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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二手貨需要“假一賠三”嗎?
自從有了閑魚、轉轉這樣的二手商品交易平臺,大大方便了消費者處理閑置物品的便利性。
此外,也有一些消費者通過社交網絡、手機APP等方式,交易處置二手商品。
問題來了:買家在購買二手商品以后,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賣家應該承擔“假一賠三”的法定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商家不執行假一賠三制度的,如果商品是在實體的店鋪購買的,可以到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如果商品是在網店購買的,可以找網購平臺投訴。
問題在于,對于個人轉讓銷售自用的二手商品,因為是二手貨,往往會出現買家心理預期過高,或者買家對賣家商品描述理解度不一致,更甚至就是二手商品本身存在于缺陷,此時除了退貨之外,賣家要不要承擔“假一賠三”的經營者責任呢?
2023年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最高法專門發布十件網絡消費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對二手商品交易賣家經營主體的司法認定案例。
中國法院網此前發布案例顯示,王某通過某二手APP從陳某處以6500元價格購買某品牌二手筆記本電腦一臺,王某收貨后發現該電腦與購買時陳某描述的內容嚴重不符,無法正常使用,后陳某拒絕退換并將王某拉黑。王某以欺詐為由將陳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判令陳某退貨退款、賠償購物款的三倍。
陳某辯稱,自己是在校學生,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且自己只是在二手交易平臺處理二手物品,沒有盈利行為,本身二手商品本不同于一手產品有質量保證,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過,法院認為,陳某通過其網絡平臺賬號多次銷售某品牌電腦等電子設備,非偶然、少量處理閑置物品,超過一般二手閑置物品處理的合理范疇,具有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對外出售商品獲利的意圖,陳某與通常意義上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無異。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身份,其隱瞞事實向王某告知虛假信息,導致王某陷入錯誤的認知并與其達成交易,該行為構成欺詐。法院判令陳某退貨退款并賠償購物款的三倍,共計26000元。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二手物品交易平臺的出現有利于閑置物品的盤活、再利用。但在現實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臺以交易閑置物品的名義進行經營行為,商品出現問題后又以僅是自用閑置物品交易為由拒絕承擔經營者責任。
“在該案例中,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收入等情況,認定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銷售二手商品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經營者責任,有利于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
所以,最終結論就是:如果二手貨的賣家是持續、多次的銷售特定商品,就要被認定為并非個人處置閑置物品,而是電子商務經營行為,進而需要承擔經營者責任。
這下,你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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