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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起訴離婚才知丈夫年薪三百萬!法院判女方分共同財產六成
離婚訴訟中男方稱僅剩10萬元存款,法院調查卻發現其年收入高達300萬!而其妻對此毫不知情。北京晚報記者從北京一中院家事專業審判庭團河法庭獲悉,法院依據今年起實施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調查斷案,保障女性離婚時的財產權益。
今年一起離婚糾紛案中,李巖稱他名下的存款余額僅剩10萬,已無其他資產。而家庭主婦張鈺對丈夫收入的具體情況并不知曉。訴訟過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財產線索的調查取證申請。
法院向李巖任職的公司去函,詢問其工資基本收入、獎金等情況,并調取其工資卡銀行賬戶明細,發現他年收入合計高達300萬元,并存在多筆大額支取現金的情況。最終,法院根據查明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財產,女方分得60%。
法官吳揚新介紹,在一中院審理的離婚訴訟中,有不少夫妻一方對于另一方財產情況不完全掌握、信息不對稱等情形。若一方故意隱藏財產,另一方舉證不能,往往造成權益受損。根據新修《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7條第1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應當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協助。法官建議,像張鈺這樣的家庭主婦,可在離婚訴訟中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查詢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諸如房屋、股權、銀行賬戶等財產信息。
不過,另一位妻子王晶被丈夫起訴離婚時則遇到難題。丈夫被外派到其他城市工作,長期異地生活,導致她對于丈夫婚內的收入及財產情況均不掌握,也無法提供明確的丈夫財產線索并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據了解,以往離婚訴訟中,部分家庭中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男性隱匿財產的傾向嚴重,因缺乏對財產申報的強制性司法干預,隱匿財產幾乎成為離婚糾紛中“低成本,高收益”的普遍做法。
對此,吳揚新認為,新修《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夫妻財產申報制度可以幫助女性解決上述難題。該法第67條第2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離婚訴訟期間,夫妻財產申報成為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有助于發現各類“隱名財產、影子財產、域外財產”。拒不申報或故意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當事人還會面臨法院的訓誡;情形嚴重,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對其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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