一分多鐘,不超過兩分鐘?!?/p>
也就是說,根據證人陽某歡、李某來的證言、電視劇《黃手帕》結束時間、李某來的通話記錄,陽前偉整個作案過程僅有十幾分鐘。根據陽前偉的有罪供述,在這十幾分鐘里,要完成以下一系列動作:(1)被害人伍某某敲門,陽前偉去開門;(2)與被害人一起進入里面的房間;(3)脫被害人的衣物;(4)被害人不斷叫喊;(5)用枕頭捂住被害人嘴鼻約10分鐘;(6)給被害人穿上內褲;(7)把被害人的尸體塞進床下面等。
胡佼松認為,在這十幾分鐘的時間里,其中用枕頭捂住被害人嘴鼻就已經是用時約10分鐘,而陽前偉還要完成以上其他動作。同時,還要考慮到動作間的時間間隔,以及并不是在陽某歡剛出陽前偉所住宿舍外屋房門,被害人伍某某就到了房門外的情況。
陽前偉宿舍外景。
此外,律師認為,證人劉某文、李某艷老師家在學校女生宿舍樓旁邊棟樓,而證人陽某歡從陽前偉家里離開去證人劉某文、李某艷老師家就要經過女生宿舍樓。據證人陽某歡證言,其從陽前偉家去證人劉某文、李某艷老師家的路途上并未有見到死者伍某某。
口供與枕頭
胡佼松律師指出,本案中認定陽前偉構成強奸罪的證據只有陽前偉在偵查階段的6份認罪供述,此外本案沒有客觀證據能直接證明申訴人陽前偉實施了強奸殺人、藏尸、拋尸的犯罪事實。
胡佼松表示,從在案證據看,本案于2005年9月27日被綏寧縣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陽前偉在偵查階段,先后有過16份筆錄、2份自書材料。其中,在2005年9月27日-10月23日04:30前,有5份筆錄、1份自書材料,均否認其強奸、殺害伍某某。2005年10月23日07:51后-24日23:50前期間,有6份訊問筆錄、1份自書《交代材料》,供認其強奸、殺害伍某某。2005年10月27日后,公安機關再次對其訊問,其推翻之前的供述,否認強奸、殺害伍某某,此后在各訴訟階段均做無罪辯解。
偵查階段陽前偉的辯護律師周勇、劉任申于2005年11月7日在綏寧縣看守所會見陽前偉時,陽前偉向辯護律師辯稱:“我是被冤枉的,沒有做過殺人的事情……我被迫將罪名背到自己身上,后來才吃了方便面?!蓖瑫r,這份辯護律師的會見筆錄有兩位在場民警的簽字確認。
案卷中,綏寧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審訊陽前偉方案》顯示:“審訊時間:從2005年10月22日13時起至2005年10月24日13時止共48小時。審訊地點:禁毒大隊辦公室。(3)審訊室布置:門窗由黑布遮攔,內置二支強光燈。(4)審訊組:設干警11人,分3班,每班訊問6小時,接班組前1小時到位,交接班根據審訊需要,靈活掌握……”
此外,胡佼松表示,根據陽前偉的有罪供述,其強奸伍某某時,因其反抗并喊叫,便用枕頭捂住被害人伍某某嘴鼻10分鐘左右,令其機械性窒息死亡。但尸檢并未在被害人的指甲縫里提取到相關表皮成分、組織碎屑等物質,而其身體中也未提取到陽前偉的精液等生物信息。
胡佼松稱,根據案卷材料,作為本案捂死被害人工具的枕頭,是公安機關于2005年10月22日在陽前偉家中的床上提取。也就是說,在案發后的近一個月里,作為捂死被害人工具的枕頭,不僅未被陽前偉丟棄,而且一直還被其及家人正常使用。而在公安機關提取枕頭之前,陽前偉一直是被懷疑的對象,陽前偉和其女兒均多次被公安機關傳去詢問做筆錄。此外,枕頭上并未檢出被害人任何生物信息。而在藏尸十多小時的床底,也未檢出被害人任何生物信息。
監獄曾兩度為其申訴
陽前偉服刑的雁北監獄曾兩次發函、打報告為陽前偉申訴。
2007年10月16日,湖南高院二審裁定駁回陽前偉上訴,維持原判,此后陽前偉被關進雁北監獄服刑改造。
2010年6月7日,雁北監獄刑罰執行科向湖南高院發函,為陽前偉申訴。
該函件稱:“陽前偉自投入我獄服刑以來,一直在不停地進行申訴,根據我們多年的司法工作實踐經驗以及調閱陽前偉的判決書等案卷,認為陽前偉犯罪的事實認定與證據之間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特別是作案時間和犯罪的心理素質不具備,因此,我們希望貴院受理并依法啟動再審程序,以利該犯的改造。”
監獄曾兩度為陽前偉申訴。
2013年4月16日,雁北監獄刑罰執行科向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處遞交書面報告稱:“陽前偉自投入我獄服刑以來,一直在不停地做無罪申訴。2009年10月10日,邵陽中院信訪答復陽前偉,不符合再審條件。2012年3月23日,湖南高院駁回了陽前偉的申訴……根據我們找陽前偉了解情況以及聽取辯護律師介紹案情后,認為陽前偉可能存在冤屈。因此,我們將這一重要情況向上級匯報,希望上級領導能過問此案,通過一定的方式或途徑將基層單位的意見反映上去,以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視,進而啟動本案的再審?!?/p>
事實上,除了上述報告中提到的2009年邵陽中院信訪答復外,2012年1月18日,邵陽中院還以“(2011)邵中刑監字第1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過陽前偉的申訴。通知書稱,原判以強奸罪對陽前偉定罪科刑,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決定駁回申訴。
2012年3月23日,湖南高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監字第 001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再次駁回陽前偉的申訴。湖南高院認為,陽前偉申訴所稱證據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害人伍某某是在學校內被害,陽前偉在偵查機關作過多次詳細的認罪供述并書寫有親筆供詞,且其供述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陽前偉稱本案供述系刑訊逼供、誘供所致,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本案案發時社會影響極大,陽前偉所稱的本案是在有關部門干預下作出的錯誤判決的理由,沒有事實和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納。
此外,在2018年4月26日,湖南省檢察院作出“湘檢刑申復通(2018)3號”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認為湖南高院(2007)湘高法刑終字第65號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抗訴。
也就是在2018年,陽前偉家屬找到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胡佼松、劉祚良,委托他們為陽前偉申訴。
2021年5月21日,胡佼松、劉祚良向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遞交了陽前偉案的申訴狀。據胡佼松介紹,受理該案申訴的“一巡”法官很重視這個案子,當年6月底,他們就接到“一巡”法官的電話通知稱,“一巡”已經調取了陽前偉案原一審、二審的所有案卷材料。此后,2021年10月中旬,“一巡”又派員前往湖南綏寧縣,走訪了原審法院認定的作案現場、拋尸現場,并與原一審、二審合議庭分別在湖南邵陽市、長沙市進行了座談。
2023年4月6日,最高法“一巡”法官前往雁北監獄,就陽前偉申訴案對其進行提審。提審結束后,陽前偉又以書面形式,對提審中涉及的問題進行答復,陽前偉在《申訴人提審后的自訴狀》中寫道:“那天是我進入監獄十五年來第一次有法官來過問案子的事,當時我是很激動的,情緒也有波動……”
日前,胡佼松律師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他在2024年3月11日曾致信最高檢,請求該院加快審查,答復最高法就陽前偉申訴案的征求意見。之后不久,胡佼松接到最高法“一巡”法官電話,對方稱已經征求完最高檢的意見,法院正在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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