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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手機被寄丟,法院:“保價”不是護身符,物流公司需全賠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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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售價均為11170元的蘋果手機交快遞寄出,收件人卻發現包裝盒內的手機不翼而飛。
對此,物流公司賠償了保價金額1.2萬元。寄件人懷疑物流公司內部失竊,訴至法院,索賠其余10340元損失。
經一、二審法院認定,物流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無權引用保價條款免責,判決向原告賠付10340元。
3月14日,南京市中級法院發布消費者保護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上述案件被列入。據介紹,2021年3月15日,南京某手機店員工陳某通過物流公司向購買人寄送兩部蘋果手機及配件,保價金額1.2萬元。包裹三天后送達遼寧營口市,收件人黃某發現包裹較輕,經與物流工作人員共同開箱,發現手機不翼而飛,配件還在。隨后,收件人作退件處理。
當年4月,手機店向黃某支付兩臺手機的賠償款22340 元。因案涉寄件的保價金額為1.2萬元,物流公司只向陳某賠付 1.2萬元。
法院認為,案涉貨物運單的保價條款系限制責任條款,屬于免責條款范疇,在提供條款一方履行告知義務后合法有效,但如提供條款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則條款無效。據查明事實,物流公司運輸手機過程中,貨物一直處于其控制下,其無證據證明手機丟失系因運輸中的合理風險、貨物本身性質或不可抗力所致。同時,物流公司內部管理不規范,未對保價貴重物品采取相應防護措施,也無法說明手機丟失原因,存在過失。因此,物流公司無權援引保價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對案涉手機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張軍
圖片編輯:蔣立冬
校對:欒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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