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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斬斷“隔空猥褻”黑手,別讓未成年人成“網絡獵物”
據媒體報道,有一只看不見的手正在利用網絡“隔空猥褻”未成年人,它會偽裝成同性別的“姐姐”,用20元買不雅視頻;它可能是“男朋友”,提出拍裸照、裸聊的邀請。在法律上,這種行為被稱為“隔空猥褻”。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國范圍內有1130人因為利用網絡“隔空猥褻”未成年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隔空猥褻”主要指行為人為滿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聯網為媒介,打著“個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通過誘騙、脅迫未成年人進行“裸聊”或發送“裸照”“裸體視頻”等方式進行猥褻的行為。這種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傳統猥褻犯罪的網絡化延伸,其典型特征是超越了時間和空間限制,不直接接觸相關受害人的身體,但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巨大傷害并產生嚴重社會危害。
此前,對規制“隔空猥褻”,司法界有過較長時間的爭議。主要因為,在形式上,相關行為人、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直接的身體接觸,這也是法律構成要件的爭議之一;在后果上,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實際傷害的界定難以統一;在證據保全方面,有些時候很難認定相關施害者“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是“被強迫”。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對類似新情況、新問題,司法機關也很難找到明確的依據。
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從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不斷厘清分歧、認定相關行為的性質和實際危害,最終明確,通過網絡實施的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以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第11批指導案例中的“駱某案”就提供了法律解讀,厘清了爭議,提供了指引。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猥褻兒童的惡劣情節作了列舉式的規定,進一步細化猥褻兒童罪從重處罰的規定,為有效治理“隔空猥褻”進一步提供了依據。
這些作為和認定,向社會傳遞出鮮明的信號——“隔空猥褻”本質仍是猥褻犯罪,不因山海之遠而成為法治盲區,隔著網絡“隱身”作惡同樣會面臨法律的制裁。
保護未成年人免遭“隔空猥褻”,首先要做好普法、釋法,要提升公眾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認知和警惕性。特別是學校和家長,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傳統犯罪的網絡化延伸態勢,有針對性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抵御網絡不良信息的侵襲以及一些人利用網絡對其實施的傷害。
其次,要加強網絡監管。比如,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實名賬號的特殊保護機制,進一步研究關鍵詞觸發系統提示響應如何更加精準、設計信息保存與修復功能時能否多一些證據保全思維等。這也是一個現實痛點——據有關辦案檢察官介紹,近年來,一些專項整治行動清除了海量不法賬號及不法活動痕跡,雖有效凈化了網絡空間秩序,但也可能導致個別網絡犯罪案件的聊天記錄等證據滅失。在“隔空猥褻”案件持續多發的現實語境下,如何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如何升級相應的網絡監管能力,重要且迫切。
任何時候,未成年人都不該也不能成為“網絡獵物”。期待各界持續凝聚共識、協同發力,斬斷“隔空猥褻”的黑手,給孩子營造一個更安全、更清朗、更健康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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