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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稱其與第三者生的女兒也有權繼承亡妻遺產,被法院駁回
孫華的妻子李蘭在去世前立下公證遺囑,她名下的房產全部由養女孫慧一人繼承。李蘭去世后,孫慧起訴父親、外公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證遺囑繼承。沒料,孫華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所生的女兒孫瑩(未成年)要求參加訴訟,請求確認公證遺囑無效,并要求作為李蘭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繼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本案公證遺囑合法有效,孫瑩要求繼承遺產于法無據,駁回訴訟請求。
孫華和李蘭1980年結婚,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子女。1987年,孫華和李蘭抱養了一個出生不久的女孩,并取名為孫慧。孩子的到來,一度給這個家庭帶來了無限的樂趣,一家人整天圍著小天使轉,其樂融融。
然而,孫華一次的婚外情,卻將這一切都徹底打亂。2012年,孫華在外出經商過程中,和案外人劉玲生育一女取名孫瑩。面對老公的背叛,李蘭悲痛至極,經常以淚洗面,想一死了之卻又放心不下女兒孫慧。
李蘭將她的傷心、絕望全部寫到了日記里。不久,李蘭得了尿毒癥。2016年4月,自知來日無多的李蘭立下公證遺囑,將三套房屋中屬于自己的部分死后由唯一的女兒孫慧繼承。半年后,李蘭因病去世。
2017年7月,孫慧起訴父親孫華和外公李品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請求依法繼承李蘭的遺產。
法庭上,孫華辯稱,孫瑩也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要求參加訴訟。
法院依法通知孫瑩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孫瑩通過法定代理人孫華主張:孫瑩和李蘭生前構成繼女和繼母的關系,李蘭2016年的公證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孫瑩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屬于無效的遺囑,李蘭所有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孫慧和李品都認為,李蘭生前對孫華出軌一事深惡痛絕,孫瑩不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合法有效。
為了弄清楚孫瑩有沒有和李蘭一起共同生活,家事法庭委托家事調查員多次走訪李蘭生前的鄰居、社區民警以及孫瑩的生母劉玲,并作出調查報告。
經當事人質證,最終法院認定李蘭因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沒有撫養孫瑩的能力,也沒有撫養孫瑩的意愿。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經審理認為,孫瑩并非李蘭的養女,也不是李蘭的繼女,因此孫瑩并非李蘭的法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合法有效,遂判決支持了孫慧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上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連線法官
法院判決尊重公序良俗
該案承辦法官黃晴介紹說,我國現行法律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
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
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本案中,孫瑩并非李蘭的親生女兒,那么就要判斷孫瑩和李蘭是否構成擬制血親。
首先,孫瑩并非李蘭的養女。雙方并不滿足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也沒有辦理收養登記。
其次,孫瑩也并非李蘭的繼女。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其可分為以下分類: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二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孫瑩為孫華與李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兒。孫瑩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孫瑩與李蘭曾經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繼子女關系。
“認定孫瑩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違背公序良俗。”黃晴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婚姻法規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孫華在與李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違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如果認定孫瑩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等于變相鼓勵違背夫妻之間忠實義務,不僅違反了婚姻法基本原則,亦將極大損害社會公序良俗。(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原題為《活久見!丈夫攜與第三者生的女兒要求繼承亡妻遺產:這也是你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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