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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五千萬幫萬慶良逃避調查卻遇騙子,粵商陳族遠不服判決上訴
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因受賄折合人民幣1.11251086億元而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中最大的一筆5000萬元的賄款出自商人陳族遠之手。
陳族遠為了幫助萬慶良逃避組織調查,從其控制的公司出5000萬元給北京一位名叫歐陽榮華的人運作,沒想到卻碰到了騙子!
今天(6月28日),陳族遠等涉嫌單位行賄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法院進行了庭審直播。
行賄萬慶良幫助其逃避調查
陳族遠是深圳市安遠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遠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安遠集團實際控制了多家公司,包括深圳市通達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興寧市京明茶葉綜合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明港貿易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認定陳族遠犯單位行賄罪的事實共有兩宗。第一宗是他通過安遠集團實際控制的深圳市通達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興寧市京明茶葉綜合發展有限公司,共向廣東省政府原副秘書長羅歐行賄人民幣90萬元、港幣100萬元。
第二宗是行賄萬慶良。一審判決書認定:陳族遠通過安遠集團實際控制的深圳市京明港貿易有限公司,于2004年至2014年間,為謀取公司不正當利益,先后請托萬慶良利用擔任揭陽市委書記、廣州市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的職務便利,為安遠集團的建設項目及與其他公司合作、舊城改造項目提供幫助。
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陳族遠為了幫助萬慶良逃避組織調查,經萬慶良同意后,安排深圳市京明港貿易有限公司向歐陽榮華支付人民幣5000萬元。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三家被告單位——深圳市通達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興寧市京明茶葉綜合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明港貿易有限公司均犯單位行賄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15萬元、500萬元;被告人陳族遠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判后,被告人陳族遠和另外三家被告單位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沒想到他們遇到了騙子
沒想到,陳族遠花錢幫萬慶良逃避組織調查,卻遇到了騙子。
陳族遠在法庭上說,2014年6月13日,他接到揭陽市紀委主要負責人的電話,讓其到東莞的紀委辦案點“說說羅歐的事兒”。他到東莞后,交代了行賄羅歐的事。
兩天后,即6月15日,他向中紀委交代了花5000萬元給北京的歐陽榮華幫萬慶良“擺平”組織調查的事,并透露了歐陽榮華在北京的住址。
這距萬慶良被宣布接受調查僅十多天——2014年6月27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萬慶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的消息。
法庭上,陳族遠說,他與歐陽榮華之前有生意來往,并去過歐陽榮華在北京的住處。
二審出庭檢察員表示,根據歐陽榮華和陳族遠的供述,兩人曾在歐陽榮華的住址商談過幫萬慶良找關系一事。陳族遠則稱,是歐陽榮華主動提出幫萬慶良擺平被查的事。
后來,陳族遠才知道被歐陽榮華騙了。他說,2014年10月,廣西檢察機關找其“主要是了解歐陽榮華騙我的事”。
“他們最初商定的金額是一億”
陳族遠認為,其主動交代了行賄萬慶良的事實,而一審法院對其判刑4年,“量刑過重”,且沒有認定自首情節。
法庭上,他的辯護律師說,萬慶良的判決書明確認定了萬慶良在被調查前紀檢部門已掌握其收受陳族遠等人受賄的事實,這與陳族遠的供述印證。
而一審遺漏了陳族遠“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的量刑情節,5000萬元這單應當認定為陳族遠自首。另外,“陳族遠并不是先發起行賄,而是歐陽榮華先發起詐騙”,陳族遠是詐騙案的被害人。辯護人認為,陳族遠向辦案人員提供歐陽榮華的住址屬于立功,建議二審改判緩刑。
出庭檢察員對此回應說,陳族遠在被監視居住三天后交代行賄萬慶良的事實,根據有關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釋,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不是自首。
而陳族遠向辦案機關交代歐陽榮華的住址,屬于犯罪嫌疑人交代同案人的聯系方式、地址,根據司法解釋也不能認定立功。
在量刑方面,檢察員認為“一審量刑適當”。檢察員指出:“本案還要考慮以下嚴重情節:陳族遠向萬慶良行賄的數額特別巨大,雖然判決書最后只認定了5000萬元,但實際上根據三人的供述,他們最初商定的金額是一個億,屬于金額特別巨大。因此,即使成立自首,依法也只能從輕而不能減輕處罰。”檢察員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法院沒有對該案做出二審裁判。
另據了解,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決定指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審程序,對被告人歐陽榮華詐騙一案進行審判。
(原題為《 他出5000萬幫萬慶良逃避組織調查 結果遇到了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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