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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單身女性凍卵:法律究竟該持何種立場?
從全國首例單親媽媽經訴訟后獲領生育保險,到四川衛健委規定《生育服務證》不再以結婚登記為前提,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問題近年來一直頗受大眾關注。據財新網3月13日報道,國家衛健委目前正針對是否應放開單身女性凍卵征求專家意見,而兩會期間,亦有政協委員建議“賦予單身女性實施輔助生育技術權利”。由此,繼婚姻與生育呈現解綁趨勢后,放開還是禁止單身女性凍卵,同樣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
一、《規范》禁令及其政策考量
國家衛健委之所以咨詢專家意見,其原因首先在于2003年由原衛生部出臺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中明確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由此,能夠享受凍卵以及其他輔助生育技術的就只有已婚婦女,單身女性可以要求凍卵只能是基于醫療需要,例如需要在手術化療前保存生育能力的癌癥患者。
原衛生部之所以做出上述禁令首先是因為人口政策的考量。眾所周知,我國在很長時間內采取的都是抑制人口過快增長的計劃生育政策。為此,不僅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而生育子女的公民,須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違反政策生育的孩子在入戶、入學和入職等方面也受到多重限制;與此前的單親媽媽無權享受生育保險一樣,單身女性亦無權享受凍卵服務。
2019年國內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中,當事人以北京某醫院以其是單身身份且非醫療目的為由拒絕為其提供凍卵服務,而將醫院告上法庭。但因為上述規范禁令并未解除,一審法院仍舊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間接否定了單身女性僅為延緩生育而主張的凍卵要求。
但我國的人口政策已因嚴峻的人口壓力而做出重大調整。因為育齡婦女極低的生育意愿,我國的生育率近年來持續走低,2022年更是首次出現自1962年以來的人口負增長。基于刺激生育的需要,不僅此前一直要求控制生育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各地也紛紛出臺諸如取消結婚限制,向未婚女性生育開放生育保障公共服務等利好政策,目的當然是從此前的抑制生育徹底轉向鼓勵生育。由此來看,國家衛健委此次咨詢專家意見,并釋放出可能放開單身女性凍卵限制的信號,同樣首先是基于人口政策的調整以及緩解人口負增長壓力的考慮。
二、單身女性凍卵背后的女性生育權
盡管上述考慮都首先出自刺激生育的功利目的。但這種功利主義考量卻不能充分證成取消單身女性凍卵限制的正當性,而且這種功利主義的考慮背后還隱藏了對女性的異化,即女性的子宮僅為了服從于國家的人口政策。這在強調個人尊嚴的法治主義立場看來,當然無法站得住腳。
法律上允許或限制某種行為的首要基礎在于當事人是否存在正當權利。從醫學上說,所謂凍卵意味著從母體中取出健康的卵子進行凍存,待女性未來希望生育時再取出使用。根據現有技術,凍卵保存的時間通常可達十年。女性選擇凍卵當然是希望為未來保留生育的可能:即使在年輕的時候未找到合適的伴侶,或者選擇不走入婚姻生育孩子,未來在想生育的時候仍舊能生育。用最先引爆這一話題的演員徐靜蕾的話來說,就是“給自己一個不后悔的選擇”。
盡管凍卵和最后的輔助生育尚有距離,很多凍卵女性最終都放棄了冷凍的卵子,未被使用的卵子也大多被用于捐贈或毀棄,但凍卵卻和解除以結婚登記為前提的生育服務一樣,最終指向的都是女性的生育權利。生育權又源自女性人格的自由開展和對身體的自主決定,即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以及何時生育子女,在生育問題上免受包括家族、男性乃至國家的強迫和干預。在前文所述的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中,當事人同樣是以人格權受損為由提起訴訟。
肯定女性生育自主權,當然是因為現代女性意識的覺醒。而且相比解除生育的婚姻限制,凍卵可說在更大程度上擴展了女性自主規劃生育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實現不僅不再依賴于家庭和男性的意愿,甚至可以超越女性自身的生理局限。
三、平等保護與身份歧視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同樣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既然法律上已普遍肯定女性的生育權利,這種權利就不應該針對單身女性和已婚女性而有所區別。很多用以反對單身女性享有生育權的理由都歸向對家庭和婚姻制度的保障,認為允許單身女性生育會導致家庭觀念的淡漠和婚姻倫理的滑坡。
家庭對于國家存續固然重要,但對家庭的制度性保障卻不能絕對地凌駕于婦女的生育權之上。認為基于對家庭和婚姻的保障,就要對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利施加限制,要求其必須通過與他人締結婚姻才能生育,無異于對女性權益的粗暴干預。這種干預不僅不尊重女性的獨立自主,其背后還代表著一種唯婚姻和家庭至上的單一價值觀,其不認可個人對自己的私人生活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也傾向于在制度上通過由家庭和婚姻壟斷生育的合法性,進而限制女性多樣化的自主選擇。這種價值觀已完全與現代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觀念相悖,也無法見容于多元的現代社會。
生育本身并不必然要與家庭互相捆綁,這個早已被諸多國家的法律制度所確認。那些認為單親家庭就一律不利于孩子成長的陳詞濫調,同樣是這種單一婚戀觀和家庭觀的反映。而由這種家庭觀帶來的直觀影響除了極大限縮女性的選擇空間外,還有在生育問題上對單身女性的歧視對待。這一點同樣在法律上無法獲得證立。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此處的“婦女”并未限定為已婚婦女,即使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時,用語也是“公民”而非已婚婦女。而歐洲的《人權公約》更是直接禁止歐洲國家為單身女性的生育設置各類限制。
由此來看,與此前規定單身女性就無法享受生育保險的政策一樣,《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禁止單身女性在醫療目的之外僅為延緩生育而享有凍卵權利,就是對單身女性的生育歧視。而且衛生部僅以《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這一規范性文件就限制女性的基本權利,本身也有違法律保留的法治要求。
除涉及對單身女性的歧視外,《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還有違男女平權的要求。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同時出臺的還有同屬于衛生部規范性文件的《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范》。但有意思的是,該《技術規范》并未明確禁止單身男性凍存精子。實踐中一些單身男性出于生育力保存的目的而冷凍精子的現象也的確存在,例如在那個耳熟能詳的故事里,鄧文迪就是借助傳媒大亨默多克此前冷凍的精子生育了兩個女兒。既然單身男性凍精在我國會被允許,就會直接造成法律對于男女的區別對待以及對女性身份的歧視。
2020年國家衛健委在回答為何會對單身女性凍卵和男性凍精予以區別對待時,給出的理由是凍卵技術存在健康隱患,也會對女性身體造成風險傷害。因為正常女性的排卵量有限,想要提取更多卵子就必須大量注射促排卵藥物,取卵手術本身也屬于外科手術,可能會引發健康風險;與此相比,男性凍精卻相對簡單,且幾乎對身體沒有任何傷害。但上述風險并不會因提出凍卵要求的是單身或已婚女性而有所區別,其實即使是正常生育也都會伴隨一定的風險。國家應對風險的方法應該是對提供此項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嚴格的資質,而不是因為存在風險就徹底禁絕,甚至只是對某些人群禁絕。在技術安全和風險可控的保障下,單身女性基于知情同意就理應獲得此項服務。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放開單身女性凍卵限制會為女性營造“放心大膽”地推遲生育年齡,進而鼓勵晚婚晚育的社會氛圍,這也不符合當下鼓勵生育的政策趨向。而且相比正常生育,冷凍卵子因為復蘇率和胚胎種植率都存在不確定性,使用率并不高,因此并非萬無一失的生育保險栓。由此,若存在凍卵限制,即使基于職業規劃而不愿生育的婦女考慮到生理局限,也會不得不走入婚姻孕育孩子;若放開凍卵限制,育齡婦女因為有了保險就會將生育計劃不斷延后,最終卻既可能自己無法如愿生育孩子,也不利于國家人口數量的提高。
在這種凍卵可能會鼓勵晚婚晚育的觀點背后,仍舊能夠讀取出強烈的生育功利主義的意味。我的同事陳碧老師曾撰文批評這種觀點:功利考慮與價值判斷雖不完全對立,但國家要你生和自己想生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出發點。生育權既然是女性權利,那國家就不應當進行強制和干預,保持尊重和克制是國家面對公民權利應堅守的第一道防線。
那些有凍卵意愿的單身女性,經由知識普及都會了解凍卵技術可能存在的健康風險,也會知曉凍卵未必能百分百滿足延遲生育的考慮,但如果其仍舊選擇在生育黃金期,將工作和學習排在優先級,并通過儲備卵子以延遲生育,國家也應當寬容。這是一個獨立個體基于利弊權衡所作的理性選擇,即使它可能不會與生育政策完全相符,但也應得到法律的尊重。
四、風險控制與國家責任
在所有反對單身女性凍卵的理由中,有一項是需要法律認真對待的:如果凍卵大幅放開,就會催生代孕等行為的市場需求,甚至可能會滋生買賣卵子的違法現象。從域外經驗來看,凍卵的放開的確會刺激代孕的興起,由此對某些女性生育自決權的拓展反而會演變為另一些底層女性的剝削。代孕的興起不僅更大程度上挑戰了正常生育秩序,也會引發難解的倫理性問題。
但與健康風險一樣,倫理風險同樣無法成為排除女性生育權利的正當理由。其實《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中已經對實施輔助生殖技術機構的設置條件、技術實施場所、設備條件和對技術應用的管理,甚至技術實施人員的行為準則都做了明確要求和規范。而對待代孕我國的法律規范則采取了完全禁止的態度。同樣在原衛生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寫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既然法律已經明確禁止代孕,而實踐中仍舊會出現諸多的出售卵子和商業代孕的黑灰產業,就說明代孕亂象的滋生既不是單身女性凍卵禁令所造成的,未來如果將這種禁止放開,也仍舊會無法避免這種問題。所以,對凍卵和代孕的法律評價應當分開,對于后者應引入更有效的監管,也同樣應展開更充分的論證。即使是那些已經對凍卵開放的國家,也同樣是建立了相應的配套措施,由此才能確保不會造成法律與倫理之間的沖突。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男性在面對允許生育不以結婚為前提或者允許單身女性凍卵時,總會擔心法律上的允許會鼓勵女性拋棄家庭拋棄男性,女性既然可以完全拋開男性完成生育,男性就可能變得無意義,人類甚至都有回歸母系社會的可能。這種擔憂其實毫無必要,更大的自由永遠意味著更大的責任,當女性擁有更多選擇自由時,就必然需要認真考慮是否能夠承擔選擇的后果。
養育孩子是項極其艱巨的重負,它會在極大程度上影響女性的人格自由開展,這些現實要素都會阻止女性最終放棄獨立生育和撫養孩子的念頭。但生育的責任和負擔難道就應讓女性獨立承受嗎?國家就不需要提供積極的給付和幫助嗎?
記得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墮胎案判決中這樣寫道:在墮胎問題上,孕婦的自主決定權的確與胎兒的生命權存在沖突,較之孕婦的自主權利,人的生命與人格尊嚴有更密切的關聯,也理應受到更高層級的保護。但不允許女性墮胎又如何解決女性因懷孕生子所引發的現實問題?對此,德國的做法是要求政府同樣負擔積極責任而絕不能將生育代價全部交由婦女獨自承受。在現實中,德國也同樣在積極塑造母親和兒童友好型的社會。典型的配套舉措例如,女性每月可從政府處領取的兒童金,可自主決定工作時間,幼兒園和學校也會為單身媽媽的孩子提供更長時間的照護和看顧。也因為有這些社會支持,女性才得以不再委屈自己進入婚姻,才能夠坦然無懼地獨立處理生育和撫養問題。
婦女節雖過,但針對女性權益的討論卻永不會消退。同為女性,我們既能感受壓在自己身上的持久重負,也能體諒不同女性的權利訴求。一個追求平權的社會應盡可能去除女性身上的枷鎖,而有關女性權益的議題亦不能完全由男性所壟斷。就如新晉奧斯卡影后楊紫瓊所講,女性的聲音應該更多被聽到,女性也應更多由自己而非他人所定義。自由是有風險,選擇也當然有代價,但打破枷鎖、掙脫桎梏,卻應成為我們共同奮斗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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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宏,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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