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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觀察|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帶來什么
備受關注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終于揭開面紗。3月7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肖捷作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方案透露出的信息量很大,如重組科技部、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人員編制統一按照5%的比例進行精減……
其中,最突出的亮點集中在金融體系,主要表現為:在現有中國銀保監會的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中國證監會由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國務院直屬單位;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系等。
這次金融監管機構改革,具有以下幾大突出特征和積極作用,也可以稱之為金融領域的五大利好。
其一,在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等基礎上,突出了功能監管。如將央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以及中國證監會對投資者的保護職責,一并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這在金融混業競爭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可以構筑圍繞功能監管為主線的矩陣式監管體系。
另外,將中國證監會由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國務院直屬單位,這種身份“轉正”,無疑強化了資本市場監管;而為其劃入國家發改委的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也將強化證監會的功能監管,提高資本市場監管中性原則。
預計隨著證監會國務院直屬機構化,交易所的公司制或營利性會員制改革也將提上日程,國內股票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競爭將愈發市場化,推進中國資本市場不斷深化。
其二,金融監管責任的進一步劃分,推進了管辦分離,有助于厘清金融體系中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也有利于推進負面清單管理。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不再焦慮于“誰的孩子誰抱”,客觀上為金融監管部門卸下了“既讓馬兒跑,又不讓馬兒吃草”的功能交叉式包袱。
其三,這次金融監管改革,既強化了金融監管的全國一盤棋,又照顧到了地方因地制宜的特色。這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央行分支機構改革,撤銷央行大區分行及分行營業管理部、總行直屬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改為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分行,在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廈門設立計劃單列市分行等,有助于央行分支機構基于各省的具體情況來展開宏觀審慎調控,提高央行結構性貨幣政策在橫向上的精準性。
另一方面,建立以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外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等牌子。
一直以來,地方金融監管存在明顯的管辦不分離問題,在地方金融監管局管轄的小貸、擔保、商業保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類金融機構,及地方交易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合社、投資公司、眾籌機構等四類機構中,地方監管局既擔負監管職責,又擔負地方金融發展大局重任,存在明顯的發展與監管的平衡風險。
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后,有助于將地方金融監管與地方金融發展隔離開來,推動地方金融健康發展。
其四,這次金融監管改革還將強化和完善投資者保護體系。當下的市場金融產品和服務十分復雜,產品和服務嵌套現象非常突出,傳統的以行業和機構為主的金融監管增加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金融消費者需要基于產品和服務,向不止一個金融監管部門申訴。
如今,將投資者保護功能統一到新成立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便于完善投資者保護體系,為市場自律自治能力的完善提供更多空間,并有效減少投資者的維權程序、降低維權成本。
其五,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系,將有助于推動金融市場經營主體信用的獨立。
如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國有金融資產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托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可以徹底推動金融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的分離,金融機構將以獨立的市場主體角色和身份參與市場競爭,金融市場的信用交易和配置也將更加純粹,這無疑有助于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整體來看,最新的金融監管改革,通過合并同類項、完善功能監管、管辦分離等有力措施,有效地推進了監管中立,為我國金融進一步市場化提供了廣闊空間。(作者系資深金融從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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