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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慶明代表:建議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近年來,犬只管理一直是社會和公眾熱議的話題之一。3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區第二中學校長庹慶明的建議中,就有一條是關于“犬只傷人”的。
庹慶明調研發現,近年來,我國發生犬只傷人案件的數量只增不減,此類案件發生的緣由雖不排除意外事件,但仍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犬類的飼養者或管理者對犬類管理的疏忽甚至是放任。對受害人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
他表示,目前,我國對于犬只傷人一類案件僅在《民法典》中用侵權責任予以規定,并未對犬只傷人后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明確規定,導致責任界限模糊、司法標準不清晰,在實踐中不僅給司法人員裁判帶來了極大困擾,也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庹慶明建議,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進一步完善犬只傷人案件中的追責問題,更加公平、公正地解決犬只傷人案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更好地維護受害人的權益和社會穩定。
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區第二中學校長庹慶明
現狀:
犬只傷人追責難,懲戒效果有限
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歸責難度大
庹慶明調研發現,在法律層面,若要對犬只傷人案件中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追責,只有在《民法典》中用侵權責任予以明確規定,對于犬只傷人這一類具體案件,在其他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確依據。
盡管近年來各省市相繼頒布《養犬管理條例》,但其中也只是對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的收容、認定和領養、犬只的經營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在法律責任的規定方面,幾乎都是以罰款的方式進行追責,對刑事責任規定相當模糊,絕大多數都是兜底條款。且各省市出臺的《養犬管理條例》屬于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權威性不強,不足以對犬只傷人案件中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產生震懾作用。
犬只咬傷甚至咬死他人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產生了危害結果。由于沒有明確具體的刑事責任條款對此類案件中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只能根據案件中行為人的表現,判斷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是否是故意、過失還是不作為犯罪,進而判斷其是否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構成要件。
實踐中,往往找不到足夠的證據,犬只飼養者或管理者對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過失或者不作為是相當難判斷的,這樣就導致責任界限極其模糊、司法標準不清晰,沒有明確刑事責任方面的條文使法官難以追究犬只飼養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責任,導致絕大多數犬只傷人案件只能以追究犬只飼養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責任而終結,這樣的判決結果違法成本過低,往往既不會給案件中的犬只飼養者或管理者帶來足夠的懲戒效果,也難以給其他養犬人威懾、警戒作用,這也是近年來犬只傷人案件只增不減的重要原因。
建議:
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加強犬類登記和管理
如何進一步完善犬只傷人案件中的追責問題?庹慶明提出了三點建議。
庹慶明認為,首先,需要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為清晰司法責任的界限,使司法人員在追究犬只傷人案件中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責任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降低刑事責任的歸責難度,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寫入刑法修正案。如可規定:“無論是公共場所亦或是私人場所,若犬類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放任犬類失去控制產生危險,就是犯罪行為,處以三個月以下拘役并處以罰金;造成他人輕傷的,處以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以罰金,若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若造成死亡,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此外,還需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為更好地適用法律,可以針對前文中建議納入刑法修正案中的條款、結合具體的審判案例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如:根據犬類的身高、體重、兇猛程度等將飼養犬進行分類;規定犬類主人或飼養者有限制的免責事由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等。
在此基礎上,庹慶明認為,還需要完善犬類登記、飼養、管理制度。
為更有效地降低犬只傷人案件的發生,完善犬類的登記、飼養、管理等機制尤為重要,若犬類在平時就可以得到系統、有規律地管理,可以大大降低不負責任的飼養人出現的概率,也可以在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同時,兼顧被飼養犬類的利益,是一個雙贏、和諧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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